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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少年坐搖椅被他人推動脫落導緻骨折,法院這麼判

作者:二三裡資訊

2020年9月6日下午15時許,在本溪開發區某小區的小廣場,何某和小弟坐在公用的搖椅上聊天,秦某在搖椅後面推動搖椅,何某害怕就讓秦某停止搖動,但秦某沒有停下來,何某沒有來得及跳下,搖椅突然脫落,砸傷胳膊。

當日,何某被送往本溪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醫生建議到上級醫院治療,秦某母親用車将何某送到沈陽盛京醫院治療,采取正骨後器具固定治療。

治療期間,何某因身體治療恢複,家人照顧等共花費約8000元。

事後,何某将秦某等人及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内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該案中,搖椅頂部固定連接配接處生鏽老化,物業公司既沒有維修,也未做出任何警示,依舊允許使用,沒有盡到對小區内的配套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的義務,對潛在危及他人的傷害,沒有及時排除隐患,導緻何某受傷的嚴重後果,故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秦某的行為,是導緻何某受傷的誘因,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何某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由于未對何某進行有效的照看導緻其受到傷害,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

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何某醫療費、支具費、護理費、交通費5420.4元;秦某、趙某賠償何某2710.2元;何某自負903.4元。

一審後,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法院。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送出了證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緻。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秦某在何某受傷時沒有搖動搖椅,而上訴人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的抗辯理由中認為“原告(何某)的損害後果與答辯人(秦某)推原告蕩秋千沒有因果關系”,上訴人關于該事實的陳述前後不一緻,且未提供優勢證據進一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和事實經過,能夠确認秦某在何某受傷時搖動搖椅的事實成立,故本院對該上訴意見不予采信。

經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趙增宇 編輯 蘆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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