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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家面临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收藏市场空前繁荣,收藏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无法预防的。本文就是根据案例,为了帮助很多收藏家。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雕、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大纪念性、教育性、历史价值的重要现代历史遗迹、物品、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个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

(四)历史各时代的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书籍

(五)反映历史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对象。文物鉴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古代脊椎动物化石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代人类化石与文物一样受到国家保护。

收藏家面临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上海博物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向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国有收藏文物的;

(四)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的;

(五)转售国家禁止的营利性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偷窃、抢劫、分割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其他损害文物管理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总结了收集者在防范风险方面需要注意的十大犯罪:隐瞒、隐瞒犯罪所得、非法获取、运输、销售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获取、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产品,转售文物,走私文物,走私贵重动物产品, 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古代人类化石,古代脊椎动物化石,合同欺诈。

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罪

箱:

2012年4月至11月,江、王及其同谋赵仁(均被判刑)等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柳基镇连云村、新镇林郭村、关生村、新集镇寺山村等地,利用古墓探查、发掘、发掘12座古墓,其中江泽民参与古墓挖掘12例, 王晖曾参与古墓3的发掘。

2012年8月,被告人任正非知悉,一些蒋某出售的铜镜和陶罐等文物都是赃物,但仍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2012年11月,被告人任正非明知有人卖玉培、铁剑、陶罐等文物都是赃物,仍以5.3万元的价格购买。

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任正非明知是犯罪所得,尚待取得,其行为构成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因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款10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藏匿、藏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明知故犯、转移、获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藏匿犯罪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一罚一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侦查、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所得被隐瞒、转移、取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蔽或者隐蔽或者隐蔽的,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款对隐瞒、藏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定罪处罚:

(一)隐瞒或者隐瞒价值在三万美元以上之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

(二)因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以及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隐瞒上游犯罪行为不能及时查处,公私财产损失无法追回的;

(五)实施其他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阻止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

第三条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严重":

(一)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总价值超过十万元的;

(二)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十倍以上、三倍以上,总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四)隐瞒、隐瞒上游犯罪的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

第九条 凡因盗窃文物、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等犯罪,故意获取三级以上文物,代为他人窝藏、转移、获取、加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藏匿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隐瞒、藏匿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事先实施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罚。

风险提示:

明知出售的文物为赃物,仍被购置、出售、藏匿、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蔽或者隐蔽的,涉嫌藏匿或者隐瞒犯罪所得。

明知故犯地盗窃文物、古遗址盗窃、古墓等犯罪,取得文物三件以上,被藏匿、转让、获取、加工、代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蔽、隐匿的,应当事先给予共同刑事处罚。

收藏家面临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2. 非法获取、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6年7月至8月,江苏省南京市孙某非法销售价值超过10万元的象牙制品。

其中,2016年7月17日,孙某以240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了四颗"牙尖",杨某以2400元的价格卖出了四颗"牙尖",其中一颗现已被查封。经确定,"牙尖"为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5675元。

2016年8月1日,孙某以5930元的价格将四件"象牙手柄"卖给了杨某,杨某将四件"象牙柄件"卖给了柴,随后调查人员从柴某住宅搜查了其中三件"象牙柄",鉴定价值7850元的象牙制品。

2016年8月18日至8月24日,孙某以3万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了四件活象牙制品"牙雕",杨转售了四件被查封的"牙雕"。经确定,"牙尖"为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89,351元。

2016年11月18日,孙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上述罪行。

2017年8月25日,南京市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五年有期徒刑和1万元罚款。查获的象牙制品,应当由扣押机关没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获取、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对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获取、运输、销售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优先清单第一级、第二级,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动植物,以及上述物种的驯化和繁殖。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取得",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自用等;"运输",包括使用携带、邮寄、使用他人、使用运输工具和其他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销售",包括销售和营利性加工和利用。

第五条 非法获取、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严重":

(1)价值超过10万元;

(二)非法牟利5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非法获取、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特别严重":

(1)价值超过20万元;

(二)非法牟利超过10万元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批准;如果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则应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象牙、犀牛角、虎皮等是国家禁止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

收购,包括营利性、自用等。

运输,包括使用携带、邮寄、使用他人、使用运输工具和其他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销售,包括销售和营利性加工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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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标签,钓鱼钩上的孤立白色背景

三、非法获取、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产品犯罪

2013年9月29日,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采用物流托运方式,将福建省邵侯县购置加工的140件红豆杉雕刻工艺品,送往广西榆林市,以便池(其他箱加工)出售。2013年10月4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榆林市店内查获上述140件木雕工艺品。经鉴定,140种木雕工艺品查获的木树种命名为南方红豆冷杉,是国家级重点保护树种的红豆冷杉分支。

2014年12月26日,广西榆林市禹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运输、加工、销售植物产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以罚款3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获取、运输、加工或销售国家违反国家规定保护或保护植物产品的植物和产品,非法收获或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或非法获取、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其他受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产品的人,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研价值或者古树名的古树,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其他部门确定,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野生植物优先保护名录》的珍贵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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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售文物罪

2015年6月13日,宁夏收藏协会会员李伟、冯从宁夏出发,在宁夏隆德县、平凉市、青阳市、甘肃省等地的古玩城市,以及在古玩城外的摊位上,以低价购买文物文物。李先后购置了一件新石器时代石器、两套清代光绪石版画书(共8件)、一件秦汉时期的铜器(全部属于国家三级文物)等文物。魏从秦汉时期(国家三级文物)等文物中购置了两件铜。冯在春秋时期获得了一件玉饰品(属于国家三级文物)和其他文物。之后他们三个人等待了出售的机会。

6月15日,李伟、冯某驾驶一辆装有大量文物的越野车驶向延安市柳林南高速公路交界处,警方当场查获,查获了几件文物。

2016年9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李伟、冯某非法取得国家禁止牟利的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被告人李某被裁定转售文物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魏某以转售文物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冯某被判转售文物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禁止转售文物、出售文物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害文物刑事案件管理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的文物"的销售、购买、运输、贮存,应当认定为"转售国家禁止的文物"。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禁止出售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视为"严重":

(一)转售三级文物;

(2)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别严重"行为:

(一)转售二级以上文物;

(二)转售三级文物五项以上;

(3)交易金额超过25万元;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逆售",主观上故意出售,一般是指非法获取、贩运、转售等行为,取得或者正在途中被抓获,即使不出售也涉嫌转售文物罪。

《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销售、收购、运输、贮存,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转售国家禁止的文物"。

那么,公民如何合法收藏文物呢?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获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接受赠与的;

(二)从文物店购买的;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

(四)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手段。

以前由公民、法人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收集的文物,可以依法流传。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收藏的珍贵文物收藏;

(三)国家非动产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除依法移走的国有非动产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外,不得由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集;

(四)原产地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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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走私文物罪

在担任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蒋先生于1999年至2001年购买了出口欧美的铜工艺品,并从昆明的一个二手商品市场购买了48件青铜器文物。2001年上半年,蒋辗跋赴美国经营农场。同年9月,蒋某电话通知成功公司临时负责人刘某将购买铜工艺品发往美国。货物到达连云港之前,蒋某打电话给成贡公司,员工告诉他,文物和手工艺品一起运走了。被告蒋某既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向海关如实申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出口。同年11月14日,委托报关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公司出口的一批铜斑工艺品,连云港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批货物中的文物。确定战国至汉代青铜器48件,国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44件;

2009年4月12日,江天勇进入美国时在北京的一个边境检查站被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十万元罚款;

2010年9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鉴于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文物是上诉人蒋某所掌握,且在知悉夹紧时不在中国境内,涉案文物尚未离境等具体情况, 上诉人蒋的主观恶性肿瘤比较轻,犯罪情节轻,犯罪后果不严重,所以上诉人蒋璋不需要依法判刑。江天勇因走私文物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文物、走私贵重金属、走私贵重动物、走私贵重动物产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贵重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应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的其他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不进口或者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罚一罚或者一次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金,并依照本条各项规定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阻挠文物管理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的范围,按照《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规定的范围确定。《文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次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果走私国禁止出口文物,则无法确定文物水平,或者根据文物水平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高,可以根据走私文物的价值判刑。走私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应处以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文物、艺术品、文献、手稿、书籍、代表性物品和其他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和其他国有文物的珍贵文物,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出口的展览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用于特殊需要的展览外,不得离境。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时,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出入境审批机构进行审查。经批准并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出境许可证,并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输、邮寄、运载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应当根据文物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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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文物收藏

6.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罪

2015年2月6日15时左右,上诉人李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携带1张虎皮、8片犀牛角、11片象牙手珠和4颗散装珠子,从南非金伯利机场乘坐KA760航班抵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扣押。已确定虎皮是食哺乳动物猫科动物的皮肤,印度支那虎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8万元 白犀牛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极度濒危物种和CITES附录II所列物种,总价值243.1万元;总价值为人民币78,209元。上述贵重动物产品总价值2989209元人民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16年4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前所述,《刑法典》第151条规定了这一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走私国家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贵重动物产品走私金额低于20万元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认为"不太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以十年以下的刑罚;(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以十年以下的刑罚;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严重"的:(二)贵重动物产品走私数额超过百万元的;

为牟利目的走私贵重动物产品到境内,金额低于10万元以作纪念目的的,可免除刑事处罚;

该国禁止进口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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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背景上的一组孤立的希腊花瓶

7.窃取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的犯罪

2012年2月至5月,杜某、徐(被判刑)等人四次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挖坑挖古墓。2014年2月3日,杜被逮捕。由南京博物院考古专家鉴定:这四座墓葬都是清代坑墓,具有更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2014年8月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偷窃古墓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罚款3万元。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偷窃古文化遗址、古墓罪的,应当实施;凡偷窃古代人类化石或者古代脊椎动物化石,偷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的:

(一)窃取被认定为国家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

(二)古代文化遗址和古代墓葬群的第一要素;

(三)多次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

(四)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窃取珍贵文物或者对珍贵文物造成严重损害的。

窃取国家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阻挠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仅限于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出版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

盗窃行为,损害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视为犯有窃取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的罪。

以破坏性手段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石窟寺、石雕、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第三级文物和二级以上文物,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大额"和"大额"。

盗窃文物不能确定文物等级的,或者按文物等级定罪判刑明显过轻或者过分的,应当根据被盗文物的价值判处定罪和判刑。

凡是偷窃古代文化遗址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墓葬,即涉嫌窃取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以破坏手段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石窟寺、石雕、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

收藏家面临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江苏昆山:晋溪、水乡(三)

八、盗窃古代人类化石和古代脊椎动物化石罪

任和何、贾等人计划前往玉川县大石桥乡文英村的沙漠山,挖掘恐龙蛋化石,2012年8月7日,任正非租了一辆装有发电机、电铲等犯罪工具的货车到达文宁村和何一会,共挖出了24块恐龙蛋化石。鉴定后,24个恐龙蛋化石都是飞蛾扁平圆蛋。

2015年2月10日,河南省玉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5000元罚款。

如前所述,《刑法典》第328条规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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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通过放大镜看了看合同

九、合同诈骗

苏州鼎磊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合同欺诈罪,共31人被判刑。

2015年7月至12月,苏州鼎磊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聘请原总经理陈某(处理另案)和总经理孙某负责所谓"违约业务",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出台《剧本》,明确责任分工。外部网上收藏古董、文物销售信息、电话联系卖家、高价收购古董、文物为由被害人欺骗公司,首先安排估价师卢某对藏品的真实性作出初步判断,当藏品被认定为赝品时,即安排被害人扮演买方的"大众演员"周, 姬(全部单独处理案件)等会议,公司职员在明知交易不可能处理的情况下,以虚假收购意图诱使被害人签署委托书确认服务莫等100余名被害人责任风险违约合计289.62万元。

2017年7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单位苏州鼎磊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对方财产进行欺诈。被告苏州鼎磊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罚款10万元。被告王某因合同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款1万元。被告孙某因合同舞弊被判处十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和1万元罚款。另有20多人被判处长达三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或缓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或者一次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充他人签订合同的;

(二)伪造、涂改或者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担保的;

(三)在实践中不履行合同,先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小合同,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货物后逃跑,另一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有担保财产;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收藏家面临的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图:电信诈骗

十、诈骗罪

案例1:

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徐芳和陈、赵(被判刑)等人,在江苏省赣州市、舍夫山镇山大桥附近等地,将古铜丁等仿古铜、仿古玉拿不实的主张,都是从大庄镇、李伟山等地窃取古墓文物, 卖给吴某,骗吴某一万元。其中,徐某涉案两起,涉案金额7万元,两起案件涉案金额5.8万元。

2011年1月27日,江苏省漳州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徐某某以某所房屋为目的非法占有,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别骗取他人财产、巨额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诈骗。被告人徐某被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罚款13000元。罚款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款8000元。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案例2:

2018年初,在公安部指挥部署下,贵州遵义警方成功破获一家大型经销商赝品齐白石、范曾、气功等名画,共3个犯罪网络被捣毁,2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1165幅画作被查获,追缴资金超过2600万元。

经初步调查,涉案罪犯主要由擅长模仿名画的造假者、个别书画专家、买卖假画中间商、拍卖公司少数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善于模仿名画作品张、郑、王等人通过临沂作品,伪造身份证明,对于虚假作品,如完成画作的"假""标识",然后通过自己或中介联系等方式将假画卖给他人,或送往拍卖公司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书画作品专业专家主动参与造假者,一些造假者欺骗知名书画家亲属或其他知名人士进行虚假识别,并进行假照片,而一些拍卖公司对收藏作品的真伪筛选程序以形式流动,为假画进入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禁,并处以罚金或者一次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私财产欺诈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较大"、"大"、"特大"为准, 3万元到10万多元和50多万元。

明知模仿,以虚假的假扮成真,或以次优、谎称年龄,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被出售,怀疑犯有这种罪行。

以上粗略梳理的收藏家要注意十大刑事法律风险要防范。收藏高雅,同时必须注意风险。否则,您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