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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让他解脱?

作者:人在风中69

几年前,104岁的澳大利亚植物、生态学家大卫•古德尔选择了安乐死。其时也,老先生还活得好好的,能挤公交,能坐火车,能搞科研,能演戏剧,能打网球。刚由子女们簇拥着唱了happy birthday to you,却在一个月后,以“生活质量正随着衰老而急速下降”这么个无厘头的理由,跑去瑞士一个诊所做了自行了断。看了他的赴死之旅,我写了一篇文章——《生无可恋之后》。

在那篇文章里,我说:“形容一个人对活着至大至深的绝望,没有比生无可恋更甚更决绝的了。”

然而,不想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自由的死。纵然你已生无可恋,不让你死的人还多着呢。即便你活得猪狗不如,无论你想主动的安乐还是让人协助着安乐,都为人心与法律所不许。

近日读《南方周末》,看到一篇说安乐死的记者访谈,文中提到一部西班牙电影《深海长眠》,改编于真人真事,搜来看后,很有些惘然。

那是一个真正因生活质量急速下降而不想活的人寻求安乐死的故事。

主人公叫拉蒙,年轻时在海边跳水触折了颈椎,高位截瘫,除了个脑袋能动全身知觉全失,吃喝拉撒全靠人伺候,就这样活了“28年4个月零几天”。用他自己的话说,过着“地狱般没有尊严的生活”。影片没有过多的描述渲染活着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种种麻烦和痛苦,但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高位截瘫者是如何的生不如死,又是如何的让一个普通家庭心力交瘁。

相信每一个坠入地狱般没有尊严生活的人,都不止一次的希望通过结束生命从而结束痛苦。影片中的拉蒙和现实中的拉蒙,为能安乐死,上电视节目,走法律途径,用嘴叼着笔写出本《地狱来信》,诉说自己的悲惨生活和想要结束生命的迫切心情。然而,宗教不允许,法律不允许,家人不允许。

看到这些,我一直有一个问题:都这样了,为什么不让他解脱呢?基本的答案应该有这些:宗教的——人生而有罪,受罪即是赎罪,自杀是逃罪;法律的——活着是天赋人权,协助死亡即是谋杀;人伦的——血缘亲情难以割舍,好死不如赖活。所以,愿意帮助他解脱的都是在作奸犯科。

影片中,一个身有重疾的女律师茱丽叶自愿帮助拉蒙向法院申请安乐死,整理出版了《地狱来信》。在这个过程中互生情愫,约定待书印发后一同赴死。然而最终爽约了。但另一个叫罗莎的女人助他达成了心愿,这个女人在现实中叫雷蒙娜。“真正爱我的人是帮助我安乐死的人”,他这样诱导罗莎。

现实中的这个小镇青年卧床28年,把自己活成了哲学家,犯罪学家。和他种地养牛的爷爷哥哥成了两类人。求死的过程作了精心的脱罪设计,将获取药物的步骤分成了11个环节,由其他朋友分别行动,以免去每个人的罪责。而雷蒙娜在警方调查和法庭上都行使了缄默权,因证据不足,也没有被定罪。

2005年,影片获得第7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电影背后的真实故事由此被更多人知道,與情推动了西班牙安乐死立法进程。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经过最终投票,通过了安乐死法规。世界上由此又多了一个可以自由选择活着受罪还是幸福死去的国家。

生死的事,从来都是大事,但并非从来都是自由的事。对于一个生无所恋的人,能否自由地决定生死,一个人道的社会,应该给出人道的解决方案。蝼蚁尚且贪生,为人岂不惜命,那是对健康人而言。对于只有一死才能解脱地狱般没有尊严生活的人,让他死,协助他死叫做行善。不能因为宗教的,法律的,人伦的原因而不许他解脱,让个体、家庭背负经济与伦理的包袱负重前行。

人都是要死的,差别只在早几年,迟几年。像古德尔,如果没有感到生无可恋,或许还可以在“生活质量急速下降”中活几年,但很可能会活得毫无尊严。所以他决定在尚好的时候结束与这世界的纠缠,体面的死去。而拉蒙,经历了28年地狱般没有尊严的活着,继续活着,地狱也变不成天堂,死对自己,对家人便是解脱,是一个双赢的事情。

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日本记者宫下洋一说,美国医生曾总结出一个4w规律,即在美国这样多族裔的国家,富裕的(wealth)、白种的(white)、高学历的(welleducated)、焦虑的(worried)人群,更倾向于选择安乐死,亚裔和拉丁裔则很少选择安乐死。宫下洋一认为这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別,而我认为这是英雄主义与犬儒主义的区别。毅然赴死与好死不如赖活,是两种文化,前者更悲壮,后者更乡愿。问题是美国的法律好像也不允许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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