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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勾結“花樣”實施詐騙,犯罪分子終被嚴懲

作者:人民法治

與境外詐騙團夥勾結,幫助其實施犯罪,利用工作便利,糾結一衆好友,以為可以共同“緻富”,結果錢沒賺到,反倒身陷囹圄,君子愛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時貪念,害人害己。

2020年1月份,外号“軍哥”(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三(化名)商議,由張三在江陵縣運作、維護相關裝置,“軍哥”等人則通過手機APP軟體綁定上述裝置撥打詐騙電話,并承諾運作、維護卡酷裝置每天每台支付張三傭金。而後張三邀約被告人李四(化名)一同運作、維護裝置,二人按照“軍哥”的提示,為避免被查處,輾轉于湖北省荊州市江陵縣多家酒店内周轉維護裝置。因臨近春節,張三和李四短暫工作5天就停止運作,2人獲利數千元。2020年3月20日左右,外号“春哥”(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三商議,由張三在江陵縣運作、維護相關裝置,“春哥”等人則通過手機APP軟體綁定上述裝置撥打詐騙電話,并承諾運作、維護卡酷裝置每天每台支付張三傭金高于之前數額。張三邀約李四及被告人王五(化名)一起運作、維護裝置,并按照“春哥”的要求三人出資購買了49台裝置,張三和李四負責39台,王五負責10台。三人輾轉于江陵縣多家酒店、出租房内周轉維護裝置,頻繁采用隐蔽上網、使用虛假的收件人姓名和收件号碼、裝置使用的手機号碼被網警多次提示為詐騙電話号碼、大量号碼被電信部門停用出現異常而更換等方式逃避監管,且張三等人還通過網絡了解到同樣使用裝置因涉嫌詐騙犯罪被查處的新聞報道,張三等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下,仍為他人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至案發,張三收到“春哥”轉款近2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僅作案約20天,從中獲利共計10萬餘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李四、王五在江陵縣某地維護裝置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經現場突審,兩人交代被告人張三在某通訊公司上班,民警于同日17時趕赴該公司将正在開會的張三抓獲歸案。經公安機關向相關公司調驗證據顯示,2020年3月至4月,張三等人持有并維護使用的裝置共有79554條撥打電話使用記錄,撥通電話數量為35773條。在此期間,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下,仍為他人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援,現查明由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等人維護的裝置撥打電話緻使30名被害人報案稱接到詐騙電話,對方以在某平台購買物品品質有問題向其賠償等理由騙取錢财,除2名被害人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外,其餘28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共計50餘萬元。

另外,被告人張三的親屬代被告人退回違法所得5萬元,被告人李四的親屬代被告人退回違法所得3萬元,被告人王五的親屬代被告人退回違法所得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明知他人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仍然為他人提供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等幫助,數額特别巨大,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張三、李四、王五在參與詐騙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準刑,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對其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張三、李四、王五系提供裝置等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能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對其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能當庭自願認罪,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張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李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王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未能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責令其繼續退賠,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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