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月 17 日
博山市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并在法庭上判处被告宋某某
非法出售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博山区法院首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法院判处被告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款6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3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宋某在博山街市场试图出售两只鹦鹉时被博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抓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法医鉴定中心,将两只鹦鹉、一只绿颊鹦鹉兄弟、一只灰颊鹦鹉兄弟、绿颊鹦鹉兄弟、灰胸鹦鹉兄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年)附录II种。
公安机关从被告宋某处依法扣押了涉案的两只鹦鹉,其中一只已经死亡,另一只已经进行了"生存",经淄博市博山市自然资源局评估,涉案鹦鹉价值均为5000元,并伴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淄博市渤山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宋某赔偿金损失国家资源3000元。
法院听说,被告宋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宋某一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刑事行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案后认罪悔改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取、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获取、运输、销售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规定,在禁区内、禁区内或使用违禁工具、方法狩猎,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编辑:比杰
编辑:刘伟
资料来源:博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