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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未經公平競争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李斌)為全面落實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完善公平競争審查機制,規範和有效開展審查工作,市場監督總局等五部門制定并印發了《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确規定,未經公平競争,不得授予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權。

關于市場準入和退出标準,《條例》規定不得規定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出入境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規定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出入境條件,排除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争;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規定,應當在備案、登記、登記、目錄、年檢、年報、監督、鑒定、認證、認可、檢驗、監察、鑒定、認定、編号、複查、審查、交換證書、設立分支機構要求等任何形式的基礎上,設定或者設定市場準入壁壘的變相行政處罰, 行政脅迫等,強迫或僞裝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壁壘。

《條例》規定,未經公平競争,不得向經營者授予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競争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以特許經營的名義增加行政許可;

《條例》規定,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受到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明示請求、暗示、拒絕、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反複檢查、拒絕進入平台或者網絡、違反法律法規給予獎勵性補貼,限制特定經營者變相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購買和使用;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除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标投标、政府采購活動,并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的情況下,通過設定項目庫、目錄庫、替代性圖書館、資格庫等不合理條件,排除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條例》明确,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不得對行業、領域、企業等設定審批程式,主要是指通過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格、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範圍和經營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

《條例》還明确,财政支出安排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所得挂鈎,主要是指征收征收征收或非法采取先征退、先退、先征退等形式,或給予特定經營者财政獎勵或補貼等優惠政策。 減免土地和其他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如土地)的優惠政策。

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違法減少或者延期,主要是指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的減免或中止。 按照經營者的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和地區,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