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湧
9月23日,有關“複旦大學三名學生在校外嫖娼被開除學籍”一事引發網友關注。
複旦大學的“處分決定書”顯示,2020年9月26日,該校實體學專業一名博士研究所學生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警察局黃浦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2020年9月7日、2021年1月13日,該校管理學院及泛海金融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的兩名碩士研究所學生也因在校外嫖娼分别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依照《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3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然而,筆者查詢發現,2005年8月29日制定的《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其依據的上位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而該校沒有及時按照上位法進行修訂。
那麼,我們來看看,用滞後十二年未修訂的處分條例,來開除嫖娼的大學生,是否合适?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同時,第五十四條規定,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式正當、處分适當。第五十六條規定,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送出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再看看2005年制定的《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其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四)在校期間發生非婚性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教育部的上位法說了,“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需要滿足兩大條件,除了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還需要滿足“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且處分是“可以”,不是“必須”開除學籍。
“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都不屬于《行政處罰法》中治安拘留最頂格的處罰,也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 “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54條“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這一充要必要條件。
教育部的上位法制定并生效快12年了,作為教育部直屬大學的複旦大學,卻無動于衷。用滞後十二年的紀律處分條例,去開除國家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培養的一個博士生,兩個碩士生,恰當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6條“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嗎?
資料顯示:“複旦大學法學院初創于1929年,是複旦大學下屬院系之一。在九十餘年的輝煌曆史中,法學家群星璀璨,王寵惠、張志讓、梅汝璈、楊兆龍等著名法學家都曾在複旦執教。如今複旦法學院已經發展成為華東地區,乃至全國重要的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和科研重鎮。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法學一級學科碩士點。”
建議該校及時按照上位法,修訂《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讓法學專家把下關,重新按照上位法作出對學生慎重、恰當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