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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縣和“初稅畝”

費縣和初稅畝

  我國的稅收制度是随着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而逐漸産生和發展的。商周時期,統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礎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徹” (七十而助,百畝而徹)的形式征收田賦。到春秋時期,由于牛耕和鐵器的普及和使用,生産力水準得到極大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開墾,私田大量增加。為了對私田收入統一實行按比例征收賦稅,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因勢利導,以法律形式承認土地私有,實行“初稅畝”。 “初稅畝”的出現标志着我國稅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魯國實行“初稅畝”的主導者是季文子,在魯國全面開始施行以前,季文子首先在他的采邑費地(古作鄪,今山東費縣)開始實施的。費地成為季氏推行新法“初稅畝”的實驗田。

  武王伐纣,以周代商。武王封其弟周公旦于曲阜,是為魯公。周公旦不去赴任,留下來輔佐武王,武王死後輔佐周成王。其子伯禽,即位為魯公。公元前1056年,徐州之戎和淮浦之夷聯合起來進犯魯國,魯侯伯禽率領諸侯讨伐,在費地告誡軍士。史官記錄伯禽的誓辭,名為《費誓》(見《尚書》),在伯禽之後曆經300餘年,到了魯桓公時代,魯桓公有庶長子慶父、太子同(即魯莊公)、公子牙、公子友,其中公子友是魯莊公同母弟,慶父與叔牙又是同母兄弟。季友即是魯桓公最小的兒子,因手掌中生成一“友”字,故稱季友。魯僖公元年(公元前659年),費地成為季友的采邑(見《左傳》)。僖公又從季友奏請,以公孫敖繼慶父之後,是為孟氏,食采于成;以公孫茲繼叔牙之後,是為叔孫氏,食采于郈;季友食采于費,加封以汶陽之田,是為季氏,成為現今季氏始祖。于是季、孟、叔三家,以季氏為首,并執魯政,因為都是魯桓公的後人, 史稱“三桓”。季友相僖公,執政多年,把魯國治理得井井有條。僖公十六年,季友卒。

  季文子,是季友的孫子。季文子從公元前601年至前568年共在魯國執國政33年,厲行節儉,開一代儉樸風氣;施行初稅畝,促進了魯國的改革發展。

  當時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再将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不過土地屬于國有,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轉讓與買賣,稱為“井田”。

為了擴大自己的采邑,各諸侯國都大量開墾土地,相對“井田”,這些新開墾的土地稱為“私田”。季文子也在費地大量開墾土地,使季氏自有的私田大量增加。季氏對私田收入統一實行按畝征收賦稅。新的稅收制度解放了生産力,促進了社會的發展,使費地得到極大發展。成為三桓中經濟最發達的地區,季氏也穩固了在三桓中的首腦地位。

孟、叔二家也效仿季氏,施行“初稅畝”,随着三桓實力的增加,他們不願向國君繳納貢賦,屬于魯國公室的井田制下的收入日益減少,造成了“公室卑,三桓強”的局面。公元前594年,在季文子的主導下,魯宣公隻好宣布實行“ 初稅畝”(《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宣布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收稅。

“初稅畝”是中國土地制度變化過程中的大事,井田制被破壞,奴隸對自耕地的占有關系加強,出現土地私有制。初稅畝的實施,使氏族公有遺制對農民的束縛進一步松解,農民對于自耕的土地的所有權也就逐漸确立,解放了生産力,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魯國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諸侯列國紛紛仿效。

“初稅畝”以法律形式承認土地私有,不再憑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憑借國家統治者的身份依靠公權力按土地數量征稅。可見,這種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強迫性、收取固定性、繳納無償性的稅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是以,“初稅畝”的出現标志着我國稅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季文子死後,葬于采邑費地之南的一座高山上,名曰魯卿山,又名季山,即今蘭陵縣文峰山。季文子後人則繼續在費地施行“初稅畝”政策,使費地越來越強大,到戰國時期,季氏據其封邑獨立成為了費國。後為楚滅,西漢立為縣,即今山東費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