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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執法别對“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視而不見

作者:川觀新聞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由被告陸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萬元。(11月5日《人民法院報》)

先來看看悲劇發生的回放畫面:69歲的唐某推着一輛人力三輪車去街上購物,14歲的陸某駕駛着一輛電動自行車追尾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輪車,造成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陸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的傷勢經鑒定,三處評定為十級傷殘。唐某一紙訴狀,将陸某及其監護人、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

法院判決的結果可謂是響亮的警鐘:被告陸某隻有14周歲,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确實違反了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成立,不應承擔理賠責任。被告陸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判決由被告陸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萬元。

這樣的判決結果當然從法律層面沒有任何問題。而我們真正需要關注的是為何“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成了習以為常的“違法風景”?對于“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這樣的場景,實際上我們都能見到。尤其是在縣城這個層面上來說,是稀松平常的事情。有的家長沒有時間接送孩子,就會讓孩子自己騎着電動自行車去上學,盡管說學校也倡導“學生不要騎行電動自行車”上學,但是不少學校還是提供了“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場地”。

每到上學和放學的時間段,我們就會看到“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場面。筆者的兒子在上初二,每次我去學校接送孩子的時候,都會看到如此場面,“少年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比例十分高,成為了安全的隐患。但是,即便是執法的交警,十字路口的交通管理志願者,遇到“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學生”,也是沒有任何勸說和執法的。

電動自行車友善快捷,成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選。但電動自行車并非人人都可以駕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釀成事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屬于違法行為,那就不能對這種現象視而不見。禁止“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是莊嚴的法律規定,這個法律規定就是一道“緊箍”,而有了“禁锢”卻無人 “念咒”才是最大的問題。“違法”不能不去“執法”!“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越是習以為常,越是需要關注。對“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視而不見,就是對執法責任的不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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