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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优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发现上海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并实际运营的"哔哔一英里"网站(以下简称B站)中,享有其传播信息网络"德云社会B非内梢盒庆典2016"(以下简称节目单)的专有权, 然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影公司侵犯了优酷对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判给幻影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即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针对优酷的指控,Phantom辩称,网站B是一个简短的视频共享网站,由用户上传,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网络服务商应注意避免存在被认定为"可知"情况的可能性,在日常运营中对热门影视作品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应对自己的商业模式进行全面审查, 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删除侵权作品。
节目播出引发争议
据了解,Youku.com 成立于2006年6月并正式上线,现为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的核心用户引擎。目前优酷网络支持PC、TV、移动三大终端,兼具版权、国产、组合、自频道、直播等内容形式,优酷是优酷网络运营商。
B站成立于2009年6月,是一个高度集中的青年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B站设有动漫、哑剧、民族创作、音乐、科技等内容部门,并开放直播、游戏中心、周边等业务板块。Phantom是Station B的运营商,也是该网站Android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商。
2016年,优酷购买了涉案节目,并授权获得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分发权。优酷表示,发现使用Android手机下载"哔哔动画"的Android客户端,安装后搜索"德云社开箱即用",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涉及的程序,封面图片上有德云社的名字,前面的三个视频,三个视频内容连续播放,为优酷的完整节目内容。优酷认为,幻影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幻影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幻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对此,公司认为,公司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B站是短视频共享网站,由用户上传内容。程序页面右侧显示上传者信息,标签也是由用户设置的,幻影公司难以察觉。本程序中未经幻影公司编辑、未分类的,应适用避险原则,优酷公司未经事先通知删除,幻影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上诉法院都裁定违法行为
海淀法院听说,优酷公司通过授权获得该程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幻影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优酷的合法权益。据此,幻影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万元的判决,驳回了优酷的其他索赔。
幻影公司不接受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赔偿过高,属于平台性质,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主持和运营涉案app的幻影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有在知悉或知悉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信息传播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视频是节目连续播出的全部内容,每个视频都花了很长时间才能播放,用户上传了一个类似于节目内容主要部分的名称。因此,可以推定幻影公司应当属于网络用户能够合理认定,涉案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幻影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幻影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有应当知悉或者知悉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情况属实,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的适当性,二审法院认为优酷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幻影公司的非法收益,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不当适用法定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强审查以降低风险
在本案中,B站辩称,它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原则,但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北京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晓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本案中,B站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关键在于B站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主观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应知道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 表演,音视频侵权的情况。两家法院都认为,B站未能履行其合理注意的义务,并且是"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权行为是由其委托人实施的,但尚未停止,因此"避风港"原则不适用。"
在什么情况下,"避风港"原则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白晓丽介绍,"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作品进行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上述措施, 注意义务,可以免除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信息传播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对"避险"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平台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悉"或"知悉"侵犯相关内容或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移除义务。
那么,网络服务商如何在日常运营中正确应用"避风港"原则,有效降低侵权风险呢?
对此,白小丽给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网络服务商对热播影视作品要有更高的关注度,建议建立热点影视作品的高度防范体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加强防范,如热播影视作品的关键词屏蔽等; 等;以及公司商业模式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被发现"合理意识到平台内作品侵权"的情况;(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