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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具有核实证人证言的权利

作者:威海王刚

辩护律师承担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但不得通过核实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或串供。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核实有关证据”,指核实与指控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目前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只能核实物证类证据,为了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不能将同案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在开庭前告知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核实。

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前知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信息,是其自行辩护的必要条件,属于其辩护权的当然构成,辩护律师向当事人核实包括人证在内的证据信息,是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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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王刚律师根据自身丰富的执业经验,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58号春雨大厦六楼八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南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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