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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不采納辯護人所持“從犯”的辯護意見

【對于逃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可無限期追征】

法院: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這四種行為中,隻要有其中任一行為,均可構成該罪,故相關被告人的行為均起到了關鍵作用,均可獨立構成犯罪,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成立從犯,相關辯護人辯護意見不成立。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322刑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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