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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少年坐摇椅被他人推动脱落导致骨折,法院这么判

作者:二三里资讯

2020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在本溪开发区某小区的小广场,何某和小弟坐在公用的摇椅上聊天,秦某在摇椅后面推动摇椅,何某害怕就让秦某停止摇动,但秦某没有停下来,何某没有来得及跳下,摇椅突然脱落,砸伤胳膊。

当日,何某被送往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秦某母亲用车将何某送到沈阳盛京医院治疗,采取正骨后器具固定治疗。

治疗期间,何某因身体治疗恢复,家人照顾等共花费约8000元。

事后,何某将秦某等人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该案中,摇椅顶部固定连接处生锈老化,物业公司既没有维修,也未做出任何警示,依旧允许使用,没有尽到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的义务,对潜在危及他人的伤害,没有及时排除隐患,导致何某受伤的严重后果,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的行为,是导致何某受伤的诱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由于未对何某进行有效的照看导致其受到伤害,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支具费、护理费、交通费5420.4元;秦某、赵某赔偿何某2710.2元;何某自负903.4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法院。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秦某在何某受伤时没有摇动摇椅,而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辩理由中认为“原告(何某)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秦某)推原告荡秋千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关于该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未提供优势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经过,能够确认秦某在何某受伤时摇动摇椅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编辑 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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