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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産公司副總成人聯考找替考被抓,為何判得最重的是牽線人?

作者:周到用戶端

<h5>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成人聯考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聯考")的考場,監考人員發現該男子在政治和英語兩次考試中考過,是以他控制并報警。經過驗證,真正的候選人應該是房地産公司營銷副總裁戴。戴某教育訓練機構負責人吳某領,找一個"槍手"一定考驗。</h5>

日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靜安法院")依法審理此案,令人吃驚的是,作為領軍人物,吳某甚至比候選人戴某"槍手"的刑罰更重,這才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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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房地産公司副總裁成人聯考尋找替代者 考試被抓獲

<h2>案例:以為趕不上考試找人參加考試</h2>

2020年5月至10月期間,戴某與女友朱(另案處理)在被告吳某所在教育訓練機構登記參加成人聯考及後續教育教育訓練。

因為戴某一年出差,吳某通知戴某參加考試,同謀朱某表示不能參加,是以吳某某提議可以找人參加考試,并通過同僚王某(其他案例處理),為戴某找應試者進行某項考試。朱傣還支付了1000元的考試費,由吳轉學。

吳某為被告戴某線上考試登記手續,發給某戴某一通行證,并交出考試,朱某快遞員寄給戴某身份證,用于考試當天的認證。

2020年10月24日,考試當天,戴某出國出差回到上海,在有條件自己參加考試的情況下,仍讓被告人餘愛民前往考點進行考試。

犯罪當天,被告被發現是一次測試,在此期間他試圖逃跑,在檢查點被保安人員制服,管理者報警,民警逮捕了他。

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系,當天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戴某部門被逮捕。當三名被告到達時,他們都承認了更換檢查的行為。

檢察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考試,被告人戴某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考試,違反了第284條第28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4款第1款。

地産公司副總成人聯考找替考被抓,為何判得最重的是牽線人?

庭審現場

<h2>審判:線人在法庭上自首,說他"無端"。</h2>

9月27日,上海靜安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庭審現場,被告人戴彥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但作為線人的被告人吳某卻突然交出供詞。

她争辯說,找人參加考試是戴的女朋友朱做的。因為他無法拒絕朱的一再要求,隻為避開水面推船同意找人參加測試;

那麼,吳的說法是真的嗎?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查部門檢察官馬偉告訴記者,經調查,通過吳和薇、戴和同僚朱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清楚地知道吳某當時有過強勢推廣的行為,尋找替代體檢人員也是吳某提出的。找到應試者後,對于應試者的考前教育訓練,福利費轉移,吳某必須參加。

是以,檢察院認為,吳某實際上是本案的積極推動者,是整個考核不可或缺的關鍵人物。是以,檢察院最終以參加考試罪起訴了他。

那麼,幫戴找個"試",真的如吳某所說,她沒有一點好處嗎?

馬先生表示,雖然吳先生沒有收取福利費,似乎也沒有盈利,但從整個案件來看,吳先生并非完全沒有幫助。吳作為教育訓練機構的老師,其主要職責是招收學生,而成人聯考是學校招收學生的入學考試,是第一次通過。是以,如果戴傣某不能通過成人聯考,就沒有辦法進一步參加相關學校的教育訓練課程,不能送出教育訓練費。

而考生通過成人聯考參加教育訓練,其實吳某不負責,她負責對接學校,考生被相應學校錄取後,會産生教育訓練費用,吳某将獲得一定比例的回扣。"從這個角度來看,吳某其實非常熱衷于戴完成成人聯考任務,同時參加後者的教育訓練,是以她并沒有完全盈利。

地産公司副總成人聯考找替考被抓,為何判得最重的是牽線人?

<h2>判決:線人供詞不真誠</h2>

日前,上海靜安法院裁定,被告人吳某一組被告人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全國考試,被告人戴人代替法律參加全國考試,其行為構成替代考試罪, 應當依法懲處。

經過調查,在吳和朱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當朱某為戴某不能參加考試時,吳某請求幫助,吳某主動,可以找人來代替。此後,經過雙方的協商,吳某還積極尋求考核人員,并在考試前與戴某某提供聯系方式,幫助準備考試。聊天記錄不存在吳某拒絕找替代的戴,以及讓某一次放棄參加考試的短信,以上事實也有朱某、魏某供認互相證明,正好證明吳某主動推行替代考試的犯罪行為。

鑒于吳某否認自己是筆者,并辯稱主觀拒不犯罪,應認定為基本犯罪事實,且供詞主觀故意罪不真誠,是以法院不同意對吳某的起訴一個"供詞與處罰, 輕懲被告人"量刑建議。

被告人餘、戴某在法庭上如實陳述案情,法院認為可以适用檢察機關規定的認罪建議。

最終,法院以替代檢查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2000元;被告人餘,拘留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以一千元罰款;而被告人戴康被羁押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以一千元罰款。

<h2>法官陳述:為什麼對線人的判刑最重?</h2>

上海靜安法院法官顧正陽介紹,本案被告人吳某幫助考生戴某找到槍手參加成人聯考,在此過程中她發揮了重要的系列作用,向被告戴某提供了一定資訊, 并在考試前幫助一定的準備,如提供相應的檔案、健康碼資訊,并告訴某一定如何參加考試。

顧正陽表示,吳某之是以在本案中判處最嚴厲的刑罰,還要考慮到她在法庭上對于犯罪事實一直拒絕供認的情況,包括意圖如此客觀的事實可以通過聊天記錄證明不認罪,而對于主觀意圖, 她還提出,在這種情況下,她對取代考試行為持否定态度。

但法院經過相應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吳不僅主動更換了考試建議,而且在積極串聯上下家的過程中,最後讓考試為考試行為的成功實施,在這個過程中,她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是以在量刑時,她也應該從重度待遇上考慮。

來源: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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