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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酷和B站鬧到了法院,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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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酷和B站鬧到了法院,怎麼回事?

2016年,優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發現上海幻影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影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在其開發并實際營運的"哔哔一英裡"網站(以下簡稱B站)中,享有其傳播資訊網絡"德雲社會B非内梢盒慶典2016"(以下簡稱節目單)的專有權, 然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資訊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幻影公司侵犯了優酷對涉案節目的資訊網絡傳播專有權,判給幻影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即維持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針對優酷的指控,Phantom辯稱,網站B是一個簡短的視訊共享網站,由使用者上傳,應該适用"避風港原則",但這一說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有業内人士認為,此案的警示意義在于,網絡服務商應注意避免存在被認定為"可知"情況的可能性,在日常營運中對熱門影視作品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應對自己的商業模式進行全面審查, 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應當及時在平台上删除侵權作品。

節目播出引發争議

據了解,Youku.com 成立于2006年6月并正式上線,現為阿裡巴巴文化娛樂集團的核心使用者引擎。目前優酷網絡支援PC、TV、移動三大終端,兼具版權、國産、組合、自頻道、直播等内容形式,優酷是優酷網絡營運商。

B站成立于2009年6月,是一個高度集中的青年文化社群和視訊平台。B站設有動漫、啞劇、民族創作、音樂、科技等内容部門,并開放直播、遊戲中心、周邊等業務闆塊。Phantom是Station B的營運商,也是該網站Android用戶端的開發者和營運商。

2016年,優酷購買了涉案節目,并授權獲得涉案節目的獨家資訊網分發權。優酷表示,發現使用Android手機下載下傳"哔哔動畫"的Android用戶端,安裝後搜尋"德雲社開箱即用",第一個搜尋結果顯示涉及的程式,封面圖檔上有德雲社的名字,前面的三個視訊,三個視訊内容連續播放,為優酷的完整節目内容。優酷認為,幻影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是以将幻影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澱法院),要求法院責令幻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對此,公司認為,公司是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B站是短視訊共享網站,由使用者上傳内容。程式頁面右側顯示上傳者資訊,标簽也是由使用者設定的,幻影公司難以察覺。本程式中未經幻影公司編輯、未分類的,應适用避險原則,優酷公司未經事先通知删除,幻影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兩個上訴法院都裁定違法行為

海澱法院聽說,優酷公司通過授權獲得該程式的獨家資訊網絡傳播權涉案,幻影公司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優酷的合法權益。據此,幻影公司賠償優酷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10萬元的判決,駁回了優酷的其他索賠。

幻影公司不接受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出上訴,稱一審賠償過高,屬于平台性質,應适用通知删除規則。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為,主持和營運涉案app的幻影公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有在知悉或知悉網絡使用者使用網絡服務侵犯他人資訊傳播權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這三個視訊是節目連續播出的全部内容,每個視訊都花了很長時間才能播放,使用者上傳了一個類似于節目内容主要部分的名稱。是以,可以推定幻影公司應當屬于網絡使用者能夠合理認定,涉案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幻影公司未送出相反的證據,是以一審法院認定幻影公司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 有應當知悉或者知悉網絡使用者使用網絡服務侵犯網絡資訊傳播權的,情況屬實,應當予以支援。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濟賠償數額和合理費用的适當性,二審法院認為優酷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幻影公司的非法收益,本案中,一審法院沒有不當适用法定賠償。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加強審查以降低風險

在本案中,B站辯稱,它是網絡服務提供商,适用"避風港"原則,但這一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此,北京安利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曉麗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采訪時表示:"本案中,B站能否适用'避風港'原則,關鍵在于B站對使用者上傳侵權作品,主觀上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且無合理理由應知道的服務對象提供作品, 表演,音視訊侵權的情況。兩家法院都認為,B站未能履行其合理注意的義務,并且是"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權行為是由其委托人實施的,但尚未停止,是以"避風港"原則不适用。"

在什麼情況下,"避風港"原則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适用?

白曉麗介紹,"避風港"原則起源于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權利人對涉嫌侵權的作品進行删除、屏蔽或斷開連結等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上述措施, 注意義務,可以免除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和《資訊傳播網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對"避險"原則作出了相關規定。在現行司法實踐中,适用"避風港"原則免除平台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悉"或"知悉"侵犯相關内容或行為,主觀上無過錯;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及時履行了移除義務。

那麼,網絡服務商如何在日常營運中正确應用"避風港"原則,有效降低侵權風險呢?

對此,白小麗給出了三點建議:一是網絡服務商對熱播影視作品要有更高的關注度,建議建立熱點影視作品的高度防範體系,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加強防範,如熱播影視作品的關鍵詞屏蔽等; 等;以及公司商業模式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導緻公司被發現"合理意識到平台内作品侵權"的情況;(孫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