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5>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成人高考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的考场,监考人员发现该男子在政治和英语两次考试中考过,因此他控制并报警。经过验证,真正的候选人应该是房地产公司营销副总裁戴。戴某培训机构负责人吴某领,找一个"枪手"一定考验。</h5>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静安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令人吃惊的是,作为领军人物,吴某甚至比候选人戴某"枪手"的刑罚更重,这才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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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房地产公司副总裁成人高考寻找替代者 考试被抓获
<h2>案例:以为赶不上考试找人参加考试</h2>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戴某与女友朱(另案处理)在被告吴某所在培训机构登记参加成人高考及后续教育培训。
因为戴某一年出差,吴某通知戴某参加考试,同谋朱某表示不能参加,所以吴某某提议可以找人参加考试,并通过同事王某(其他案例处理),为戴某找应试者进行某项考试。朱傣还支付了1000元的考试费,由吴转学。
吴某为被告戴某在线考试登记手续,发给某戴某一通行证,并交出考试,朱某快递员寄给戴某身份证,用于考试当天的认证。
2020年10月24日,考试当天,戴某出国出差回到上海,在有条件自己参加考试的情况下,仍让被告人余爱民前往考点进行考试。
犯罪当天,被告被发现是一次测试,在此期间他试图逃跑,在检查点被保安人员制服,管理员报警,民警逮捕了他。
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当天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戴某部门被逮捕。当三名被告到达时,他们都承认了更换检查的行为。
检察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被告人戴某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违反了第284条第2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4款第1款。

庭审现场
<h2>审判:线人在法庭上自首,说他"无端"。</h2>
9月27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庭审现场,被告人戴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作为线人的被告人吴某却突然交出供词。
她争辩说,找人参加考试是戴的女朋友朱做的。因为他无法拒绝朱的一再要求,只为避开水面推船同意找人参加测试;
那么,吴的说法是真的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查部门检察官马伟告诉记者,经调查,通过吴和薇、戴和同事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楚地知道吴某当时有过强势推广的行为,寻找替代体检人员也是吴某提出的。找到应试者后,对于应试者的考前培训,福利费转移,吴某必须参加。
因此,检察院认为,吴某实际上是本案的积极推动者,是整个考核不可或缺的关键人物。因此,检察院最终以参加考试罪起诉了他。
那么,帮戴找个"试",真的如吴某所说,她没有一点好处吗?
马先生表示,虽然吴先生没有收取福利费,似乎也没有盈利,但从整个案件来看,吴先生并非完全没有帮助。吴作为培训机构的老师,其主要职责是招收学生,而成人高考是学校招收学生的入学考试,是第一次通过。因此,如果戴傣某不能通过成人高考,就没有办法进一步参加相关学校的培训课程,不能提交培训费。
而考生通过成人高考参加培训,其实吴某不负责,她负责对接学校,考生被相应学校录取后,会产生培训费用,吴某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扣。"从这个角度来看,吴某其实非常热衷于戴完成成人高考任务,同时参加后者的培训,所以她并没有完全盈利。
<h2>判决:线人供词不真诚</h2>
日前,上海静安法院裁定,被告人吴某一组被告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全国考试,被告人戴人代替法律参加全国考试,其行为构成替代考试罪, 应当依法惩处。
经过调查,在吴和朱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当朱某为戴某不能参加考试时,吴某请求帮助,吴某主动,可以找人来代替。此后,经过双方的协商,吴某还积极寻求考核人员,并在考试前与戴某某提供联系方式,帮助准备考试。聊天记录不存在吴某拒绝找替代的戴,以及让某一次放弃参加考试的短信,以上事实也有朱某、魏某供认相互证明,正好证明吴某主动推行替代考试的犯罪行为。
鉴于吴某否认自己是笔者,并辩称主观拒不犯罪,应认定为基本犯罪事实,且供词主观故意罪不真诚,因此法院不同意对吴某的起诉一个"供词与处罚, 轻惩被告人"量刑建议。
被告人余、戴某在法庭上如实陈述案情,法院认为可以适用检察机关规定的认罪建议。
最终,法院以替代检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2000元;被告人余,拘留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以一千元罚款;而被告人戴康被羁押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h2>法官陈述:为什么对线人的判刑最重?</h2>
上海静安法院法官顾正阳介绍,本案被告人吴某帮助考生戴某找到枪手参加成人高考,在此过程中她发挥了重要的系列作用,向被告戴某提供了一定信息, 并在考试前帮助一定的准备,如提供相应的文件、健康码信息,并告诉某一定如何参加考试。
顾正阳表示,吴某之所以在本案中判处最严厉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她在法庭上对于犯罪事实一直拒绝供认的情况,包括意图如此客观的事实可以通过聊天记录证实不认罪,而对于主观意图, 她还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她对取代考试行为持否定态度。
但法院经过相应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吴不仅主动更换了考试建议,而且在积极串联上下家的过程中,最后让考试为考试行为的成功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她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以在量刑时,她也应该从重度待遇上考虑。
来源:深思熟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