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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4:許敏夫婦可以繼承姚策遺産嗎?許敏夫婦可以繼承姚策遺産嗎?

錯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4:許敏夫婦可以繼承姚策遺産嗎?許敏夫婦可以繼承姚策遺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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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8年來的一系列錯誤變化病例繼續引起關注,并繼續衍生出病例,大約28年的生活錯位,兩個家庭,一家醫院,一些參與方。

本案因為離奇的情況,連小說的作者都不會這樣寫,立法者在立法中估計沒有預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是以,或多或少在法律上留下了一些空白,以至于一系列案件要處理,在法律上有時不是很清楚, 容易引起争議。這一系列案件,感情、理性、法律的交集,非常考驗律師、雙方法官的智慧。

正是因為本案的情節比較複雜離奇,甚至出現了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在這些案件中,勢必會有一些寫進法學教科書,成為法學院的經典教學案例。是以,在學術、司法實踐和普遍獲得法律方面讨論和研究這些案件具有現實意義。

本文梳理了這一系列案件中涉及的疑難法律問題,為了引起不必要的争議,一開始,筆者還特别表示,本文無意卷入當事人之間的口水戰,不預設任何立場,完全中立,根據網際網路上公開披露的資訊, 從純粹的專業學術讨論的角度來看,僅作為個人學術觀點,并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不代表決定的結果。

讓我們來看看本系列中一些可以寫進法學院的教科書:

<h1級"pgc-h-中心線"資料軌道""7">徐敏夫婦能否繼承姚澤的遺産?</h1>

這隻是一個假設,目前還沒有關于徐先生和徐太太要求繼承姚明遺産的公開報道。但是,從一般法學和學術研究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值得探讨,也是寫成教科書的典型。

那麼,我們來談談姚澤的遺産呢?

一、姚澤有遺産嗎?

從法律上講,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時的合法财産。讨論姚澤是否有遺産,即他去世時是否有合法财産。一般來說,财産包括動産和不動産,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動産大概是存款和車輛,不動産是普通不動産,其中不動産和車輛等價值比較大的動産,其所有權登記作為公示要求。

從公開資訊來看,可能在以下兩個地方是否屬于姚澤的遺産糾紛:一是九江地産;

(1)九江地産姚澤的遺産嗎?

至于姚澤的遺産,最有争議的應該是九江房産不是姚澤的遺産。

公開資料顯示,該财産是以姚澤的名義登記的,根據原《物權法》和現行《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産财産權實行登記和公示制度,一般以登記人名登記,誰擁有所有權。是以,該物業尚未被吊銷房地産産權證書,姚澤是合法業主。但是,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套是姚澤的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該房産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登記,婚前全額支付,屬于姚澤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如果婚前首付,婚後有共同償還貸款,那麼房産屬于姚澤,但婚後還款及其相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如果婚姻完全由徐敏和妻子出資,隻以姚澤的名義登記,那麼财産就應該屬于姚澤的個人财産,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産。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姚澤和妻子通過協定就财産的所有權達成特别協定,則該财産的所有權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定處理,理論上排除了妻子個人所有權達成協定的可能性。

簡而言之,該财産将酌情全部或部分由姚澤擁有,并且在他去世時屬于其屬于其财産的份額。當然,從公開報道來看,徐敏和妻子曾起訴要求返還财産,如果勝訴,如法院認定該案是贈與财産的判決撤銷該财産贈與,或認定不正當利潤的判決歸還财産,以判決的形式确認該财産不屬于姚澤死亡的合法财産, 自然不屬于姚澤的莊園。

(2)姚澤成功起訴醫院所獲得的賠償,難道不是他的遺産嗎?

公開資料顯示,姚澤和親生父母的訴訟已經得到有效判決,包括醫療費用等實際損失費用,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醫療費用等實際費用,本應實際預支醫療費用的人民群衆享受,公開資訊顯示姚澤本人不應預支醫療費用, 是以,瑤澤擁有的醫療費用部分,自然也不屬于其遺産。

對姚澤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或調解)賠償,應當屬于姚澤的合法财産,但根據民法典和以前的婚姻法,一方當事人的賠償或者人身傷害賠償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個人财産,而因為姚澤勝訴後不久就死了,正常判決就不應該用這筆錢。是以,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應作為姚澤去世時的個人合法财産和遺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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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姚澤有遺産,他該如何處理?

(1)一、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範圍内償還姚澤的生前債務,正如人們普遍了解的那樣,即使姚澤生有遺産,如果他的債務等于或大于他的遺産,繼承人也沒有繼承遺産。

姚澤的活債可以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姚澤一生患癌症,治療費用昂貴,加上家庭開支,是以拖欠外債的可能性也很高;

如果仍有未償還的抵押,抵押部分還應當按照其财産份額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償還義務;

不排除徐敏夫婦對于耀澤購房出資被認定為貸款,也不排除徐敏夫婦為耀澤出資的購房行為被認定為買房而不是房産的贈與,如果是贈與買房,假設撤回贈與是有支援的, 姚澤有義務返還出資,義務應作為自己的生活債務。

如果上述債務成立,即使假設該房産被認定為姚澤不動産,依法,繼承人也需要在繼承範圍内償還姚澤的債務,如法院認定該房屋屬于姚澤的地産,還認定購買價格是許敏夫婦的贈與,并支援撤回贈與, 那麼财産由繼承人繼承,但繼承人需要承擔返還購買款項的義務。

(二)二、姚澤有遺産,其價值大于債務的,徐敏家能否分享部分遺産?

如果姚澤有遺産要繼承,根據中國法律,在繼承開始後,有遺贈贍養協定,首先根據協定,沒有遺贈贍養協定但有遺囑(包括遺贈,下同),那麼根據遺囑,當然,協定或遺囑必須合法有效作為先決條件。

姚澤去世前沒有遺贈贍養協定或遺囑,或者協定和遺囑被認定無效或撤銷的,依法認定繼承處理。在合法繼承中,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當有一階繼承人時,一階繼承人平均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顯然,如果姚澤有遺産,其價值超過債務,如果他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将由他的父母,妻子和孩子繼承。當然,這裡的"父母",包括構成依賴關系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如果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建立,則在法律上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我們分析過,雖然民間習俗說姚澤是徐的養子,郭偉是杜的養子,但收養關系的法律依據還不夠。是以,在本案中,假設有法定繼承權,徐敏和妻子主張由養父母繼承姚澤的遺産,不太可能得到支援。

但是,我國《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以前的繼承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除繼承人外,依賴繼承人的人,或者更依賴繼承人的人,可以被配置設定到适當的遺産。

徐敏夫婦将姚澤撫養長大,也為姚澤付出了巨大的物質和精神代價,而徐敏則準備割肝救子,瑤澤的支援更多,衆所周知,根據上述民法規定,他們可以作為姚澤的繼承人來支援更多的人, 可以共享相應的繼承。至于适當人數,可由法官根據對實際情況的全面考慮确定。

結論

其實,本文的實際意義不在于,更多的是一般法的價值。因為,從公開資訊來看,姚澤可能沒有遺産繼承,或者即使有遺産,其債務也已經超過了遺産的價值,早已"資不抵債",但本案背後,有一個非常豐富的法律知識點,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價值和意義的典型案例。

是以,本文隻扔磚砌玉,歡迎理性讨論。

律師對世界的視角,對法理學分析背後的案例。歡迎律師,學習更多法律,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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