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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记者李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和有效开展审查工作,市场监督总局等五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条例》规定不得规定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出入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定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出入境条件,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应当在备案、登记、登记、目录、年检、年报、监督、鉴定、认证、认可、检验、监察、鉴定、认定、编号、复查、审查、交换证书、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等任何形式的基础上,设置或者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变相行政处罚, 行政胁迫等,强迫或伪装企业转让技术,设置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壁垒。

《条例》规定,未经公平竞争,不得向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增加行政许可;

《条例》规定,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受到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明示请求、暗示、拒绝、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反复检查、拒绝进入平台或者网络、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奖励性补贴,限制特定经营者变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购买和使用;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设定项目库、目录库、替代性图书馆、资格库等不合理条件,排除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条例》明确,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不得对行业、领域、企业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是指通过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格、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据。

《条例》还明确,财政支出安排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所得挂钩,主要是指征收征收征收或非法采取先征退、先退、先征退等形式,或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等优惠政策。 减免土地和其他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如土地)的优惠政策。

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违法减少或者延期,主要是指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的减免或中止。 按照经营者的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和地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据。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