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说出名要趁早,结婚要趁早,恋爱也要趁早,因为年轻就是充满无限可能,即使犯了错,也还是有时间改正,而不是成为自己的遗憾,但年轻人未必承担得起一些责任,比如怀孕生子这事,怀孕不是一个人的责任,男女双方都有责任。
然而因为太过年轻,做事前考虑不到后果,事情发生后又本能退缩,试图逃避,结果一错再错,甚至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今年的10月25日,安徽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女学生王淼(化名)经过宿舍楼时,余光瞥到绿化带中有异样的东西,王淼心存疑惑,于是上前看了看,才看清是一个婴儿。王淼通知了宿舍老师。
宿舍老师确认事情属实后又上报给了学校。
事情的严重性不小,学校方面报了警。其实像女学生在学校里产子后,将刚出生的婴儿抛弃的事情,不止发生过一两起,一些学生也多多少少看到过或听到过这样的新闻,不过很多学生却不清楚,就算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如果有抛弃孩子或卖掉孩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在抛弃婴儿的事件中,孩子的母亲究竟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要看主观上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客观方面,遗弃罪是将婴儿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故意杀人罪则是将婴儿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
警方经过现场勘查,确认婴儿已没了生命体征,嘴里面还塞着布条,是为了防止婴儿哭闹惊动他人。经过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已趋于清晰,大一17岁的女学生丽丽(化名)住在该宿舍楼的六楼,在入学前便已怀上了孩子,丽丽对此感到很害怕,不敢告诉家人也不敢去医院,孩子的父亲也不敢担责。
所以即使丽丽不想要这个孩子,也没有在合适的时机将孩子打掉,最终把孩子生了下来。由于丽丽怀孕,肚子不是很显,而且能够以胖掩饰,她怀孕的事情也很好地隐瞒了下来,后偷偷在厕所中产子,便把婴儿从6楼扔下,导致婴儿夭折。
然而婴儿脱离母体后,他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丽丽把婴儿从六楼扔下,主观上是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部分学生法律知识浅薄,以为刚出生的婴儿不受法律的保护,而生下孩子的母亲有权主宰他的生死,意识不到事态的严重性,但其实这样做,是非常不理智的处理方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会将案件调查清楚。
结果却是,不仅怀孕、偷偷产子的事情暴露在众人的面前,甚至因此获刑,就算案发后,犯罪者懊悔不已,意识到将婴儿偷偷扔掉致使其身亡是非常极端的做法,可有些错,一旦犯下,也就只能将恶果吞下,没法再做一次选择。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也不是说,丽丽的人生就到此结束了,触犯法律,自然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警示丽丽以后不要再犯罪,好好过自己的生活,勇于承担责任,出狱后,丽丽依然可以开始自己的新人生,切不可一错再错。
同时也是警示有犯罪意图的人不要犯罪,生命宝贵,青春也是宝贵的,虽然年轻人可以犯错,但一些错,一旦犯下,对自己还是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丽丽肯定也是不想坐牢,有羞耻心,不愿人尽皆知,但由于其错误的处理方法,导致事态往她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后悔不已。
如果时间可以回转,就算父母会责怪,丽丽大概也不会隐瞒,然后在父母的陪同下,把孩子打掉。虽然也会度过一段难熬的时光,但也好过犯罪,因此入狱,学业也没法再继续下去。
最后说下遗弃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上,遗弃罪要比故意杀人罪要轻许多,这也是因为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