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注
为发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通过典型案件厘清社会行为规律,引领社会作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发布五批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引领社会作风的典型案件。
这一批案件主要围绕"保护死者近亲属权利"问题,分析解释死者近亲属的"埋葬权"和"牺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回应人民关注,弘扬我国优良传统文化。
尊重风俗习惯
保障死者近亲的"埋葬权"
冯1 v 冯2,第三人北京朝阳陵
冯3、冯4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
冯有四个孩子,分别是程,冯2,冯1,冯3和冯4。程宸于2004年去世,冯某作为长子与朝阳陵签订了《北京灰烬安装设施租赁合同》,经冯二世同意朝阳陵厂租赁一排北京朝阳陵墓、一排双墓,并郑某葬。冯某于2016年临终火葬后,冯某要求冯某葬于上述陵墓、朝阳陵墓签订冯2号租赁合同,理由是冯二世同意,但冯二世因与冯某经济纠葛,冯某经济纠葛拒绝与冯某事合作。
原告冯1请求,朝阳陵和冯二世合作将冯某骨灰葬到上述陵墓中,陵墓表示,如果法院决定协助安葬事宜可以据此进行,但由于合同对应方冯2不同意,它不能单独配合冯1;同意冯的主张。
决定的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丧葬权益,涉案纠纷应按惯例处理。从我国的传统习惯来看,埋葬的合法性具有深刻的伦理和道德渊源。
合理妥善埋葬死者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以完成死者的一生愿望,习惯上放置近亲的哀悼。从中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死者的埋葬一般由近亲完成,包括埋葬方式的选择、埋葬地点、仪式安排、骨灰埋葬等;
近亲属之间关于丧葬事项的纠纷,如有明确遗嘱的人在去世前死亡等,应按照其遗嘱安排;死前无明确遗嘱的,应当按照死者所在地的一般风俗习惯安排;但上述安排均不得违反良好风俗习惯和公共秩序。在本案中,孩子为父母购买了双坟墓,没有证据表明死者在死亡时反对这种安排,死者应及时埋葬。由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葛而延误父亲骨灰的埋葬,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埋葬的义务,也违背了一般的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的规定,被告人冯某二人、第三人北京朝阳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1将冯某骨堆在北京某区朝阳陵区连排9坟, 丧葬费用由原告冯某承担1负。
典型含义
从我国传统风俗习惯来看,丧葬权包括三个利益:一是死者死后对死者的期望和心理安宁;二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可以安排孝顺的埋葬;三是维护人文社会、确保和谐稳定秩序的社会和公共利益。正如《祭祀仪式记录》所说:"孝顺的亲戚也有,有三种方式:生孩子,不是葬,葬祭。养育是看到它的顺利,丧亲之痛也看到它的悲伤,牺牲也看到它的尊重和时间。"埋葬是'葬礼',指与死者葬礼有关的事项,祭祀是'祭祀',指对活着的人的崇拜。埋葬涉及埋葬计划的确定,包括埋葬前、埋葬和埋葬后的事项,如死者埋葬前保留遗体或骨灰的权利,埋葬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埋葬后坟墓和墓碑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内容。在存在多种计划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筛选,分类和选择以确定唯一的埋葬选择,并且该计划的确定还包括死者对如何埋葬的期望。
为了保护丧葬权益,行使死者近亲的权利,决定丧葬方案的权利内容是:首先考虑死者的遗嘱,死者在没有特别安排时应与近亲共同协商确定,如果不协商,应以最有利于埋葬的方式, 而方案不应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为底线,不以违反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为框架边界。
在这里,您还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以殡葬法和政策规范为底线的解释。埋葬权所维护的社会公益不仅在于人人应得的社会稳定秩序,还在于社会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平衡个人丧葬意向与公共行政的关系,确保人人有序开展丧葬事务,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丧葬事项提起诉讼不应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解释。
二是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解释为边界。根据《民法通则》第10条,习惯性处理民事纠纷的适用应当以公序良俗为界,而在以安葬纠纷权为界线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善俗习惯,除当地风俗外,还应当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丧葬事项, 如相邻墓地之间的相邻关系。
第三,有几种方法可以确定死者的遗嘱:死者保留书面信息,明确说明善后方案或指定负责善后的人确定的方案;
第四,联合协商是指处于同一地位的近亲之间的平等协商,当有优先亲属时,亲属的偏好形成共识。具体取向是:(1)配偶;(2)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配偶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有更深的情感兴趣,而我们有共同埋葬的传统,如何确定丧葬事项也与配偶的善后护理有关,所以是第一位的。
五、要确定最有利于祭祀方案,应考虑不同丧葬方案的费用及如何承担,埋葬地址是否方便所有权利人进行祭祀,埋葬活动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要尽量减少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同时,结合权利人主张的所有选择权,决定如何埋葬死者。
考虑法律人性
保障死者近亲的"牺牲权"
王A诉陈乙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是王C的父亲,被告是王C的丈夫,王C于2016年10月11日去世,其遗体于2016年10月13日被火化,骨灰存放在北京八宝山殡仪馆。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将王的骨灰移走,放在崂山瓮堂地面的格子位置。
在收集骨灰时,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原告也不在场。2016年11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王的骨灰存放地点。此外,原告还出资制作了王琦的肖像,现在由被告保留。原告要求归还王的骨灰,并希望安全。被告辩称,他妥善放置了王的骨灰,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原告提交了付款签名,供外人王斌通知和快递,几张照片,主要内容是询问被告王的骨灰存放在哪里,家人因为不知道骨灰存放在哪里,导致无法献祭,精神严重受损。被告提交了他与王某之间的微信和短信记录、丧葬费用单、门诊病历和费用单,证明离婚是由王某发起的,王某支付了王C葬礼的丧葬费用,并妥善放置了王璋的骨灰。原告人声称王某留下了安排储存骨灰的口头遗嘱,但被告未予承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是二:一是原被告人未就安徽放置王某骨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和安排处置事项;二是被告是否构成原告行使牺牲权的障碍; 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骨灰管理和处置事项安排的一节,法院认为,骨灰是自然人死后通过火葬获得的特定人格,为亲属献祭、哀悼和哀悼的对象体现了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 并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道德色彩。关于放置骨灰的时间、地点和形式,首先要在照顾各方亲属感情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
死者亲属无法约定放置骨灰的,按下列顺序处理:
首先,按照尊重死者在生活中的意愿的原则,死者的骨灰应按照死者的意愿或指示妥善放置。
其次,根据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和血缘关系密切确定骨灰经理,确定骨灰经理处置骨灰。鉴于婚姻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上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双方关系最为密切,死者的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根据公共秩序原则,兼顾血缘因素和密切联系程度,配偶应是灰烬管理的第一个无效主体,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近亲。
第三,如果第一到位的灰烬经理不遵守其义务或管理不善,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王某死后,被告人将骨灰放在崂山瓮堂,埋葬方式符合公序公风俗原则及相关规定。被告已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不影响原告归还王某骨灰的主张,也不得干扰埋葬,法院不支持原告人归还王某骨灰的主张。
在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原告行使牺牲权的障碍以及他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一节中,法院认为,牺牲权是近亲牺牲死者的权利。自然人死后,亲人参加死者丧葬仪式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亲属表达悲痛和缅怀的一种方式。亲属应本着相互理解、通融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以合理合理的方式合法行使其牺牲权。本案中,原告作为王的父亲,被告作为王的配偶,在王某去世后享有平等的遗念和回忆权,双方行使牺牲权的同时应尊重对方的权利。虽然被告人将骨灰埋在骨灰盒中符合相关规定和传统要求,但具有相同权利的原告应当在埋葬时提前通知,以利于原告的牺牲。
被告未经授权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移走骨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牺牲权,并对其情绪造成了一些伤害。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原告的赔偿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事实、情节和程度进行了适当调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是陈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遗体归还原告王A;第二,陈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遗体归还原告王A;第三,陈乙将王丙遗体归还原告王A;第三,陈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遗体归还原告王A;
王佳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来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裁定允许王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执行。
牺牲权是公民基于亲属关系和其他关系对死者表示纪念和钦佩的权利。在实践中,许多关于牺牲权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有权行使牺牲权,而本案本质上是一场关于牺牲权的争议。
本案的判决探讨了牺牲权和牺牲权行使的主体,确认在行使牺牲权时,应优先协商亲属,当无法协商时,可以根据与死者的密切关系适用以下规则, 根据《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死者子女的配偶和死者配偶的父母。鉴于牺牲权的身份特征,牺牲权的内容首先由第一权利人享有,在尊重死者意愿的条件下,当事人应当协商行使权利的方式和内容。如果配偶、父母、子女等在死者死前遗弃、虐待或严重忽视照顾义务,则其牺牲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当然,为了防止不当行使权利,有必要设置补救措施,即当权利人不当行使其权利时,其他人有权寻求补救或限制其权利。
本案揭示了犧牲权纠纷案件中权利和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教育意义。同时,在公共秩序和习俗的框架下讨论牺牲权,参照习惯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等对牺牲权进行保护,这也为其他类似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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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 罗曼, 高世华/王乐, 高磊
编辑:姚妮慧 谢红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