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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長忠:賭博犯罪和開賭場犯罪的準确定義

作者:靖觀中原

河南新華社10月22日電(梁靖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衆賭博、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并處罰款。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金;與原《刑法》第303條相比,修改後的《刑法》将賭場開館與賭博犯罪分别歸為原賭博犯罪,确立了獨立犯罪,并加大了法定刑罰力度,以加強對賭場開業的打擊力度。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賭博犯罪是指聚衆取利或賭博牟利的行為。衆籌是其行為之一,通常是指賭博提供賭場、賭博裝置、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罪是指提供賭博場所,設定賭博方法,提供賭博裝置,籌碼,資金和其他賭博組織的行為。他們的行為方式有重疊,二審案件中超過85%的上訴理由被發現不準确。

這兩種罪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區分:

一是組織實力的程度。開設賭場的賭博工具、賭博場所、人事分工都要注意,賭博人員需要由賭徒或熟人介紹才能帶路進入賭場;

第二,犯罪行為的地位和目的。開賭場的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處于中心位置,對賭場的運作有絕對的控制權,賭博方法和規則由它決定,賭博裝置由它提供,通過操作獲得利潤。衆籌有臨時聚合,組織和參與者處于平等地位,議定賭博方式和規則,直接通過賭博擷取非法利益。

第三,參與者是否熟悉。人群賭博往往是有一定範圍的特定人員參與的,賭博參與者或多或少與賭博組織者有一定的關聯,往往彼此熟悉一群人之間的賭博,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組織者也參與賭博。賭場參與者一般不具備穩定性,來源廣泛,經營者不會親自參與賭博。

第四,賭博時間的連續性。大規模賭博的時間是暫時的,短暫的,不可持續的,每次人群賭博都需要組織和呼籲。開賭場的賭博時間是連續穩定的,隻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内,賭徒可以進去參與賭博。

第五,賭博開放程度。人群賭博通常是秘密的,即組織者通常組織其他人小規模參與,社會意識有限。賭場的開業比人群賭博更開放,賭場的開放賭場的賭場場所、時間、地點都在更大的範圍内引起公衆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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