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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鄰居新房時2歲孩童墜樓緻殘,誰擔責?

新房裝修時

在小區業主群釋出裝修公司的廣告

并邀鄰居參觀

同小區業主許某夫妻帶2歲兒子參觀時

兒子不慎墜落緻顱腦損傷落下殘疾

個中責任該由誰承擔?

楊某是臨安區某小區業主,同時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股東,其于新房裝修期間在業主群釋出廣告,邀鄰居參觀,并稱鑰匙放在門口消防栓處。

許某夫妻未告知楊某,帶2歲兒子小小(化名)到位于九樓的楊某家參觀,其間小小從還沒裝玻璃的落地窗處墜落,在治療的大半年為小小花去醫藥費20萬元,小小終因顱腦損傷落下殘疾。

許某夫妻遂将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等告上法庭,認為楊某替裝修公司釋出廣告攬客,應與裝修公司一起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對楊某拆除外牆安裝落地窗沒有盡到監督義務,存在過錯。要求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計50萬餘元。

庭審中,楊某和裝修公司承認裝修施工系楊某自行組織,但楊某認為,許某夫妻未告知其即去參觀,孩子受傷與自己無關,不應擔責。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不承擔現場施工監督安全管理義務,楊某拆除外牆隔窗不違反裝修管理協定規定,意外發生是因沒有防護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

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避免損害發生的義務。

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遠離危險的照顧和注意義務。許某夫婦将其2歲孩子帶入施工現場,本就是将其置于不适宜玩耍的陌生環境中,且在參觀房屋裝修時未謹慎照顧,是導緻本次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楊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在微信群主動邀請他人參觀其房屋裝修,并告知他人鑰匙的存放位置,該行為要求楊某對邀請他人參觀的房屋保障具有基本安全的參觀環境,盡到避免參觀人員發生危險的謹慎義務,楊某改造衛生間落地窗時未及時采取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物業公司對楊某在裝修過程中,改變房屋外觀、破壞房屋牆體的行為,未忠實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應承擔部分責任。

臨安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承擔1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賠償責任,許某夫婦自行承擔其餘損失。

許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君補充

關于物業公司違反

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物業公司是民事主體,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對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不是隻要出現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主要展現為協助性和防範性特征。即,對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并非首要或者說第一責任人,物業公司有義務協助有關機關進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等,以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對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結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标準、事故的危險程度、與物業公司資質相比對的專業管理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

綜合臨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來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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