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垄断风暴席卷全球,特别是在中国和美国,引发了人们对反垄断监管的担忧。聚焦公众关注,新京报邀请了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李青(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副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与竞争局副局长)、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前主席威廉·科瓦契奇( 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石建忠进行了深入对话。
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来说,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专门规范。在《反垄断法》的13年里,如何看待中国对行政垄断的监管?未来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竞争政策的根本地位?
对话中,李青表示,近十多年来,中国在规范行政机构排除限制性竞争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未来,执法部门要继续纠正行政垄断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垄断行为要与市场化改革相结合。此外,她建议,竞争法执法机构应有更多的发言权,以加强竞争。
柯瓦吉克说,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近年来全球竞争制度的最大变化,为世界其他地区带来了一个关于监管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的好主意。中国现在对我们面临的这些共同挑战和问题采取了综合办法。

新京报记者李青被拍中
行为调节
执法机构应继续纠正行政垄断
《时代周刊》 近年来,中国也一直在强调竞争政策的根本立场。事实上,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中国有一个全球独特的安排,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第五章明确规定,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禁止行政垄断。李青在国家发改委任职时,为中国早期的反行政垄断案件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青: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把《反垄断法》第五章设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这与中国的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的,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时可以采取行政行动,排除对竞争的限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专门编列了一章,对行政机关排除竞争限制的行为作出规定。综上所述,十几年来,我们在规范行政机关排除限制性竞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
首先,竞争执法机构直接调查的行政水平相对较高,例如,许多省级部门由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其行为得到纠正。此外,从侦查领域来看,执法涉及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建设等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重要领域。其次,近年来,在国家级执法机关的带动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地方监管部门开始关注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而且这一趋势正在加速。第三,在制度建设方面,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今年7月8日,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机制、审查标准、监督和责任。人们相信,所有这些都将在确立竞争政策的根本地位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现在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敢于挑战行政机关排除竞争。例如,过去遇到行政垄断行为,经营者可能会绕过,但现在很多经营者会主动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求助于专业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下一步还应该做些什么来限制行政垄断?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修订后,执法部门应继续纠正行政垄断行为,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此外,从宏观上看,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要加强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预防和纠正行政垄断行为,我认为要加强竞争的基本地位和预防和纠正行政垄断行为,与市场化改革有机结合,在帮助国家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 一些难题,核心问题解决了。例如,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市场分割问题、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只是因为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导向的因素配置。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改革的勇气和决心,也需要改革的路径、智慧和方法。竞争政策、反垄断、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可以为解决这些复杂问题和难题提供非常好的途径和工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逐步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排除对竞争的限制,恢复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市场化改革。
总的来看,反垄断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可以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时代建中新京报 记者 姬伟
加强竞争
竞争法执法机构需要更多发言权
史建中:正如李主席所说,防止和打击中国行政垄断是一项内在要求。其中,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是事后停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是预防制度,可以说是政府部门的一次变革。在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管方面,我们看到了很多可喜的变化,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竞争政策在未来机制中的基本地位?
李青:2015年以来,中央文件多次提到加强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我认为这句话有两个含义,第一,在所有经济政策中,竞争政策都有一个根本立场,而不是其他政策。第二,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现在还不够强大,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它。我怎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它?我有几点建议。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全面清理现行法律制度和国家统一公平竞争市场的内容是不适应的。我们可以挺身而出,从各级立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按照《反垄断法》公正审查制度标准,清理影响,强化竞争政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的基础地位。
其次,在制度上,针对行政垄断行为,建议允许对抽象的行政行为采取直接行政行动。根据现行制度,可以对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除非该行政行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可以授权特定主体直接对涉及行政垄断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检察院、消费者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直接受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的企业等。
三是提出赋予省级人大机关更多立法权,推动竞争政策在多个层面的实施。例如,我们先后设立了上海自贸区、海南保税港、深圳建设第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示范区等,在这些地区可以探索产业发展和竞争政策协调的路径。
第四,加强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地位,确保其独立性、权威性,同时也在立法过程中给予竞争法执法机构特别咨询地位。例如,在涉及经济领域立法的地方,应保证竞争法执法机构在立法的所有阶段都有更大的发言权。
第五,建议建立竞争倡导制度。建议对使用公共资源的企业和行业的补贴,特别是非包容性补贴,由竞争法执法机构签署,评估它们是否影响公平竞争。这可以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减少对竞争的伤害之间找到平衡。在市场准入政策过程中,应与竞争法执法机构协商,以考虑政策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这样,竞争法执法机构就可以在加强竞争政策的根本地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地位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不让竞争机制受到损害,不减少或排除对竞争的限制。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威力,并不意味着其功能应当全面,也不能说反垄断法同全能法一样,在解决中国经济问题方面是包罗万象的。
威廉·科瓦吉克照片的受访人
经验交流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最重要的创新之一
史建中:如何评价中国反垄断的实施情况?
William Kovacik:事实上,全球竞争管理机构正在与大型科技公司进行试验,他们正在逐步进行,他们没有绝对的信心应该这样做。现在欧盟有数字法律,英国有专门的数字监管机构,美国正在探索监管前期,这些司法管辖区认识到实验需要在动态的经济环境中进行。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但我们有共同的问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可以调整的、非常灵活、审慎、合理、合理的制度。如果各国四分五裂,不能相互合作和分析,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结果。
我们需要的是政策对话,比如美国问中国同行他们做了什么,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和步骤。我希望GM能够覆盖所有司法管辖区,看看他们的实验进展如何,他们是不确定的,他们不断受到考验,实验有时成功,有时失败,但你总是可以从成功和失败中吸取教训。
中国建立非常大的数字经济产业,反垄断分析数字经济,能否也成为对全球对话的贡献?我认为,对于美国来说,美国将受益于关于并购、公平竞争审查和对大型科技公司监管的对话。创新和突破性的想法也正在中国发生,对话将使双方受益。
此外,我必须对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表示敬意,这是近年来全球竞争制度的最大变化,并为世界其他地区带来了关于监管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的好主意。国情不同,但我们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现在,中国已经采取了综合办法来解决我们面临的这些共同挑战和问题,我们必须承认中国在这方面的贡献。
关于反垄断,我希望看到一个全球对话机制,我相信它已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的美国同行正在讨论中国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经验。在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行政垄断、补贴和政府措施对竞争的影响方面,中国已经处于领先地位。从国际交流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让中国的经验成为全球对话的一部分,解决我们共同面临的问题。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顾志轩 编辑 王金宇 校对 张彦军 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