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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換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一、從物權法角度看,案涉房産屬于姚策生前個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産,在其去世以後,屬于其生前個人所有的部分屬于其遺産二、許敏一方為姚策購房的出資,算借貸還是贈與?三、如果認定許敏一方的出資款系贈與,許敏能否主張撤銷贈與?四、許敏一方要回房産或者出資款的其他思路

作者:文金發律師
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換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一、從物權法角度看,案涉房産屬于姚策生前個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産,在其去世以後,屬于其生前個人所有的部分屬于其遺産二、許敏一方為姚策購房的出資,算借貸還是贈與?三、如果認定許敏一方的出資款系贈與,許敏能否主張撤銷贈與?四、許敏一方要回房産或者出資款的其他思路

前言:

28年生命脫位病例繼續引起關注,并繼續衍生病例,28年左右的生命脫臼,兩個家庭,一家醫院,一些當事人參與其中。

本案因為離奇的情況,連小說的作者都不會這樣寫,立法者在立法中估計沒有預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是以,或多或少在法律上留下了一些空白,以至于一系列案件要處理,在法律上有時不是很清楚, 容易引起争議。在這一系列案件中,理性與理性、感情與法律的交集,是對雙方律師和法官智慧的考驗。

正是因為本案的情節比較複雜離奇,甚至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在這些案件中,必然會有一些在不久的将來被寫進法學教科書,或者成為法學院的經典教學案例。是以,在學術、司法實踐和普遍獲得法律方面讨論和研究這些案件具有現實意義。

本文梳理了這一系列案件中涉及的疑難法律問題,為了引起不必要的争議,一開始,筆者還特别表示,本文無意卷入當事人之間的口水戰,不預設任何立場,完全中立,根據網際網路上公開披露的資訊, 從純粹的專業學術讨論的角度來看,僅作為個人學術觀點,并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不代表決定的結果。

讓我們來看看本系列中一些可能的法學院教科書:

<H1級"pgc-h-arrow-right"資料軌道-"9">28年人壽互換系列法律梳理二,徐敏房地産訴訟可能面臨哪些困境?</h1>

網上流傳的版本,有人說房子是徐馬付房買的,貸款裝修也是徐馬的本金,隻是因為誤以為姚澤是親生兒子,才直接以姚澤的名義注冊,現在既然發現姚澤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 原資金以姚澤的名義進行購買登記的事實已經改變,應該能夠收回房子。是以,不少網友從單純的情緒化角度來看,徐敏檢方要求歸還九江地産應該勝訴。

徐敏聘請了一支優秀的律師團隊,法律團隊擁有較多的第一手資料,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适用情況有了更多的了解,相信她的法律團隊會以優秀的方式完成代理任務。

本文僅從一般法律的角度進行讨論,假設上述主要事實屬實,即假設涉案财産确實是徐敏夫妻以姚澤的名義資助登記的這一事實,是根據設立情況,來讨論目前徐敏夫妻起訴要求歸還财産, 在法律上可能有什麼困難?出于簡單的感情支援徐敏訴訟的朋友,也從不同角度參與讨論,希望案件能得到圓滿解決,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70">,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涉案财産屬于姚澤的個人财産或夫妻财産,在他死後,屬于他一生的個人所有權屬于他的遺産</h1>

我國房地産登記作為宣傳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房産證上登記的房産證以耀澤人的名義,無論是根據以前的《物權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該财産的所有權都應依法屬于姚澤。

當然,如果姚澤和父母就房子的所有權有約定,那麼,父母可以享受共同權利的協定,即使協定約定姚澤隻是代表财産,那麼徐敏夫妻甚至可以享受房子的全部财産權。但是,在協定有效的前提下,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作證的原則,徐敏對其主張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到目前為止,從公開資訊來看,還沒有這樣的口頭或書面協定。

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法律,"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款項,以子女一名的名義登記,屬于子女的個人财産,但法律也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後就财産達成協定。是以,如果徐敏夫妻與奇迹案沒有特别約定,财産應該是一筆不錯的個人财産,但姚澤在一生中可以自由處置自己名下的财産,其中包括财産協定中妻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也可以立遺囑指定繼承人。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71">二、徐敏一方為姚澤購買資金、貸款還是贈品?</h1>

如果姚澤名下的财産出資來自徐敏的當事人,則對出資的性質可能有兩個法律認定:借款還是贈與。不同的決定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一)讓我們看看徐敏這邊是否主張可以建立借貸關系?

如果貸款關系建立,徐敏一方可以要求償還貸款,并要求姚澤的繼承人在姚澤的繼承範圍内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徐敏這邊雖然不能享受到房源部分的升值權,但至少可以保留"本金"。

那麼,如果徐敏一方聲稱其對姚澤購房的貢獻是要求繼承人返還的貸款,會得到支援嗎?

這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是有争議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支援建立借貸關系,特别是在孩子離婚的情況下,父母主張借貸,子女認可甚至寫上"借款條款",因為銀行可以證明這筆錢實際上是用來夫妻一起買房的, 是以在承認貸款關系的同時,也承認為夫妻的共同債務。但同時,也有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民間傳統,父母為子女支付購房費用,一般都是為了給予,很少有孩子回國的情況。隻是因為孩子離婚分割财産,父母才後悔,而孩子為了争奪财産利益,自然要配合甚至勾結父母做出虛假陳述,這樣即使經準許借款,也隻能在父母和孩子之間,不受對方的限制。

上述争議已經存在了相當長一段時間,在公開報道的案例中,既可以找到支援和不支援建立借貸關系的案例。

筆者關注的是,最高法在近期《&lt;民法典婚姻與家庭司法解釋(一)&gt;了解與适用》中進一步明确,父母沒有明确證據證明無贍養貸款關系。那麼,對網際網路的另一種極端解釋是,父母的捐款将被視為禮物,不再被視為貸款?其實,最高法對罰款商品的傾向并非如此,最高法隻強調父母對出資的性質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父母出資,明确要求子女出具真正的"借款條款",在銀行水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貸款确實已傳遞, 仍應被認定為貸款,如果進一步證明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購房,依法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父母的舉證責任較重。

具體到交換生活28年的案件,從公開資料來看,徐敏方到姚澤買房,不應該有貸款等證據可以證明是借貸關系,是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徐敏主張返還借款,根據上述最高法的傾向性意見, 徐敏很可能因為證據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二)我們來看看許敏芳的出資在法律上是不是贈與?

如前所述,根據民間傳統,父母為子女購房買房,在沒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基于特定的家庭和文化,父母給孩子比借錢更有可能,是以,在沒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借房的含義的情況下,法律上的出資将被視為大機率的贈與。

在設立贈與的情況下,如果房子是在姚澤結婚後購買的,那麼,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當房子登記在耀澤一個人名下時,作為徐敏方贈予姚澤個人,不屬于姚澤夫妻的共同财産;

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換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一、從物權法角度看,案涉房産屬于姚策生前個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産,在其去世以後,屬于其生前個人所有的部分屬于其遺産二、許敏一方為姚策購房的出資,算借貸還是贈與?三、如果認定許敏一方的出資款系贈與,許敏能否主張撤銷贈與?四、許敏一方要回房産或者出資款的其他思路

<h1級"pgc-h-arrow-right"資料跟蹤"77">三,如果确定徐敏的貢獻是禮物,徐敏可以主張撤回禮物嗎?</h1>

根據我國法律,贈與合同生效前,贈與人一般可以随意撤回,但如果贈與生效後無法律原因,贈與不能撤銷。關于贈與何時生效,法律規定動産的授予,自交貨之日起生效,不動産贈與自不動産變更登記(即轉讓)之日起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徐敏方隻向姚澤出資買房,而不是将原來名稱的房産轉讓給姚澤,如果贈與成立,認定為買房的贈品而不是贈與房産更準确。但是,無論贈與是出資還是财産,傳遞或登記已經完成,贈與合同已經生效,沒有法定理由成立,不能撤銷。如果贈品無法提取,徐敏這邊将面臨無法收回财産或出資的被動局面。

那麼,徐敏這邊可以撤回禮物嗎?這可以在兩個層面上讨論。

第一層次:本案撤銷贈與合同是否有法定理由?

如前所述,贈與生效後,非法定原因不能撤銷,相反,當法定原因發生時,贈與可以在生效日期之後撤銷,那麼,這裡的法定原因是什麼?

關于撤回贈與的法定理由或者條件,原《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與現行《民法典》相同: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回贈與:

(一)嚴重侵害給予者或者給予者的近親的;

(二)對給予者負有贍養義務,不履行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設保人的撤銷權應當在已知或預期為人知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與上述三種情況相比,從公開資訊的角度來看,本案并不一緻,是以,在本案中,沒有法律理由取消贈與合同。

第二個層面:本案是可撤銷的合同還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贈與是一種合同關系,也是民事行為,雖然本案不撤銷贈與的法律理由,但如果存在可撤銷合同或可撤銷民事行為,依法,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獲得的财産應當返還給對方,造成損失, 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從法律上講,可撤銷合同或民事行為主要包括因欺詐、脅迫、冒險、不公平、重大誤解等原因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反,不少網友在讨論中都提到,徐敏是因為誤以為姚澤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出資還是不動産,現在确認姚澤不是生物,原來贈與的基金會并不存在,是以應該予以回報。事實上,這種情況與上述可撤銷合同情形中的"重大誤區"是一緻的。

是以,本案認定,徐敏贈予耀澤房地産或出資是由于對可撤銷合同的重大誤解,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徐敏的當事人能否取消贈與合同,然後要求返還房産或購房,都面臨着一個很大的法律障礙,即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中國現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合同的原因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免除期限,不适用中止, 條件是在此期限之後喪失了撤銷權。

本案中,從公開資訊來看,徐敏黨在2020年2月應該知道姚澤不是自己的兒子,此時應該知道可撤銷的原因,而且直到2021年才起訴,顯然已經超過了90天的撤銷期。

不過,也有細心網友指出,《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也規定因重大誤判而解除合同,而《合同法》對于重大誤判,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是以,本案應适用于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徐敏當事人隻是在确認非生物訴訟的最佳政策前一年,是以不超過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但是,在《合同法》之後和《民法典》之前,我國有一部民法通則,其中民事行為的使用期限也是90天,因重大誤區而撤銷民事行為,這将有新的法律與舊法、普通法和特殊法的沖突适用, 也會有一些争議。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88">周四,徐敏方返還财産或其他出資想法</h1>

如前所述,從目前最高法律傾向的實踐和觀點來看,徐敏方對于姚澤出資購房很難認定為貸款,不存在退資的法律原因,如果取消贈與合同存在重大誤區,還可能面臨超過行使期限的撤銷權的困境。

那麼,如果上述所有方法都行不通,徐敏方面沒有更好的想法嗎?筆者認為,從民法中不正當利潤的規定、公序良品原則、公平原則等,也可以找到一些突破口。

當然,也許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已經采取了更好的政策,用更好的方式,我們作為旁觀者,隻是因為這個案子多了思考和讨論,希望用這個經典案例普及一些法律常識,如果能給案件當事人或者裁判員起一點參考作用就更好了。法人以一般法、#錯換人生28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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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2: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28年人生互換系列案法律梳理之二、許敏房産官司可能面臨哪些困境?一、從物權法角度看,案涉房産屬于姚策生前個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财産,在其去世以後,屬于其生前個人所有的部分屬于其遺産二、許敏一方為姚策購房的出資,算借貸還是贈與?三、如果認定許敏一方的出資款系贈與,許敏能否主張撤銷贈與?四、許敏一方要回房産或者出資款的其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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