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月 17 日
博山市人民法院舉行公開聽證會
并在法庭上判處被告宋某某
非法出售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該案是博山區法院首例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法院判處被告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以罰款6000元,賠償國家資源損失3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宋某在博山街市場試圖出售兩隻鹦鹉時被博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抓獲。經山東省森林公安法醫鑒定中心,将兩隻鹦鹉、一隻綠頰鹦鹉兄弟、一隻灰頰鹦鹉兄弟、綠頰鹦鹉兄弟、灰胸鹦鹉兄弟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9年)附錄II種。
公安機關從被告宋某處依法扣押了涉案的兩隻鹦鹉,其中一隻已經死亡,另一隻已經進行了"生存",經淄博市博山市自然資源局評估,涉案鹦鹉價值均為5000元,并伴有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淄博市渤山人民檢察院要求被告宋某賠償金損失國家資源3000元。
法院聽說,被告宋某違反國家法律,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被告宋某一犯罪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損害,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刑事行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和案後認罪悔改的态度,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連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非法擷取、運輸、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非法獵殺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擷取、運輸、銷售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獵規定,在禁區内、禁區内或使用違禁工具、方法狩獵,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編輯:比傑
編輯:劉偉
資料來源:博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