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总结的23种假期类型如下:
1、休息日2、假期3、休假4、病假
5、婚假6、产假7、产前假8、护理假
9、产前体检假10、哺乳假11、止痛假
12、产假13、丧假14、年假15、工伤假
16、家事假17、旅游假18、社交活动假
19、丰收节20、经营节21、甲类传染病假
22、一孩育儿假 23、育儿假
01、休息日
通常,周六和周日是每周休息时间,双倍假期和一年104天不带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休息,则工资不低于其工资的200%。
《国务院职工工时条例》(1995年5月1日施行的第146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每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劳动部工作时间条例》(第187号)第一个问题,有条件企业应尽可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如果一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而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应将《规定》的执行与《劳动法》的执行结合起来,确保职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一些企业在六天内分配40小时,休息一天是合法的。
02、假期假期
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即1,元旦,1天休息(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首月一日、前两、三日);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新年);4、劳动节,1天休息(5)每月1日);5日,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新年);6日,中秋节,休息1天(中秋节当天);7日,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人的工资不低于其工资的300%。
《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法定假日期间,以及哺乳期的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延育假、节育手术假、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期, 男性护理假,停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的劳动者。
二、部分市民节假日及周年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节半天中文;
国务院国庆节、纪念日假期办法:全体公民的节假日,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发。有些公民有假期,如果周六和周日,他们不休假。请注意,如果某些公民的假期与休息日不一致,并且雇主要求工人正常工作,则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03、离开
休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一)在放假期间......
当然,有些雇主在假期期间不扣除工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支付并且假期达到20天,则工人不再享受该年的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本年度年假:(二)劳动者累计休假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规定扣留工资的......
04. 病假(因病或非工伤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劳动部第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治疗疾病或者非工伤期间,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病假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病假(因病或非工伤的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根据《企业病伤、非工伤职工医疗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伤、非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根据实际劳动年限和单位服务年限,给予其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单位服务年限为三个月,五年服务年限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单位服务年限为六个月,服务期九个月,工作期九个月,不少于十年和十五年的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少于十五年的期限为十五个月,二十年期限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三个月的医疗期,应当按累计病假六个月内计算,累计病假休息时间自六个月起12个月内计算,累计病假休息时间在15个月内累计休息时间,为期九个月,累计休息时间在18个月内,累计休息时间在24个月内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非工伤病假规定》(1995年第236号)的通知规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24个月内未康复的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的职工,经企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病假。主管劳动部门。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生病或者无伤停工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病抚费。 集体合同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它应予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用于病假工资、病假减免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合同协议或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括个人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供款,请阅读我的文章:2019年通篇总结:最低工资是否包括五种风险和一种黄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结婚丧假和旅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劳动者已婚或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经本单位行政首长批准,并酌情准予一至三天的结婚假和丧假。3.员工的工资在批准的结婚和丧假以及旅行假期间发放。在路上,票价等都归工作人员所有。
《劳动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将婚假延长十天。......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休假期间支付,不影响福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工资和福利金;
婚礼天数左右,详见: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省产假表)
06、产假
《劳动者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工在分娩期间应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15天可以在产前休;在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女工有权享受15天的产假,如果怀孕四个月后流产,则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15天护理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休假期间支付,不影响福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堕胎的; 她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我原工资付清,生育保险基金以产假补助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天数为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休假是带薪工资和福利。
产假天数左右,详见: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省产假表)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工给予下列保护:(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三)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三)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3)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第五种情况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用人单位约定的。
请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包括七个月)的女工的产前假须经单位批准,并非强制性的。
08、哺乳假(男)
除西藏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了男性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省称为护理假,青海省称为护理假)。甘肃和云南可以持续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15天护理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休假期间支付,不影响福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因此,护理假(男性)的天数为15天,不包括法定的全国休假天数,在此期间支付工资和福利。
护理假天数左右,详见: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省产假表)
09、孕期产前体检假
《保护女工劳动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当列入工作时间。
10、哺乳期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女护理员安排一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下了多个婴儿,她每天每增加一个婴儿,就会有额外的一小时母乳喂养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16条规定,对母乳喂养1岁以下婴幼儿的女工,用人单位给予下列保护:(4)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不少于一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每多生一胎的婴儿,每增加一天,应增加一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母乳喂养时间和本单位往返母乳喂养的时间包括在分娩时间中。第17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治疗超过6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止痛
原卫生部、全国工会联合会等五个部门于1993年联合颁布的《女工卫生工作条例》指出,患有剧烈疼痛并已满数月的女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经月经期可休一至两天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在内的10多个省份已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女职工的这一权利。
《江苏省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期工作的女工给予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禁止从事国家禁止的时期的工作,并暂时调往其他工作, 或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雇主可以每月发放某些卫生用品或费用。《辽宁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月经期间对女职工给予下列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2)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安排女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3)不得
12、保障产假
原国家劳动局保险福利厅在给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在六个月以上产假和病假待遇的答复中说:"女工按计划生育制度怀孕, 医生出具证明后,需要休息的胎儿,保证胎儿的休息时间应当按照"单位实施的病假处理"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标准。
在地方层面,如广东、江苏、辽宁等,规定了"保障休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如果女雇员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休息婴儿,则保证胎儿其余时间应按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孩子在怀孕三个月以下需要休息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辽宁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子痫症状或者习惯性流产史,我方建议让胎儿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结婚丧假和旅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劳动者已婚或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经本单位行政首长批准,并酌情准予一至三天的结婚假和丧假。3、在批准的结婚、丧假和旅行假期间,发放员工的工资。在去车费的路上,等等,都由工作人员自己照顾好。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三天,不包括支付工资和福利的法定国定假日。
14、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业工人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本单位应当确保职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第3条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下的,应当休5天年假;满10年或者20年以下的,每年休息10天;服务20年后,15天的年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年假:(1)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二)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二)劳动者依法享受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不得享受本年度的年假;(3)劳动者依法享受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不得享受本年度的年假;(二)劳动者累计休假20天以上,且单位不按规定扣留工资的(三)累计工作10年以下的劳动者,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四)累计工作十年以下、二十年以下的职工,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应请病假。病假加起来超过4个月。第五条规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职工本人的意愿,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年假。年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在一年内分期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由于生产、工作特点,需要安排员工跨年年假,可以安排一年年年。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为员工安排年假。对于员工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当注意的是,个体劳动者的累计服务年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现用单位的工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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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伤假(停工无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因工伤事故或者因职业病患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在工资中止和留存期间,原工资和福利保持不变, 并应由他或她每月工作的单位支付。停薪和扣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在职人员评估其残疾程度后,应当暂停原有治疗,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受伤工人在停薪期满后仍需就医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治疗。不能照顾自己的受伤工人,在停工、扣留工资期间需要照顾的,由本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劳动者探亲待遇条例》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给予一方每年一次家事假,每次3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劳动者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请一次假,为期45天;此外,旅行假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的。这些假期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假日。实施休假制度的雇员(如学校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望其亲属;如果假期很短,家庭假的天数可由单位作出适当安排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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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出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和旅行假问题的通知》规定:3、在核准的婚丧假和旅行假期间,应当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在去车费的路上,等等,都由工作人员自己照顾好。
属于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未婚劳动者探亲的往返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工人探望父母的往返通行费,在我每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应由他们自己承担,而不是部分由他们的单位承担。
18、社交活动离开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非全时成员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应当不影响其他待遇。
《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劳动者应当像提供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一样对待劳动者:(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劳动者参加下列工作;(三)劳动者在劳动者就业和就业方面,在劳动者中(二)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和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在担任集体谈判代表的同时,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项,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参加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和国务院批准,一年一度的秋分日被定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将分别于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举行。

20、公司营业假期
《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者停工的,应当在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期限内,像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一样对待劳动者。如果工资支付周期不止一个,工资可以按照工人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它应予以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用于病假工资、病假减免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A类传染病休假
2003年,SARS在SARS SARS期间造成919人死亡。这种"非典型肺炎"在人们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已在全球蔓延,此次损失相当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分,全球确诊新冠病例数超过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省规定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第28条规定,对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经检疫观察排除在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之外的, 用人单位在隔离观察期间,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劳动者。这种病假的天数不详,根据医学观察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情况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第5号)第1条规定:"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 企业工作人员因政府实施检疫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应向雇员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疫情相关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依法处于隔离境地的人, 但属于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封锁受影响地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工人不能复工,区别不同情况。三是企业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尚未复工,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2、独生子女假
在地方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应当赡养子女,每年累计给予5-20天的照顾期。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独生子女假"的具体规定。
照料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也为非独生子女提供7-10天的有偿照顾。
各省为有偿照顾儿童制定了条件,以满足"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符合"老人在医院不能自己照顾"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人病住院治疗和需要两级以上护理"的条件。
福建省作为第一个将有偿护理纳入其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育儿假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生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并开展"育儿假"试点。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鼓励男包单位的用人单位安排男子享受不少于五天的联合育儿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有子女的夫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零岁到三岁之间,每年给予10天的共同育儿假。《福建省女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子女不满三岁期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子女的夫妇每年给予10天育儿假。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出台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探索育儿假的实施情况,婴幼儿的父母双方均可申请育儿假,最高年龄为1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