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注
為發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引導、規範、預防和教育功能,通過典型案件厘清社會行為規律,引領社會作風,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将釋出五批涉及人民群衆日常生活、引領社會作風的典型案件。
這一批案件主要圍繞"保護死者近親屬權利"問題,分析解釋死者近親屬的"埋葬權"和"犧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回應人民關注,弘揚我國優良傳統文化。
尊重風俗習慣
保障死者近親的"埋葬權"
馮1 v 馮2,第三人北京朝陽陵
馮3、馮4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例
馮有四個孩子,分别是程,馮2,馮1,馮3和馮4。程宸于2004年去世,馮某作為長子與朝陽陵簽訂了《北京灰燼安裝設施租賃合同》,經馮二世同意朝陽陵廠租賃一排北京朝陽陵墓、一排雙墓,并鄭某葬。馮某于2016年臨終火葬後,馮某要求馮某葬于上述陵墓、朝陽陵墓簽訂馮2号租賃合同,理由是馮二世同意,但馮二世因與馮某經濟糾葛,馮某經濟糾葛拒絕與馮某事合作。
原告馮1請求,朝陽陵和馮二世合作将馮某骨灰葬到上述陵墓中,陵墓表示,如果法院決定協助安葬事宜可以據此進行,但由于合同對應方馮2不同意,它不能單獨配合馮1;同意馮的主張。
決定的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條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未明确喪葬權益,涉案糾紛應按慣例處理。從我國的傳統習慣來看,埋葬的合法性具有深刻的倫理和道德淵源。
合理妥善埋葬死者是社會普遍認可的,以完成死者的一生願望,習慣上放置近親的哀悼。從中國社會風俗習慣來看,死者的埋葬一般由近親完成,包括埋葬方式的選擇、埋葬地點、儀式安排、骨灰埋葬等;
近親屬之間關于喪葬事項的糾紛,如有明确遺囑的人在去世前死亡等,應按照其遺囑安排;死前無明确遺囑的,應當按照死者所在地的一般風俗習慣安排;但上述安排均不得違反良好風俗習慣和公共秩序。在本案中,孩子為父母購買了雙墳墓,沒有證據表明死者在死亡時反對這種安排,死者應及時埋葬。由于子女之間的财産糾葛而延誤父親骨灰的埋葬,違反了子女對父母埋葬的義務,也違背了一般的社會公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條的規定,被告人馮某二人、第三人北京朝陽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協助原告馮某某1将馮某骨堆在北京某區朝陽陵區連排9墳, 喪葬費用由原告馮某承擔1負。
典型含義
從我國傳統風俗習慣來看,喪葬權包括三個利益:一是死者死後對死者的期望和心理安甯;二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可以安排孝順的埋葬;三是維護人文社會、確定和諧穩定秩序的社會和公共利益。正如《祭祀儀式記錄》所說:"孝順的親戚也有,有三種方式:生孩子,不是葬,葬祭。養育是看到它的順利,喪親之痛也看到它的悲傷,犧牲也看到它的尊重和時間。"埋葬是'葬禮',指與死者葬禮有關的事項,祭祀是'祭祀',指對活着的人的崇拜。埋葬涉及埋葬計劃的确定,包括埋葬前、埋葬和埋葬後的事項,如死者埋葬前保留遺體或骨灰的權利,埋葬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埋葬後墳墓和墓碑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内容。在存在多種計劃的情況下,需要進行篩選,分類和選擇以确定唯一的埋葬選擇,并且該計劃的确定還包括死者對如何埋葬的期望。
為了保護喪葬權益,行使死者近親的權利,決定喪葬方案的權利内容是:首先考慮死者的遺囑,死者在沒有特别安排時應與近親共同協商确定,如果不協商,應以最有利于埋葬的方式, 而方案不應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為底線,不以違反公共秩序和風俗習慣為架構邊界。
在這裡,您還需要解釋以下内容:
首先是以殡葬法和政策規範為底線的解釋。埋葬權所維護的社會公益不僅在于人人應得的社會穩定秩序,還在于社會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平衡個人喪葬意向與公共行政的關系,確定人人有序開展喪葬事務,國務院頒布了《殡葬管理條例》,要求對喪葬事項提起訴訟不應違反《殡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解釋。
二是把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解釋為邊界。根據《民法通則》第10條,習慣性處理民事糾紛的适用應當以公序良俗為界,而在以安葬糾紛權為界線時,需要特别注意的善俗習慣,除當地風俗外,還應當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喪葬事項, 如相鄰墓地之間的相鄰關系。
第三,有幾種方法可以确定死者的遺囑:死者保留書面資訊,明确說明善後方案或指定負責善後的人确定的方案;
第四,聯合協商是指處于同一地位的近親之間的平等協商,當有優先親屬時,親屬的偏好形成共識。具體取向是:(1)配偶;(2)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配偶對死者的遺體或骨灰有更深的情感興趣,而我們有共同埋葬的傳統,如何确定喪葬事項也與配偶的善後護理有關,是以是第一位的。
五、要确定最有利于祭祀方案,應考慮不同喪葬方案的費用及如何承擔,埋葬位址是否友善所有權利人進行祭祀,埋葬活動對周圍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要盡量減少諸多因素的影響, 在平衡各方權益的同時,結合權利人主張的所有選擇權,決定如何埋葬死者。
考慮法律人性
保障死者近親的"犧牲權"
王A訴陳乙人格權糾紛案
原告是王C的父親,被告是王C的丈夫,王C于2016年10月11日去世,其遺體于2016年10月13日被火化,骨灰存放在北京八寶山殡儀館。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将王的骨灰移走,放在崂山甕堂地面的格子位置。
在收集骨灰時,被告沒有通知原告,原告也不在場。2016年11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王的骨灰存放地點。此外,原告還出資制作了王琦的肖像,現在由被告保留。原告要求歸還王的骨灰,并希望安全。被告辯稱,他妥善放置了王的骨灰,是以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原告送出了付款簽名,供外人王斌通知和快遞,幾張照片,主要内容是詢問被告王的骨灰存放在哪裡,家人因為不知道骨灰存放在哪裡,導緻無法獻祭,精神嚴重受損。被告送出了他與王某之間的微信和短信記錄、喪葬費用單、門診病曆和費用單,證明離婚是由王某發起的,王某支付了王C葬禮的喪葬費用,并妥善放置了王璋的骨灰。原告人聲稱王某留下了安排儲存骨灰的口頭遺囑,但被告未予承認。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主要焦點是二:一是原被告人未就安徽放置王某骨灰達成協定的情況下,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體和安排處置事項;二是被告是否構成原告行使犧牲權的障礙; 他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骨灰管理和處置事項安排的一節,法院認為,骨灰是自然人死後通過火葬獲得的特定人格,為親屬獻祭、哀悼和哀悼的對象展現了死者親屬的情感因素, 并具有豐富的人格象征意義和道德色彩。關于放置骨灰的時間、地點和形式,首先要在照顧各方親屬感情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商、調解等方式加以解決。
死者親屬無法約定放置骨灰的,按下列順序處理:
首先,按照尊重死者在生活中的意願的原則,死者的骨灰應按照死者的意願或訓示妥善放置。
其次,根據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和血緣關系密切确定骨灰經理,确定骨灰經理處置骨灰。鑒于婚姻形成的夫妻關系是社會上最基本的關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登記結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對獨立的生活機關,雙方關系最為密切,死者的骨灰對配偶的精神利益影響最大。根據公共秩序原則,兼顧血緣因素和密切聯系程度,配偶應是灰燼管理的第一個無效主體,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近親。
第三,如果第一到位的灰燼經理不遵守其義務或管理不善,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本案中,王某死後,被告人将骨灰放在崂山甕堂,埋葬方式符合公序公風俗原則及相關規定。被告已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不影響原告歸還王某骨灰的主張,也不得幹擾埋葬,法院不支援原告人歸還王某骨灰的主張。
在關于被告是否構成原告行使犧牲權的障礙以及他是否應承擔責任的一節中,法院認為,犧牲權是近親犧牲死者的權利。自然人死後,親人參加死者喪葬儀式是我國的傳統習俗,也是親屬表達悲痛和緬懷的一種方式。親屬應本着互相了解、通融和互相尊重的精神,以合理合理的方式合法行使其犧牲權。本案中,原告作為王的父親,被告作為王的配偶,在王某去世後享有平等的遺念和回憶權,雙方行使犧牲權的同時應尊重對方的權利。雖然被告人将骨灰埋在骨灰盒中符合相關規定和傳統要求,但具有相同權利的原告應當在埋葬時提前通知,以利于原告的犧牲。
被告未經授權在沒有通知原告的情況下移走骨灰,确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犧牲權,并對其情緒造成了一些傷害。是以,法院支援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但原告的賠償額過高,法院根據被告的侵權事實、情節和程度進行了适當調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是陳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遺體歸還原告王A;第二,陳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遺體歸還原告王A;第三,陳乙将王丙遺體歸還原告王A;第三,陳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王丙遺體歸還原告王A;
王佳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來撤回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裁定允許王佳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執行。
犧牲權是公民基于親屬關系和其他關系對死者表示紀念和欽佩的權利。在實踐中,許多關于犧牲權的争議的焦點在于誰有權行使犧牲權,而本案本質上是一場關于犧牲權的争議。
本案的判決探讨了犧牲權和犧牲權行使的主體,确認在行使犧牲權時,應優先協商親屬,當無法協商時,可以根據與死者的密切關系适用以下規則, 根據《繼承法》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死者子女的配偶和死者配偶的父母。鑒于犧牲權的身份特征,犧牲權的内容首先由第一權利人享有,在尊重死者意願的條件下,當事人應當協商行使權利的方式和内容。如果配偶、父母、子女等在死者死前遺棄、虐待或嚴重忽視照顧義務,則其犧牲權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當然,為了防止不當行使權利,有必要設定補救措施,即當權利人不當行使其權利時,其他人有權尋求補救或限制其權利。
本案揭示了犧牲權糾紛案件中權利和行使權利的一般規則,彌補了法律的空白,具有良好的示範和教育意義。同時,在公共秩序和習俗的架構下讨論犧牲權,參照習慣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規定等對犧牲權進行保護,這也為其他類似權利的保護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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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 羅曼, 高世華/王樂, 高磊
編輯:姚妮慧 謝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