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涌
9月23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复旦大学的“处分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26日,该校物理学专业一名博士研究生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7日、2021年1月13日,该校管理学院及泛海金融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的两名硕士研究生也因在校外嫖娼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3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然而,笔者查询发现,2005年8月29日制定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其依据的上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而该校没有及时按照上位法进行修订。
那么,我们来看看,用滞后十二年未修订的处分条例,来开除嫖娼的大学生,是否合适?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再看看2005年制定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育部的上位法说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需要满足两大条件,除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处分是“可以”,不是“必须”开除学籍。
“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治安拘留最顶格的处罚,也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54条“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一充要必要条件。
教育部的上位法制定并生效快12年了,作为教育部直属大学的复旦大学,却无动于衷。用滞后十二年的纪律处分条例,去开除国家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培养的一个博士生,两个硕士生,恰当吗?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吗?
资料显示:“复旦大学法学院初创于1929年,是复旦大学下属院系之一。在九十余年的辉煌历史中,法学家群星璀璨,王宠惠、张志让、梅汝璈、杨兆龙等著名法学家都曾在复旦执教。如今复旦法学院已经发展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和科研重镇。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
建议该校及时按照上位法,修订《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让法学专家把下关,重新按照上位法作出对学生慎重、恰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