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和初税亩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 (七十而助,百亩而彻)的形式征收田赋。到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器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为了对私田收入统一实行按比例征收赋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 “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鲁国实行“初税亩”的主导者是季文子,在鲁国全面开始施行以前,季文子首先在他的采邑费地(古作鄪,今山东费县)开始实施的。费地成为季氏推行新法“初税亩”的实验田。
武王伐纣,以周代商。武王封其弟周公旦于曲阜,是为鲁公。周公旦不去赴任,留下来辅佐武王,武王死后辅佐周成王。其子伯禽,即位为鲁公。公元前1056年,徐州之戎和淮浦之夷联合起来进犯鲁国,鲁侯伯禽率领诸侯讨伐,在费地告诫军士。史官记录伯禽的誓辞,名为《费誓》(见《尚书》),在伯禽之后历经300余年,到了鲁桓公时代,鲁桓公有庶长子庆父、太子同(即鲁庄公)、公子牙、公子友,其中公子友是鲁庄公同母弟,庆父与叔牙又是同母兄弟。季友即是鲁桓公最小的儿子,因手掌中生成一“友”字,故称季友。鲁僖公元年(公元前659年),费地成为季友的采邑(见《左传》)。僖公又从季友奏请,以公孙敖继庆父之后,是为孟氏,食采于成;以公孙兹继叔牙之后,是为叔孙氏,食采于郈;季友食采于费,加封以汶阳之田,是为季氏,成为现今季氏始祖。于是季、孟、叔三家,以季氏为首,并执鲁政,因为都是鲁桓公的后人, 史称“三桓”。季友相僖公,执政多年,把鲁国治理得井井有条。僖公十六年,季友卒。
季文子,是季友的孙子。季文子从公元前601年至前568年共在鲁国执国政33年,厉行节俭,开一代俭朴风气;施行初税亩,促进了鲁国的改革发展。
当时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不过土地属于国有,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与买卖,称为“井田”。
为了扩大自己的采邑,各诸侯国都大量开垦土地,相对“井田”,这些新开垦的土地称为“私田”。季文子也在费地大量开垦土地,使季氏自有的私田大量增加。季氏对私田收入统一实行按亩征收赋税。新的税收制度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使费地得到极大发展。成为三桓中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季氏也稳固了在三桓中的首脑地位。
孟、叔二家也效仿季氏,施行“初税亩”,随着三桓实力的增加,他们不愿向国君缴纳贡赋,属于鲁国公室的井田制下的收入日益减少,造成了“公室卑,三桓强”的局面。公元前594年,在季文子的主导下,鲁宣公只好宣布实行“ 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宣布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收税。
“初税亩”是中国土地制度变化过程中的大事,井田制被破坏,奴隶对自耕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土地私有制。初税亩的实施,使氏族公有遗制对农民的束缚进一步松解,农民对于自耕的土地的所有权也就逐渐确立,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季文子死后,葬于采邑费地之南的一座高山上,名曰鲁卿山,又名季山,即今兰陵县文峰山。季文子后人则继续在费地施行“初税亩”政策,使费地越来越强大,到战国时期,季氏据其封邑独立成为了费国。后为楚灭,西汉立为县,即今山东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