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添加剂使用的注意事项
糕点、米粉
通常在面部时添加膨化剂。当表面被加工时,河豚分解产生气体,使表面胚胎松散毛发,在内部形成均匀致密的多孔形状,使食物酥脆。河豚分为碱性膨化剂和复合膨化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磷酸钠、硅酸钠、硅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硫酸钾和硫酸铵不得用于其他由小麦粉制成的食品。
颜料是用于食用色素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其来源,可分为可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可用于糕点制作的颜色主要是天然色素,如姜黄,榛子黄,萝卜红,酸桉树,葡萄皮红,蓝锭果红,植物炭黑,浓黄,柑橘黄,α胡萝卜素,甜菜红。而一些可食用的合成色素,如柠檬黄、日落黄、芝麻红、韭菜红等,不能用于糕点生产,只能用于糕点色。
面包和蛋糕食品生产厂家常用的防腐剂有山梨酸、山梨酸钾、丙酸钙、丙酸钠、脱氢乙酸钠等。但是,食品服务单位面包、蛋糕等烘焙食品属于现场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一般不需要使用防腐剂。苯甲酸在糕点食品中被禁止作为防腐剂。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意大利面食品容易滥用食品添加剂:
面条、花卉食品过量或过量使用着色剂、乳化剂,过量使用保水剂磷酸盐(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氢钠等),过量使用增稠剂(黄胶等),过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味剂等)。
面条,月饼馅料过度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等),过量使用着色剂,过量或过量使用甜味剂,防腐剂。
面条、饺子皮过量使用面粉处理剂,过量使用保水剂乳酸钠;甚至还有硼砂和硼酸等非法添加剂。
在面包中非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非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烹饪粥时过度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等)。
在油条中过度使用膨化剂(硫酸钾,硫酸铵),导致铝残留过多。
肉类和肉制品
食品饮料单位常加工生产烤鸭、烤鸭、烤鹅、烤鸡等烧烤和盐鸡、盐水鸭等盐水类,属于现场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一般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食品中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有:颜色可用红、高粱红、辣椒红、辣椒橙;
这类食品禁止使用人工色素如韭菜红、皮脂红、红红、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叶绿素铜钠盐等。
食品添加剂允许在生肉腌制食品中:色素可以是焦糖色(普通法),辣椒红;酶制剂也叫嫩肉剂,常用的蛋白酶,主要是木瓜蛋白酶;和食品香料。
这类食品禁止使用人工色素如韭菜红、皮脂红、红红、新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色、叶绿素铜钠盐等,特别是为了改良肉丸,以及非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
特别是硝酸钠和亚硝酸钠可以作为肉制品工业加工的颜色保护剂,但食品和饮料服务单位禁止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的采购、储存和使用。
水产品和水产海鲜
水产品:餐饮单位用于生产预制水产品(半成品)的食品添加剂有茶多酚(用作抗氧化剂)、焦磷酸钠(用作保水剂)、山梨酸和钾盐(用作防腐剂)。
水产海鲜(如鱿鱼干、墨鱼干、海参、鱼翅等):餐饮单位在生产水性海鲜时,只能使用碳酸氢钠,不能使用工业甲醛或过氧化氢、火碱等。
食品饮料单位水产品和易滥用水性海鲜的食品添加剂有:制备绿色芥末酱和辛辣根膏过量使用着色剂(亮蓝色和柠檬黄色);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4种己基酚可用于鲜水产品(仅限虾),并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1 mg/kg。
冷蔬菜
冷菜应在现场生产和销售,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
容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是:在染色蔬菜(甜瓜棒等)中过量或过量使用着色剂;过度或过量使用着色剂、防腐剂,在水果冷冻机、冷冻蔬菜中过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六酸等),过度或过量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以及在卤化熟食中过量或过量使用着色剂。
豆滇食品
豆类食品加工中容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例有:日本豆腐和豆腐花中过量使用凝结剂(葡萄糖酸盐,谷氨酰胺转氨酶),油炸臭豆腐表面棕色是由于过度使用营养强化剂硫酸亚铁而产生的,其气味是由于过度使用漂白剂硫酸钠加热分解而产生的。
火锅
火锅在液体石蜡(也称为白油)代替食用油作为绝缘原料的情况下容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中的白油作为薄膜剂,只能用于除胶基糖果和鲜鸡蛋薄膜。同时,餐饮单位的火锅底座上还非法添加罂粟壳和喹诺酮类。
鲜榨水果、蔬菜汁和鲜榨葡萄酒
在使用浓缩果蔬汁时,提倡餐饮单位只允许添加饮用水进行稀释,而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鲜榨水果,蔬菜汁和目前的葡萄酒容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鲜榨水果,水果和蔬菜使用抗氧化剂(如D-异血酸,植酸等),非法使用甜味剂,着色剂,增稠剂;
调味品
餐饮单位自制调味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有关规定。(资料来源:南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饮料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