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工匠律师说,这个案子|合同约定,股权可以解散而不转让,未拿到股权诉讼终止合同,可以支持吗?(2021) 北京 01 Min-end 5345
尹持有一家教育公司和一家生物公司的股权,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黄琦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黄,同意黄先生担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黄某一百万的营运资金免费借给公司, 并每月支付股权转让给尹,直到满足条件,尹一股权转让给黄等等。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黄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股权转让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一审未支持黄的主张,黄未予受理,上诉至二审,二审合议庭听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否有效。
首先,黄某上诉称,根据协议,"由于尹方延迟无法按照上述协议完成股权转让的所有手续,则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协议等补充协议",尹未注册生物公司20%股权变更给黄, 因此,黄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但是,根据协议,黄某应完成公司的经营指标并通过公司的评估,在股权变更程序后,黄琦未提供有效证据完成生物公司相关业务评估指标,享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即使黄琦已经完成了经营业绩,尹尹也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登记股权变更,但黄琦在一年多后仍未要求终止合同。
其次,双方一致认为,一家生物公司、一家教育公司是"一套人两个品牌",一家生物公司的业务、资产最终要过渡到一家教育公司,黄某在实际经营的两家公司两年后,才在一家生物公司的股权没有改变的基础上终止协议, 不按照协议约定,违背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与多家公司经营业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转让股权时,将一家公司的业务转让为主公司,将辅助公司的业务转变为主公司,从而完成整个资产业务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教育公司股权转让,生物公司业务转入教育公司,股权转让业绩过程也延长,纠纷也容易产生。而在纠纷中,黄某提起诉讼终止合同,似乎不妥当,主要是协议约定了即使成立终止权,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两年,合议庭不得支持终止合同。相反,如果您选择对违约行为提出索赔并要求转让股权,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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