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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忠:赌博犯罪和开赌场犯罪的准确定义

作者:靖观中原

河南新华社10月22日电(梁靖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并处罚款。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与原《刑法》第303条相比,修改后的《刑法》将赌场开馆与赌博犯罪分别归为原赌博犯罪,确立了独立犯罪,并加大了法定刑罚力度,以加强对赌场开业的打击力度。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赌博犯罪是指聚众取利或赌博牟利的行为。众筹是其行为之一,通常是指赌博提供赌场、赌博设备、组织、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我从中牟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方法,提供赌博设备,筹码,资金和其他赌博组织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方式有重叠,二审案件中超过85%的上诉理由被发现不准确。

这两种罪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区分:

一是组织实力的程度。开设赌场的赌博工具、赌博场所、人事分工都要注意,赌博人员需要由赌徒或熟人介绍才能带路进入赌场;

第二,犯罪行为的地位和目的。开赌场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对赌场的运作有绝对的控制权,赌博方法和规则由它决定,赌博设备由它提供,通过操作获得利润。众筹有临时聚合,组织和参与者处于平等地位,议定赌博方式和规则,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参与者是否熟悉。人群赌博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特定人员参与的,赌博参与者或多或少与赌博组织者有一定的关联,往往彼此熟悉一群人之间的赌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组织者也参与赌博。赌场参与者一般不具备稳定性,来源广泛,经营者不会亲自参与赌博。

第四,赌博时间的连续性。大规模赌博的时间是暂时的,短暂的,不可持续的,每次人群赌博都需要组织和呼吁。开赌场的赌博时间是连续稳定的,只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赌徒可以进去参与赌博。

第五,赌博开放程度。人群赌博通常是秘密的,即组织者通常组织其他人小规模参与,社会意识有限。赌场的开业比人群赌博更开放,赌场的开放赌场的赌场场所、时间、地点都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公众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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