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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致残,谁担责?

作者:光明网

新房装修时

在小区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

并邀邻居参观

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参观时

儿子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

个中责任该由谁承担?

杨某是临安区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其于新房装修期间在业主群发布广告,邀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消防栓处。

许某夫妻未告知杨某,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到位于九楼的杨某家参观,其间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在治疗的大半年为小小花去医药费20万元,小小终因颅脑损伤落下残疾。

许某夫妻遂将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认为杨某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存在过错。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5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和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但杨某认为,许某夫妻未告知其即去参观,孩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拆除外墙隔窗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发生是因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

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远离危险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许某夫妇将其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本就是将其置于不适宜玩耍的陌生环境中,且在参观房屋装修时未谨慎照顾,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微信群主动邀请他人参观其房屋装修,并告知他人钥匙的存放位置,该行为要求杨某对邀请他人参观的房屋保障具有基本安全的参观环境,尽到避免参观人员发生危险的谨慎义务,杨某改造卫生间落地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对杨某在装修过程中,改变房屋外观、破坏房屋墙体的行为,未忠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临安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许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君补充

关于物业公司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

物业公司是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不是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特征。即,对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并非首要或者说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等,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对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危险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综合临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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