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說出名要趁早,結婚要趁早,戀愛也要趁早,因為年輕就是充滿無限可能,即使犯了錯,也還是有時間改正,而不是成為自己的遺憾,但年輕人未必承擔得起一些責任,比如懷孕生子這事,懷孕不是一個人的責任,男女雙方都有責任。
然而因為太過年輕,做事前考慮不到後果,事情發生後又本能退縮,試圖逃避,結果一錯再錯,甚至觸犯法律,锒铛入獄。

今年的10月25日,安徽某職業技術學院的一名女學生王淼(化名)經過宿舍樓時,餘光瞥到綠化帶中有異樣的東西,王淼心存疑惑,于是上前看了看,才看清是一個嬰兒。王淼通知了宿舍老師。
宿舍老師确認事情屬實後又上報給了學校。
事情的嚴重性不小,學校方面報了警。其實像女學生在學校裡産子後,将剛出生的嬰兒抛棄的事情,不止發生過一兩起,一些學生也多多少少看到過或聽到過這樣的新聞,不過很多學生卻不清楚,就算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如果有抛棄孩子或賣掉孩子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在抛棄嬰兒的事件中,孩子的母親究竟是構成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要看主觀上是否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客觀方面,遺棄罪是将嬰兒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故意殺人罪則是将嬰兒放置于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
警方經過現場勘查,确認嬰兒已沒了生命體征,嘴裡面還塞着布條,是為了防止嬰兒哭鬧驚動他人。經過調查,案件的具體情況已趨于清晰,大一17歲的女學生麗麗(化名)住在該宿舍樓的六樓,在入學前便已懷上了孩子,麗麗對此感到很害怕,不敢告訴家人也不敢去醫院,孩子的父親也不敢擔責。
是以即使麗麗不想要這個孩子,也沒有在合适的時機将孩子打掉,最終把孩子生了下來。由于麗麗懷孕,肚子不是很顯,而且能夠以胖掩飾,她懷孕的事情也很好地隐瞞了下來,後偷偷在廁所中産子,便把嬰兒從6樓扔下,導緻嬰兒夭折。
然而嬰兒脫離母體後,他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都受到法律的保護,麗麗把嬰兒從六樓扔下,主觀上是有剝奪嬰兒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為部分學生法律知識淺薄,以為剛出生的嬰兒不受法律的保護,而生下孩子的母親有權主宰他的生死,意識不到事态的嚴重性,但其實這樣做,是非常不理智的處理方法,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會将案件調查清楚。
結果卻是,不僅懷孕、偷偷産子的事情暴露在衆人的面前,甚至是以獲刑,就算案發後,犯罪者懊悔不已,意識到将嬰兒偷偷扔掉緻使其身亡是非常極端的做法,可有些錯,一旦犯下,也就隻能将惡果吞下,沒法再做一次選擇。
根據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也不是說,麗麗的人生就到此結束了,觸犯法律,自然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是警示麗麗以後不要再犯罪,好好過自己的生活,勇于承擔責任,出獄後,麗麗依然可以開始自己的新人生,切不可一錯再錯。
同時也是警示有犯罪意圖的人不要犯罪,生命寶貴,青春也是寶貴的,雖然年輕人可以犯錯,但一些錯,一旦犯下,對自己還是會産生很大的影響,麗麗肯定也是不想坐牢,有羞恥心,不願人盡皆知,但由于其錯誤的處理方法,導緻事态往她意想不到的方向發展,後悔不已。
如果時間可以回轉,就算父母會責怪,麗麗大概也不會隐瞞,然後在父母的陪同下,把孩子打掉。雖然也會度過一段難熬的時光,但也好過犯罪,是以入獄,學業也沒法再繼續下去。
最後說下遺棄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上,遺棄罪要比故意殺人罪要輕許多,這也是因為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