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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创新药研发路径竞争激烈,专利申请应及时提交

来源:人民网

8月20日,由人民网和人民卫生主办的"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医药科技创新支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明德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医药科技创新中的支撑作用。

李说,推动药品研发创新不仅需要政策、资金、人才、土地等配套要素,而且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也至关重要。

首先,在医药产品的科研和创新中,制药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医药创新研发是一条高成本的轨道,医药企业将付出高昂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同时,同品类创新药将同时开发多家企业。因此,在鼓励医药创新的同时,中国也鼓励医药企业及时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保护的20年内,专利权人的研发和收入受到保护,并拥有专有权。

其次,发明专利应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所谓新颖性,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公开文献没有记录,没有公开知识,共同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在实际的研发过程中,要避免"无聊创新"的问题,先做查询,再做科研,避免专利申请时已经存在相关专利。

创意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新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的创造力不是一个小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在医药创新领域,改进发明也很重要,使其原有功能增加,副作用减少,也具有创造性。"李明德说。

实用性标准意味着发明可以实际制造或使用,并具有积极效果。李明德从实用性出发,建议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充分公开自己的技术解决方案,让其他研发企业充分了解整个行业的开发过程和科研深度。

特别是,李指出,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这个产权和我们拥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产权一样重要,值得全社会、全行业重视和尊重。从完善专利制度的角度出发,鼓励前沿发明与改进型发明齐头并进。"以创新药研发为例,在做出前沿发明后,其市场导向、功能改进需要大量其他制药企业尝试,有不同层次的医药企业进一步完善、改进、优化前沿发明,促进其市场化。"李明德说。

据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6月1日生效。李明德表示,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开发创新药物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审批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次新修订是对中国创新药专利保护的回应。然而,对于如何定义其适用药物的范围,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论,例如在新法律修订之前批准的新药是否可以享受这种延长制度。关于如何实施新系统,仍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实施。他认为,问题应立足于市场规则,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新药研发投入的巨大成本和企业承担的高风险,具体实施新药专利延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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