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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换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一、从物权法角度看,案涉房产属于姚策生前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以后,属于其生前个人所有的部分属于其遗产二、许敏一方为姚策购房的出资,算借贷还是赠与?三、如果认定许敏一方的出资款系赠与,许敏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四、许敏一方要回房产或者出资款的其他思路

作者:文金发律师
互换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换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一、从物权法角度看,案涉房产属于姚策生前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以后,属于其生前个人所有的部分属于其遗产二、许敏一方为姚策购房的出资,算借贷还是赠与?三、如果认定许敏一方的出资款系赠与,许敏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四、许敏一方要回房产或者出资款的其他思路

前言:

28年生命脱位病例继续引起关注,并继续衍生病例,28年左右的生命脱臼,两个家庭,一家医院,一些当事人参与其中。

本案因为离奇的情况,连小说的作者都不会这样写,立法者在立法中估计没有预见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或多或少在法律上留下了一些空白,以至于一系列案件要处理,在法律上有时不是很清楚, 容易引起争议。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理性与理性、感情与法律的交集,是对双方律师和法官智慧的考验。

正是因为本案的情节比较复杂离奇,甚至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在这些案件中,必然会有一些在不久的将来被写进法学教科书,或者成为法学院的经典教学案例。因此,在学术、司法实践和普遍获得法律方面讨论和研究这些案件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梳理了这一系列案件中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为了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一开始,笔者还特别表示,本文无意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口水战,不预设任何立场,完全中立,根据互联网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从纯粹的专业学术讨论的角度来看,仅作为个人学术观点,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代表决定的结果。

让我们来看看本系列中一些可能的法学院教科书:

<H1级"pgc-h-arrow-right"数据轨道-"9">28年人寿互换系列法律梳理二,徐敏房地产诉讼可能面临哪些困境?</h1>

网上流传的版本,有人说房子是徐马付房买的,贷款装修也是徐马的本金,只是因为误以为姚泽是亲生儿子,才直接以姚泽的名义注册,现在既然发现姚泽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原资金以姚泽的名义进行购买登记的事实已经改变,应该能够收回房子。因此,不少网友从单纯的情绪化角度来看,徐敏检方要求归还九江地产应该胜诉。

徐敏聘请了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法律团队拥有较多的第一手资料,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相信她的法律团队会以优秀的方式完成代理任务。

本文仅从一般法律的角度进行讨论,假设上述主要事实属实,即假设涉案财产确实是徐敏夫妻以姚泽的名义资助登记的这一事实,是根据设立情况,来讨论目前徐敏夫妻起诉要求归还财产, 在法律上可能有什么困难?出于简单的感情支持徐敏诉讼的朋友,也从不同角度参与讨论,希望案件能得到圆满解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70">,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涉案财产属于姚泽的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在他死后,属于他一生的个人所有权属于他的遗产</h1>

我国房地产登记作为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产证以耀泽人的名义,无论是根据以前的《物权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该财产的所有权都应依法属于姚泽。

当然,如果姚泽和父母就房子的所有权有约定,那么,父母可以享受共同权利的协议,即使协议约定姚泽只是代表财产,那么徐敏夫妻甚至可以享受房子的全部财产权。但是,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作证的原则,徐敏对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到目前为止,从公开信息来看,还没有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款项,以子女一名的名义登记,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法律也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就财产达成协议。因此,如果徐敏夫妻与奇迹案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应该是一笔不错的个人财产,但姚泽在一生中可以自由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其中包括财产协议中妻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也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71">二、徐敏一方为姚泽购买资金、贷款还是赠品?</h1>

如果姚泽名下的财产出资来自徐敏的当事人,则对出资的性质可能有两个法律认定:借款还是赠与。不同的决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让我们看看徐敏这边是否主张可以建立借贷关系?

如果贷款关系建立,徐敏一方可以要求偿还贷款,并要求姚泽的继承人在姚泽的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徐敏这边虽然不能享受到房源部分的升值权,但至少可以保留"本金"。

那么,如果徐敏一方声称其对姚泽购房的贡献是要求继承人返还的贷款,会得到支持吗?

这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支持建立借贷关系,特别是在孩子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主张借贷,子女认可甚至写上"借款条款",因为银行可以证明这笔钱实际上是用来夫妻一起买房的, 所以在承认贷款关系的同时,也承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同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民间传统,父母为子女支付购房费用,一般都是为了给予,很少有孩子回国的情况。只是因为孩子离婚分割财产,父母才后悔,而孩子为了争夺财产利益,自然要配合甚至勾结父母做出虚假陈述,这样即使经批准借款,也只能在父母和孩子之间,不受对方的约束。

上述争议已经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在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既可以找到支持和不支持建立借贷关系的案例。

笔者关注的是,最高法在近期《&lt;民法典婚姻与家庭司法解释(一)&gt;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无赡养贷款关系。那么,对互联网的另一种极端解释是,父母的捐款将被视为礼物,不再被视为贷款?其实,最高法对罚款商品的倾向并非如此,最高法只强调父母对出资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父母出资,明确要求子女出具真正的"借款条款",在银行水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贷款确实已交付, 仍应被认定为贷款,如果进一步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房,依法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的举证责任较重。

具体到交换生活28年的案件,从公开资料来看,徐敏方到姚泽买房,不应该有贷款等证据可以证明是借贷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徐敏主张返还借款,根据上述最高法的倾向性意见, 徐敏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我们来看看许敏芳的出资在法律上是不是赠与?

如前所述,根据民间传统,父母为子女购房买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特定的家庭和文化,父母给孩子比借钱更有可能,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借房的含义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出资将被视为大概率的赠与。

在设立赠与的情况下,如果房子是在姚泽结婚后购买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房子登记在耀泽一个人名下时,作为徐敏方赠予姚泽个人,不属于姚泽夫妻的共同财产;

互换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换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一、从物权法角度看,案涉房产属于姚策生前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以后,属于其生前个人所有的部分属于其遗产二、许敏一方为姚策购房的出资,算借贷还是赠与?三、如果认定许敏一方的出资款系赠与,许敏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四、许敏一方要回房产或者出资款的其他思路

<h1级"pgc-h-arrow-right"数据跟踪"77">三,如果确定徐敏的贡献是礼物,徐敏可以主张撤回礼物吗?</h1>

根据我国法律,赠与合同生效前,赠与人一般可以随意撤回,但如果赠与生效后无法律原因,赠与不能撤销。关于赠与何时生效,法律规定动产的授予,自交货之日起生效,不动产赠与自不动产变更登记(即转让)之日起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徐敏方只向姚泽出资买房,而不是将原来名称的房产转让给姚泽,如果赠与成立,认定为买房的赠品而不是赠与房产更准确。但是,无论赠与是出资还是财产,交付或登记已经完成,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没有法定理由成立,不能撤销。如果赠品无法提取,徐敏这边将面临无法收回财产或出资的被动局面。

那么,徐敏这边可以撤回礼物吗?这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讨论。

第一层次:本案撤销赠与合同是否有法定理由?

如前所述,赠与生效后,非法定原因不能撤销,相反,当法定原因发生时,赠与可以在生效日期之后撤销,那么,这里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关于撤回赠与的法定理由或者条件,原《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与现行《民法典》相同: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回赠与:

(一)严重侵害给予者或者给予者的近亲的;

(二)对给予者负有赡养义务,不履行的;

(3)未履行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设保人的撤销权应当在已知或预期为人知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与上述三种情况相比,从公开信息的角度来看,本案并不一致,因此,在本案中,没有法律理由取消赠与合同。

第二个层面:本案是可撤销的合同还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是民事行为,虽然本案不撤销赠与的法律理由,但如果存在可撤销合同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依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造成损失, 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从法律上讲,可撤销合同或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因欺诈、胁迫、冒险、不公平、重大误解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反,不少网友在讨论中都提到,徐敏是因为误以为姚泽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出资还是不动产,现在确认姚泽不是生物,原来赠与的基金会并不存在,所以应该予以回报。事实上,这种情况与上述可撤销合同情形中的"重大误区"是一致的。

因此,本案认定,徐敏赠予耀泽房地产或出资是由于对可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徐敏的当事人能否取消赠与合同,然后要求返还房产或购房,都面临着一个很大的法律障碍,即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中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合同的原因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免除期限,不适用中止, 条件是在此期限之后丧失了撤销权。

本案中,从公开信息来看,徐敏党在2020年2月应该知道姚泽不是自己的儿子,此时应该知道可撤销的原因,而且直到2021年才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90天的撤销期。

不过,也有细心网友指出,《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也规定因重大误判而解除合同,而《合同法》对于重大误判,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因此,本案应适用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徐敏当事人只是在确认非生物诉讼的最佳政策前一年,因此不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但是,在《合同法》之后和《民法典》之前,我国有一部民法通则,其中民事行为的使用期限也是90天,因重大误区而撤销民事行为,这将有新的法律与旧法、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冲突适用, 也会有一些争议。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88">周四,徐敏方返还财产或其他出资想法</h1>

如前所述,从目前最高法律倾向的实践和观点来看,徐敏方对于姚泽出资购房很难认定为贷款,不存在退资的法律原因,如果取消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区,还可能面临超过行使期限的撤销权的困境。

那么,如果上述所有方法都行不通,徐敏方面没有更好的想法吗?笔者认为,从民法中不正当利润的规定、公序良品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可以找到一些突破口。

当然,也许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已经采取了更好的策略,用更好的方式,我们作为旁观者,只是因为这个案子多了思考和讨论,希望用这个经典案例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如果能给案件当事人或者裁判员起一点参考作用就更好了。法人以一般法、#错换人生28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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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换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许敏房产官司可能面临哪些困境?一、从物权法角度看,案涉房产属于姚策生前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以后,属于其生前个人所有的部分属于其遗产二、许敏一方为姚策购房的出资,算借贷还是赠与?三、如果认定许敏一方的出资款系赠与,许敏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四、许敏一方要回房产或者出资款的其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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