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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采纳辩护人所持“从犯”的辩护意见

作者:池翔律师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法院: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行为中,只要有其中任一行为,均可构成该罪,故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均起到了关键作用,均可独立构成犯罪,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成立从犯,相关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2刑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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