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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冒充野生鱼类...四川的另一家商店已被检查

来源:四川日报-川讯

刘佳,创冠记者

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多项《春雷行动2021》和冷链物流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其中,非法捕鱼、冒充野生鱼等再次出现!快来看看吧!

乐山市为县清溪镇一家鱼火锅店以人造鱼冒充野生鱼案

2020年11月17日,乐山市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农乡局开展"长江禁渔不断链"联合执法,在清溪镇某鱼火锅店的检查中,发现该餐厅的销售单价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的两大价差黄热丁。店主说,餐厅提供的两种不同价格的黄热丁都是从市场上购买养殖的鱼,其中,价格为150.00元/斤黄热丁,以野生黄热丁的名义与消费者同意收费,而这种"野黄辣丁"其实是人工养殖的牛尾鱼, 因为它的形状类似于野黄热丁,所以用来假装是野黄热丁供消费者食用。

据发现,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自2020年9月中旬以来,已经购买了60多磅养殖的牛尾鱼(形状类似于野生黄辣屁股鱼)在餐馆消费。当消费者来吃野黄热小艇时,当事人不按照点菜单和与消费者的单点口头协议提供野黄热屁股鱼,而是使用养殖牛尾鱼冒充野生黄热艇供消费者食用,并按约定价格150.00/斤野生黄热艇向消费者收费。据双方称,到扣押时,因未按约定提供野生黄鳖和辣斑鱼,总收费超过100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治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按照下列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十)不按约定提供或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的价格、费用", 构成欺骗消费者价格、不按照协议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戒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宜宾市长宁县罗某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3月9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局和农乡局对长宁县罗某海鲜店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涉嫌销售母猪壳、石扁豚鼠、灌木嘴、经壳等非法捕捞物,价格高昂, 并且无法提供购买的账单,这是怀疑的根源。随后执法人员对店面负责人和员工分别进行了调查和询问,通过罗某某、何某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移记录,掌握了袁某某钓鱼从渭江到罗某某、罗某转售给长宁县某家餐馆的违法事实。

据发现,这是一项连锁打击违法捕捞、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长宁县市场监督局会同公安局和农乡局有关部门隔夜听取案件汇报,将讨论此案。执法人员一夜之间将母猪壳、石扁豚鼠、栉口、翘曲的贝壳运回渭江。针对袁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领域执行趋同制度,及时将袁征的违法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袁征立案。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袁征进行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长宁县罗某海鲜店及其下游酒馆非法获取、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渔获物的案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 (一)按照前款规定对渔获物进行加工、出售,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规定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

眉山市青神县某酒馆酒品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河虾案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了长江逮捕,在青神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青神县某餐厅收银员菜单上标有:"小龙虾虾58元/份",该店的两点菜单记录:"小龙虾虾:2×58×116"字样, 并在商店的冰柜里发现里面装着塑料袋,里面装满了油炸河虾袋。

据发现,上述9袋来自渭江流域(青沈段)的河虾,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入油炸加工,平均分为13份出售,已售出4份,销售价格为58元/份,其余9份(1245克),价值754元, 违法收入232元。

岷江对虾的收购、加工、销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6条规定的获取、加工、出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没收未售出的油炸河虾1245克,违法所得232元,罚款9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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