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工匠律師說,這個案子|合同約定,股權可以解散而不轉讓,未拿到股權訴訟終止合同,可以支援嗎?(2021) 北京 01 Min-end 5345
尹持有一家教育公司和一家生物公司的股權,是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黃琦簽訂了一系列協定,将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黃,同意黃先生擔任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在公司的實際營運中,黃某一百萬的營運資金免費借給公司, 并每月支付股權轉讓給尹,直到滿足條件,尹一股權轉讓給黃等等。
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黃某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終止股權轉讓合同,退還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項。一審未支援黃的主張,黃未予受理,上訴至二審,二審合議庭聽說,本案争議的焦點是黃某終止合同的理由是否有效。
首先,黃某上訴稱,根據協定,"由于尹方延遲無法按照上述協定完成股權轉讓的所有手續,則黃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協定等補充協定",尹未注冊生物公司20%股權變更給黃, 是以,黃有權單方面終止協定。但是,根據協定,黃某應完成公司的經營名額并通過公司的評估,在股權變更程式後,黃琦未提供有效證據完成生物公司相關業務評估名額,享有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權利。即使黃琦已經完成了經營業績,尹尹也應在2018年1月31日前登記股權變更,但黃琦在一年多後仍未要求終止合同。
其次,雙方一緻認為,一家生物公司、一家教育公司是"一套人兩個品牌",一家生物公司的業務、資産最終要過渡到一家教育公司,黃某在實際經營的兩家公司兩年後,才在一家生物公司的股權沒有改變的基礎上終止協定, 不按照協定約定,違背誠信原則,不予支援。
在實踐中,與多家公司經營業務的情況并不少見,在轉讓股權時,将一家公司的業務轉讓為主公司,将輔助公司的業務轉變為主公司,進而完成整個資産業務的轉讓。在這種情況下,黃某教育公司股權轉讓,生物公司業務轉入教育公司,股權轉讓業績過程也延長,糾紛也容易産生。而在糾紛中,黃某提起訴訟終止合同,似乎不妥當,主要是協定約定了即使成立終止權,考慮到公司實際經營兩年,合議庭不得支援終止合同。相反,如果您選擇對違約行為提出索賠并要求轉讓股權,則可能是另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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