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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保护伞 便衣支队长获刑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与夜总会老板等组成小圈子,组团出游、赌博,充当黄赌毒保护伞。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原支队长朱旭青收受贿赂,近日一审被珠海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件还牵涉广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吴沙,显现出吴沙案一些端倪。

<b>充当保护伞</b>

<b>支队长受贿20多万元</b>

据了解,朱旭青1960年出生,自1987年入职番禺县公安局,先后任番禺市公安局洛溪交警中队副队长、番禺市公安局政工办主任、番禺市公安局副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副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公安机构筹备组副组长、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政委、纪委书记,2008年10月至案发任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支队长。

法院查明,1989年至2015年间,朱旭青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6.5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1989年至2005年,朱旭青多次收受营运中巴生意的江某红包共计人民币8万元。1999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春节,先后多次在家中非法收受其下属周某送的红包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元。周某称,给朱旭青送礼主要是为了给领导留下一个好印象。

在朱旭青一案中,经营夜总会等生意的老板赖某与其关系密切。赖某是广州易发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搞好与朱旭青的关系,并通过朱旭青与时任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沙(另案处理)的关系,在澳门和新加坡的赌场前后三次送给朱旭青赌资共计港币6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为朱旭青支付机票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为朱旭青支付其女儿从香港往返内地的租车费港币5000元。2010年,朱旭青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积极联系吴沙,经过吴沙帮助,赖某被违规解除网上追逃措施。

据朱旭青供述,赖某在番禺开有多家酒店,经营夜总会、桑拿、游戏机等业务,涉嫌黄赌毒,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的关照。

<b>组成小圈子</b>

<b>官商组团海外赌博</b>

据吴沙的证言称,他是2003年调任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时认识赖某的,当时赖某是番禺区人大代表。赖某称,他与吴沙深交之后,多次与吴沙外出游玩,“后来朱旭青也加入到这个圈子”,他与朱旭青才建立深厚交情。他和朱旭青等人曾陪吴沙到新加坡赌场玩,也曾单独陪朱旭青在澳门赌博。吴沙称,一次他因身体不适没有去澳门,给了朱旭青约港币5万元,让他赌博时算自己一份,后没多久,朱旭青在广州给回他本钱,并另外给了他10万元港币。

对吴沙和朱旭青而言,似乎是赢多输少,事实上,是因为有赖某兜底。赖某的证言称:“赌了这么多次,赢了就大家分钱,有时候没有赢那么多,为了让吴沙、朱旭青开心,我也会自己垫些钱出来分给他们,其实自己送也是这样送,不如趁这机会说赢的,是一样。”

朱旭青心里也清楚,赖某是以合伙赌博的由头给他送钱。有时赖某来找他办事,他都会积极帮助他。一次,番禺公安分局一个民警在赖某的夜总会酒后闹事,赖某打电话给他,也是他出面帮他摆平了,教育了闹事民警。

赖某还称,从2008年左右开始到2015年,朱旭青多次在他面前抱怨,说到广州任职后,没有人给他送礼了,于是每年准备大约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礼品(茶叶、虫草花、花胶等)。

此外,吴沙等人的小圈子十分之“亲热”。2007年,吴沙的女儿前往法国留学,吴沙夫妻及赖某、朱旭青等大约15人陪同她一起去,也顺便旅游。其女儿证言称,2009年毕业时,父母及赖某、朱旭青等也一起去接她,顺便旅游购物。

<b>老板被追逃</b>

<b>局长帮其协调“私了”</b>

长期的“付出”,也终于换来“回报”。2010年左右,赖某从广州南沙前往香港时,被边检人员控制不让出关,他得知自己涉及湖南衡阳一个游戏机赌博案,被衡阳警方边控限制出境。他于是找到朱旭青,朱旭青又找到吴沙。吴沙称,他得知是赖某的生意拍档在当地开赌场被抓,并指认赖某是幕后老板。自己出面不方便,吴沙于是找人协调湖南方面,赖某未被采取措施,而是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了事。

但在赖某口中,这60万却是另一种性质。他称:“湖南衡阳警方那边来了几个人,我们一起吃了个饭,还做了笔录,我交了60万元人民币赞助他们看守所,我的边控就被解除了。”

<b>东窗事发</b>

<b>小圈子一损俱损</b>

2015年8月,中共广东省纪委在对另案进行调查中发现朱旭青涉嫌严重违纪,同年10月22日,该委调查组办案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会议室将朱旭青控制到案,并对其采取两规审查措施。近日,珠海中院一审对朱旭青案作出判决,因其有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另据广东省纪委2015年11月消息,广州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沙,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目前,吴沙一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据纪检部门披露,2003年至2014年间,吴沙及随行人员多次出国(境)的费用均由企业支付。其中,吴沙与下属先后2次乘坐由香港企业老板安排的私人飞机前往欧洲、马尔代夫等地旅游,先后4次接受某公司为其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6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