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潘建忠、检察员陈玉洁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对兰某某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经审查,被告兰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在富顺县童寺镇乡村周边的田地、土地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沼蛙约750克,共52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5200元,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庭审中,围绕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被告兰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对其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该案件当庭宣判,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5200元,被告兰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下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努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美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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