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检察官说,此案|起诉终止佣金合同,要求赔偿,赔偿是在确定的前提下?(2021) 北京民生 2145
孔某与张某就某事签订了佣金协议,约定满足一定条件,张某某支付空洞一个佣金。争议双方纠纷后,江泽作为原告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二审不予支持,孔某提出再审申请,重审合议庭认为:
(1)江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被取消,赔偿金刚终止合同损失6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张某是否违约,导致江某与他签订佣金协议,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未能按照合同支付佣金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尚未达成,没有证据表明张某违反委托书协议或与美国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或其他违约行为。鉴于张某在二审中提出的违反合同的事实是否成立,二审法院逐一讨论,本院予以确认。孔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违反合同,导致他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目的的"委托协议"无法达成,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其主张,不存在不正当行为。
(2)对于江泽民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与雪梅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对于案件审理不需要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不移送证据,审判程序不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孔祥熙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
这意味着,孔某的索赔是在张某违约的前提下确立的,而该违约行为造成金某一佣金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谈及违约赔偿。此外,对于一些证据,申请被撤回,合议庭没有撤回,但为了调查和核实或认为申请获得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合议庭可以依职权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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