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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泰基金承诺破资等3名非法实诉人陈树阳被禁市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中国证监会吉林市监管局昨日(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和2号市场禁令决定显示,吉林省邡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莧泰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吉林省监管局责令纠正三项违法事实,如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承诺最低回报,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推杆基金被发现有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

  由莆泰基金管理的三只私募股权基金、长春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春普泰)、安定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行业协会。

  2、从非合格投资者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

  邢台基金在早上邢永泰、长春莆台、莆台鼎宏、长春莆泰祥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荃泰祥云)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个人募集资金后,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莆泰基金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为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上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数量超过《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的50人限额。

  3.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回报

  莆泰基金向长春普泰、莆泰祥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莆泰基金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条件,与陈兴永泰、长春普泰、莆泰鼎红、莆田祥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商定不同的年化收益,并按照约定的年化回报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回报。

  莆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吉林省监管局决定责令莆台基金予以整改、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时任莆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陈树阳,对上述侵犯莆台基金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陈树阳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 吉林省监管局决定对陈树阳采取为期十年的禁令。

  数据显示,莆泰基金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委托管理股权投资;该公司的股东是陈树阳,拥有100%的股份。

  法规: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1)根据主要投资方向,主要投资方向和基金类型;在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募集招股说明书的,应当提交募集基金募集说明书。以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副本和营业执照正本;(3)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托管机构将托管人的财产委托基金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四)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准备就绪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股权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程序。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股权基金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中募集资金,单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累计投资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等。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为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不损失投资本金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八条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至七)项、第九条所列行为, 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直属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受托人、私募股权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 对责任人采取市场禁令措施。

《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采取措施,禁止证券市场进入:(一)董事;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事或高级经理;(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部业务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事、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六)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内部业务部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行负责人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其他违反证监会认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责任人。

  《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第五条: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接受证券市场禁售措施3年以上5年;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重大违法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受证券市场禁售措施5至10年;对责任人,可以终身采取证券市场入场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三)严重违反(二)从事担保、承销、资产管理、保证金交易等证券服务等证券业务的,负有法定责任,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义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编造重要事实和其他特别不良的手段,或者涉及的金额特别大;(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性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非法收益等不正当利益,或者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采取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故意发布虚假重要证据,隐瞒、销毁重要证据,阻碍或者抗拒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权的行为;(六)五年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被证监会警告外,被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受到证券市场的禁售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0)第9号(莆台基金)

  当事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台基金)。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提出邬台基金的违法行为展开了案件调查审判,向当事人通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理由、依据和权利, 双方未发表声明或辩护意见。该案现已得到调查,审判已经结束。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行业协会注册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查询笔录等证据,足以识别。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Putai Fund被命令纠正,受到警告并被罚款30,000美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给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银行应当直接交出国库,并将带有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副本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月 23, 2020

  中国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市场排除决定(2020)第2号(陈树阳)

当事人:陈树阳,男,1969年10月出生,是吉林省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泰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提出邬台基金的违法行为展开了案件调查审判,向当事人通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理由、依据和权利, 当事各方没有发表声明、发表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该案现已得到调查,审判已经结束。

  当事人陈树阳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 主席团决定:

  对陈树阳证券市场实行十年禁令。自自治局公布决定之日起,在禁止期间,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经理职务,也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董事职务; 其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当事人对禁止进入本市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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