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法考主观题之民法典篇,核心笔记

主编

议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点: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调整范围:平等、人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管理活动(不是主体关系、行为关系);

2、区分不具有私法效力的人际关系

(1)自行承担风险:自愿参加,文化活动有一定风险,对其他参与者造成损害,不追究侵权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办方除外有安全义务

3、区分不具有私法效力的财产关系:

(1)善意:无意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2)搭便车侵权责任:非机动车辆、未付的附加险、过失应当减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除外

第2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性质是对一般规定和法律适用性的补充

1、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3、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义

4、公平原则:合理判断

(1)高空抛物线的处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很难确定侵权人,除非证明他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会损害建筑物的使用,赔偿,赔偿可以追回,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安全措施,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5、诚信原则:秉持诚信,信守承诺

(1)滥用权利 (2)剥夺法人人格(3)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生效条件的影响 (4)转让条款(质量)条款 (5)违反合同义务(合同疏忽责任和违约责任)

6、守法公序原则

(1)公共秩序和调解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良好礼仪

(2)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3)违反当地限购政策,不得因违反公共秩序和习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7、绿色环保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合同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销售合同:物品包装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公序良俗VS诚信:1)诚信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序良好礼仪调解个人与公众利益冲突,合同无效

议题二 民事主题

第一节 自然人

第3点:胎儿权益保护

继承,接受礼物,侵权,保护胎儿利益,作为拥有,公民权利能力,尸体,从未存在过

(1)无能力权的原则 (2)例外创造 (3)违背公序良俗的创造义务无效(4)被认为(5)生下尸体,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测试点4: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1.英雄烈士民事利益损害责任: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名誉、损害公共利益、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典 185

2.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1)只有死者的近亲8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职位不同

(3)同样的顺序意味着自主,谁想去谁去

(4)以非死者的名义

(5)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原告,不属于遗产

第五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公司股东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能独立执行,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8周岁,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承认,但可以独立执行,纯利益或改编,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下,法定代表人,代理执行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死亡

第二节 法人

第六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设立:未成立,创始人承担,设立2人以上,共同债权、共同债权、自名权、选择权(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容忍理论)《民法典》75号。

2、股东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品、土地使用权、估值和转让

3、越权相对无效原则:超出依法注册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除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不影响效力,(原则有效、禁止、限制、特殊无效)

4、见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非法组织负责人、境外、亲属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境外,代办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第7点:剥夺法人资格制度(滥用权利)

1、剥夺法人资格:滥用职权、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债务连带责任

(1)谁共同决定谁是(恶意股东) (2)否认,就此事(3)一人公司举证责任颠倒过来

第8点: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

(一)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二)以法人名义从事,后果由法人承担。

(3)善意第三方的法规或权威,代表权的限制以及不对抗

2、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履行职责,法人承担。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评委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代理人(董事、监事、法务、部门经理)

(2)代理人的行为是职责行为(法人承担)或个人行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

(三)新法定代表人否认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可以亲自行事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第9点: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

一、非法组织

1、类型:独资、合伙、分公司

2.债务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出资人或创始人,无限责任

3、分支机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管理财产,不足,法人承担

(1) 是

(2)责任: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

(3)连带责任:外部是公司,分公司总部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议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

第10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立

1、设置及效果:

(1)成立(目的):除实际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含义表达的弊端;

(2)有效(主观):含义是指合法和真实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设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依法或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11点:意义

1、类型含义及有效时间

1)如何交谈:了解内容

2)非法对话:抵达

3) 数据报文形式:

l 指定特定系统,输入

l 没有具体系统指定,知识渊博或应该知道进入

l 生效时间另行约定,并由其规定。

2、公告的含义是指:做出公告的含义,公告生效时。

第12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治安良好风俗,含义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强、公开、主、意、恶

1. 虚假含义和隐藏行为

1、虚假含义、无效(违背自愿原则)

2、隐匿民事法律行为,依法

二、强制性规定和良好风俗的公共秩序

1. 发牌制度(相对有效的强制性)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在起诉前取得,可以认定为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在法院一审辩论结束前,取得、批准建设,应视为有效

(3)建设合同:承包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起诉前

2、备案登记制度(行政强制性规定)

(1)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未登记,请求确认无效,不支持。该协议应以备案和登记手续的形式进行,作为生效的条件,从该协议开始,但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2)租赁合同:无需租赁合同登记,无影响,效力

三、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串通、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第14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流(质押)质押条款:债务期限届满前,约定到期不能履行的债务,由债权人所有,只能,优先偿付

2、存款合同

(1)押金合同,交货押金,设立

(2)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不得超过20%,超额不得产生,定金生效

3、无效格式条款及免责声明

(1)无效形式条款:不合理免责、减轻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和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2)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免责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损失

4、贷款合同利率:年利率36%以上,无效

5、20年以上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部分以上无效

第15点: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待定

一、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应实施代理行为,如未得到代理人承认,对代理人不产生影响。

2、对方人可以催促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代理人不表达的,视为拒绝承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得到承认之前,善意的对应方有权撤回。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3.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被承认,善意的对应人应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要求行为人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认可时对方可获得的收益。

4. 如果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行为人无权在床上行事,则对方和行为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16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会:物质(本金支付义务)误会(自发)、行为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未付时支付

(2)对另一方的误解:不包括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误解

(3) 对客体的误解

2、诈骗:故意告知虚假事实,隐瞒事实

(1)欺诈手段,与真实含义相悖,欺诈方、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第三方欺诈,与真实含义相悖,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欺诈的一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1)负面欺诈:期间房屋销售,开发商告知买家未来有...,当交付房屋不存在时

2)产权欺诈:商业主体欺诈导致买受人房屋所有权无法获得,欺诈方可以要求不超过购买金额1倍的赔偿,(一房售出,先售后到,先延期售,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住房)

3.胁迫:一方或第三方,胁迫,违背真实含义,胁迫方,法院或仲裁

4.明显不公平:处于困境,缺乏判断力,不公平的确定,受害方,法院或仲裁

(1) 如果十分之一的罚款构成单一承诺债务,则撤销权的行使不得以明显不公平为由

5.撤销权的消灭:1年知悉原因,90天知悉重大误会,1年终止胁迫,1年明示或明示放弃行为,5年行为日期

第17点:特别民事法律行为

1、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加生效或者取得的条件时生效的;(2)当附加的解雇或成就条件时,应失效

2、准备效果: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正当阻挠、作为有条件的成就、不正当的晋升、作为有条件的成就

3.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有效期、有效期、终止期限、到期日

议题四 代理制度

第18点: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本人进行民事诉讼,但经代理人同意或认可的除外。

(2) 代理人不得代表代理人和其他同时代表自己行事的人执行民事法律行为,但经代理人同意或认可的除外

2、代理商的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未完成履行职责,致使代理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测试点 19:再代理

1.如果代理人需要转让给第三方,他应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

2、转让代理人经同意或认可,代理人可直接指示转让给第三方,代理人只对第三人候选人、第三方的指示、责任

3. 未经同意或认可,代理人应承担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的责任,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以维护代理人的利益

测试点20:作业代理

在权限范围内执行法人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工作任务,对法人或者非法法人组织产生影响,限制职权范围,不与善意的第三人对质

试验点21:无药剂与外观剂

一、看代理:不,超越,终止后,还是执行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1、组成要素:

(一)行为人在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

(2) 善意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3)我将承担法律后果。

2、判断:主观诚信无过错(对必要的检验义务);客观上有外观的权利(介绍信、加盖印章或合同特殊印章空白合同,交易习惯)

3、合同效力:无权与代理人签字待定,代理人的出现是否合法有效

4、法律效力:必须由代理人(或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注意:代理商已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被视为已得到认可

5、民事权利:代理人收回权、拒绝权、第三方通知权、撤销权

6、不构成可见的代理情况

(1)伪造、公章合同授权、伪造他人姓名

(2)公章合同被授权、遗失或被盗用的

(3)终止工作关系,以合理的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应当告知

议题五 时效法规

第22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制止侵权,消除阻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权、登记动产权

3) 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4) 其他

第23点:诉讼时效暂停

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以下障碍,时效期限无法行使,诉讼时效被中止:

(1)不可抗力(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逾越、客观)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管理人;

(四)权利人由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申索权的障碍。

时效期限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届满

第24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1.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被中断,时效期限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并自相关诉讼程序结束之时(3年)起计算:

(一)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 债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

(3)诉讼或仲裁,(4)其他

第二部分 财产权

专题六中不动产权的基本原则

第25点:财产权的保护

1、主张不动产的权利

(1)不动产权的确认:由于产权(归属、内容)纠纷,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

(2)归还原件的权利债权:无权占有、占有人、要求返还原件

2、拥有保护权的主张权:

(1) 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有权要求归还原件;

(2)占有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排除阻碍和消除危险;(3)对于因占有或阻挠而造成的损失,占有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4)拥有要求归还原件、占用日期、1年内取消的权利

3、财产保护期限制

(1)对财产的要求权:

1)退回原始索赔的权利:

l 房地产:不受诉讼时效(登记制度)的约束;

l 动产:1>特殊动产,不受时效限制 2>普通动产,一般情况(两人之间)时效3年,特殊情况(涉及第三方)2年排除期

2)拥有归还要求的权利:1年排除期,入侵发生之日

(2)债权:普通债权、3年诉讼时效、存托金国家救助

4、遗失财产的追回:失物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失物。失物人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非处分权利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悉或者知悉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要求将原件退还受让人,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取得失物的, 权利人在要求归还原件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非处分权利人追偿

第七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产权变更

1、一般不动产权变更:处分权、有效合同权、登记或交付权、产权变更权、后续取得权

2、特殊产权变更:无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更、原购、诚信收购

第26点:区分原则

1、不动产区别化原则变更:不以不计物权登记为准,不影响合同效力

2、救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利润、选择一种选择

(1)违约:合法有效,违约责任,继续履行

3、测试合同有效性(无法计件)的答题要点

第27点:正确的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按名称购买房屋)

一、正确登记和异议登记:

1、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2、如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登记异议,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即告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二、产权证与登记不一致:房产证是产品证,应当一致、不一致,除非有登记错误的证据,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公信公信公示原则,推定登记正确,处罚权

1、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诉讼购房、处置权、合法有效以及随后的购置权无异议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讼中登记、败诉、买房、有权处置、合法有效、由继承人取得

3、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胜诉、诉讼在出售房屋时得到承认,有权遵守纪律处分,合法有效,取得后

4、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胜诉,在出售房屋的诉讼中不予承认,无纪律权,合法有效,不能善意取得

第28点:预先登记制度

一、提前注册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其他不动产权协议,保护将实现物权,可以申请提前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提前登记、处置,不影响产权。

2、提前登记后,索赔被销毁或可在90天内在房地产登记,无登记或无效

二、实事求得:法律建构、实现事实行为、取得不动产

1、异议登记(街道名称买房):不屏蔽债权也不屏蔽产权,只有屏蔽但善意获得,自登记之日起15天内提出异议

2、提前登记(期间房屋售出的房数)不妨碍索赔只阻止产权,自能够进行房产登记之日起90天

第29点:动产交付系统

1.即决交付:动产权在设立和转让前,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生效之日起,一直被合法占有。

2、指令交付:动产权,在设立和转让前,合法占有第三方,通过转让请求归还原有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权变更:转让动产权,并约定,继续占有,协议生效时,不动产的效力

第30点:不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权变化

1、因财产权变更公权力:法律文书(有限权利判决,支付判断不立即导致物权变更)、征用决定、生效

2、因继承权变更:开始继承(唯一继承,多人继承不立即)

3、因实事行为而改变的物权:实现事实行为(违约、侵权、出其轻、损失、无端经营、不当利润、发明、创造、发现、添加)

测试点31:诚信获得

1.善意收购:无处分,主观诚信无重大过失,客观支付合理价格,注册或交付

2.善意取得效力:善意取得产后动产权,撤销原有权利、转让、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权利,但除外

3、无纪律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试验点32:找回丢失的动产

1.遗失物公告期限: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退回国家

测试点33:添加系统

(加工、符合、混合)的产权归属,有约定,无合同依法,无法律规定的效用和保护货物无过失,一方有过失赔偿,无过失造成损害的另一方赔偿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34点:成员资格

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278):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 制订及修订管理章程;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辞退;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

(六)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筹集资金;

(七)重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公用件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件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与共享、共同经营权有关的重要事项。

业主应当共同决定事项,且占三分之二以上自有部分的业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者人数的业主应当表决。

关于前款第6项至第8项所指事项的决定,应由专用区四分之三以上和投票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所有人商定。

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由参加表决的区域排他性部分的所有人和参加表决的所有人批准。

试验点35:住房改革制度:

经营性住房的住宅改建,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章外,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1)该建筑物的所有者自动认为存在利益(2)建筑物的所有者认为生活质量和房屋的价值受到影响,并亲自证明该利益

第36点:维持资金

1、归因与使用

(1)全社区业主共享并用于(电梯屋顶外墙和无障碍设施)等(维护,更新,翻新),维护资金(筹集,使用)的零件总数

(2)紧急情况,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

(3) 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第37点:总部分收入归属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业主共同

第38点:所有者的监督权

1、物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基本合同,有特殊申请),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受业主监督,回复业主的询问

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政府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39点:业主、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行为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政府依法实施的其他管理措施。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饲养动物的违法规定、拒不缴纳财产费等)、请求权(制止侵权、消除阻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状态、赔偿损失)

(三)对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对未履行义务的,有关各方可以向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依法处理。

2. 动物饲养者行为准则: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涉他人生活。

第三节 共享系统

测试点40:基于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转让VS LLC的股权

1、根据股份优先购买权:股份、可转让、股份、其他共有人,条件相同,购买权

2、根据行使股份优先购买权:根据股份、转让股份,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提出索赔,协商,按照各自普通股的比例在转让时

3、根据优先购买权VS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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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额共享

有限责任公司

系统归因

民事制度

商业系统

限制层次结构

行为法则意义上的单层限制

组织法和行为法意义上的两级限制

继承问题

普通股权利标的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除共同所有人另有约定外,其他主张优先购买的共同所有人不得予以支持。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股东的资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而变动!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内部转账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则不支持股份之间的普通股转让

股东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外部转账

转让自由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以确认收到股份。经其他股东多数同意

运动的持续时间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约定,不得按照下列情形界定任何协议或者协议:(1)行使期限应当在转让人给其他股东的通知中载明,其中载有相同条件的; 以谁为准;(二)通知中未列明的行使期限,或者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的期限为15天;(3)转让人未通知的,其他共有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第15天最终确定相同的条件;(4)如果转让人未通知,无法确定其他股东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相同条件的最终确定,则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六个月内

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份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规定未知条款,则以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限应少于30天,或者如果行使期限未明确行使,则行使期限应为30天。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平等条件

数量、价格、付款方式、期限

相同

冲突解决

两个以上的命题,协商和协商不成比例的分享

锻炼限制

如果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应被视为同意转让

议题八 受益财产权的使用

试验点40:土地承包经营权

1、宣传对抗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确认:合同生效时由设立、登记机构出具证书和登记,并确认土地经营权

(2)转让登记土地合同管理权的效力:土地合同管理权(互换、转让)与第三方善意的不宜未经登记反对

2、流通土地管理权:

(1)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独立决定、租赁、股权、其他方式、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2)土地经营权转让对对抗的影响:流转期超过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超过5年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时的订立权、未向善意第三方登记

(3)土地经营权专项流转:承包农村土地,登记后取得产权证书,可以(出租、分享、抵押等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

第41点:居留权

1、概念:居住权、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房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受益财产权,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

2、居住权VS租赁:

(1)立法目的:保护居住权

(2) 权利的性质:与具有受益财产权的债权

(3)基本:书面合同(将)VS租赁期超过6个月

(4)期限:可超过20年 VS范围从20年以上

(5)登记效力:登记生效VS登记备案

(6)付费否:付费可以免费,免费VS付费的原则

(7)权利限制: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可出租(合同除外)VS有合同,范围从未经授权的转租

(8)消除:期限届满或死亡(外部注销)VS租赁期满

第42点:地役权

1. 对抗效力的地役权的设立和登记:合同在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三名善意人进行抗争

(1)基本合同(2)自权利(3)已订立,土地合同管理权,未经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议题九 担保权益

第一节 担保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43点:担保合同的订立和过失赔偿

1、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从合同上看: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未约定)的除外

3、责任:担保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各人承担相应责任

4、独立担保:当事人约定排除财产无效的担保,但当事人的意思要表达的真相,根据无效行为的理论转换,也要将其转换为一般从财产上获得的保证。

第44点:担保权益的担保范围

主要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的保管费、担保权益的实现费用,另行约定的(大于协议的主要债务部分无效)

第45点:担保权的材料是财产:

担保财产、(损毁、灭失、征用)、担保权人、取得(保险、赔偿、赔偿)、优先赔偿、履行期限未满、定金

第46点:债权转让对担保权益的影响(来自属性):

第三方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债务,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试验点47:财产保险与人类保全共存的处理:

1、财产保险和他人保全,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现索赔;

(二)如无约定命令,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先以财产的担保实现

3、第三方为货物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货物担保的债权或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

第二节 抵押贷款

第48点:抵押品

1、抵押物品:有权使用海、能、连同抵押

2、不可抵押物品

(一)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可以与工厂等建筑物一并抵押。

(二)土地所有权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扣押、监督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财产、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非法建筑、(宅基地、自留场地、自留山)等

3、新建筑的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属于抵押财产的新建筑。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与新建筑一并处置,但新建筑的价格不受补偿。

4、将房屋单独抵押:根据规则将房屋作为一体,作为同一财产,确定结算顺序

第49点:抵押贷款的建立

1、房地产按揭

(1)设立房地产抵押:登记时

1)区分原则:未登记抵押、抵押合同的有效期、担保义务,应当协助登记,但抵押不成立,无担保责任,无优先权的赔偿权

2)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订立:对损失、转让、导致抵押未登记的,债权人请求承担责任,以抵押的价值范围、法院支持、范围不得超过、有效设立、应当承担责任

2、动产抵押:抵押合同在订立时生效,未登记的不得违背善意的第三人(抵押的土地管理权也是)

第50点:移动财产的浮动抵押贷款

1、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效果:不得违背正常经营,已支付合理价格并获得抵押购房者,

2、动产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竞争:设立浮动抵押后,部分财产设立动产抵押,抵押登记,在首次浮动抵押登记后优先于动产抵押

3、价格担保:动产抵押,担保为抵押价格,在交货后10天内登记,优先于其他担保人支付,留置权除外

第51点: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解决

1、设立第一原则:在抵押设立之前,已经出租并转让占有权,租赁关系不受抵押影响

(1)租赁行为:既无处置权,也不具有处分权、债权与债务关系、负担行为

第52点:抵押品的转移系统

1、抵押品的早期转移

(1)抵押期限、可转让、合同、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提前结算、定金),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部分的抵押权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53点:抵押的从属财产

1.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开转让,也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转让。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2、受让人向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非抵押合同当事人且未登记变更的,抵押权人未为受让人辩护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54点:抵押贷款保值

1、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停止。

二、抵押财产价值下降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或者提供与减价相对应的担保。

3、抵押权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第55点:抵押的处置和效力(409)

1.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或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变更抵押权的状况和附担保债权的数额。但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立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抵押权人排序居次或者变更抵押的,另一担保人应当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权益的赔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另一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56点:抵押贷款的还清顺序

1、按揭结算顺序(414):登记时间已连续,登记前未登记、未登记比例

2、抵押权与质量权冲突的解决(415):抵押权的设立与质量权的设立,登记和交货的时间已经确定

第57点:抵押贷款的行使期限

1、抵押行使期限:主债权的时效期限(物权法、协议或登记部门本身规定的时效期限无效)

2.主要债权时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主体债权时效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主要债权时效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请求申请登记支持抵押权

第58点:最高抵押贷款

一、在最高抵押权确立之前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以最高抵押作保的债权范围。

2.在确定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前,转让部分债权,最高抵押权不得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三)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为债权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债权最高限额的偿付。

4、宣告破产,债权认定

5、在未约定的最高保证期内,担保人有权任意解除债务,并可以随时通过单方书面通知解除,担保人对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节 质押权

测试点59:移动产权

一、设立动产质量权:质量权自质押财产出交时设立

测试点60:质量合适

1、基金份额、股权

(一)基金份额、股权为质量的,应当登记并设立质量权。

(二)基金股份、股权发行后,除生产者与权利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3) 发行人转让的基金的股份及股权价格应提前清偿或存入

二、应收账款质量权的设立和权利转让的限制

(1)对应收账款发放质量问题,自办理时起设立质量登记

(2)质量发布后,不得转让,但质量人与质量权利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转让价格应提前付清或存入

3、质量处置权:发行人不具有质量处置权,善意交付的材料,可以善意取得,质押合同是单一的不可偿还合同,不要求转让合理的价格

第四节 留置权

第61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1、债务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流动财产;

(1)动产: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2) 合法占有:

(一)法律:债权人根据合同的性质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l 因侵权而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非法占有的,不得主张留置

l 捡回失物的人不是合法占有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2)占有:简单地持有不符合留置权的条件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1) 占有与债权人的权利有关

(2)商业留置权不要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与当事人约定。

(1)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

(2) 当事人约定不予保留的动产,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习俗

二、留置权的实施:宽限

一、留置权持有人和债权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之后债务的履行期限,

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60天以上的履约期,但新的、腐蚀性的除外,

3、逾期履约,留置权顾问可以同意债务人贴现,也可以拍卖出售,优先赔偿

4、打折或售中,应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的消除:丧失占有权,接受额外的担保

第三部分 债务法通则

十债专题的法定分类制度

分类

细分

固定债务

单一承诺债务

合同债务

大自然的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赌债、毒资、钱等非法债务

私人借贷债务年利率为24%-36%

限制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金额

彩礼

法定债务

侵权债务

无缘无故管理的债务

过度的盈利债务

合同疏忽债务

第62点:自然债权:债权的存在,不得由法院执行,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不正当利润后

第63点:单一承诺债务

1、公告的含义是指生效时间:通过公告做出的意思表达,公告生效时

2、奖励广告:以公开方式声明,完成特定行为人、支付、完成该人的行为,可要求其付款

第64点:无缘无故管理的债务

1、无因管理的识别

(1)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并赔偿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以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管理事项不符合受益人本意,不享有前款规定权利的;

2、经理的义务

(1)管理方法和管理中断:管理者应管理他人事务,应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有害,不得无正当理由地中断。

(2)管理人通知和接收指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能够及时通知他们,不需要紧急处理,并应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的报告和财产转让义务:管理结束,向受益人报告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获得的财产,及时转移受益人

测试点65:不当的营利性债务

(一)牟取暴利者无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受损害人可以要求牟取暴利者并返还利益的;

(2)除履行道德义务外,在债务到期前清偿债务,明知未履行义务

2、牟取暴利者退货义务

(1)善意的获利者返还的义务:牟利者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收益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不再存在,不承担返还义务

(2)恶意牟利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利润没有法律依据,被害人可以要求返还所得利益,并赔偿损失

3、免费第三方退货义务:牟取暴利者已免费转让给第三方,受损者,可要求第三方,在相应范围内承担退货义务

题目十一债务的科学分类体系

第66点:单一债务和大多数人的债务

一、单笔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方或双方

1、根据债务:

(一)债权人两人以上,银团标的物,按照份额,各享有债权;

(2)债务人是两人以上,标的物可以分割,按份额,各承担债务。

(3)份额难以确定,视同,份额相同

2、相关债务:

(1) 含义

1)共同债权:如果债权人超过两人,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连带债务:如果债务人是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2) 内部关系

1)与债务人共同,份额难以确定,视为同一份额。

(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其实际负责为超过其本份、超支的债权人和其他债务人的未实现份额进行抗辩,追偿、享有债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

(三)追偿的连带债务人、若干债务人不能支付其份额的,其他共同债务人、若干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摊。

(3) 履行连带义务的规则

(一)债务人履行、抵销或者存存部分债务的,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如果共同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被债权人免除,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应当在共同债务人承担的份额内消除。

(三)如果共同涉及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归属于同一人,则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债务人承担的份额后继续存在。

(四)债权人迟延向部分关联债务人的偿付的,应当对另一个共同参与的债务人产生影响。

(4)行使连带债权的规则:股份难以确定,被考虑,股份相同,实际债权人收到,按比例分摊,并返还给其他债权人

第67点:财产债务、劳动债务和金钱债务

1、财产债务:

(1)具体债务:财产本身不可更换,交付前灭失,免继续履约;

(2)债务类型:可替代、交货前灭失、不免除继续履行义务

2、劳动债务:不履行或履行不遵守约定,不得强迫履行,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3、货币债务:以支付货币为内容的债务,除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在实际履行法定货币时

测试点68: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

1、单纯债务:履行标的只有一项

2、选择债务:

(1)债务的履行有几种类型的标的物,但债务人有选择权、法律规定的除外或有其他交易习惯。

(2)约定的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的,无选择权,经催复,在合理期限内尚未选择,将期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

3、选定债务的行使:

(1)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应当在到达时发出,标的物应当确定。在确定主题后,除非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更改主题。

(2)如果标的无法执行,则不能选择不能执行的主题,但未能履行是由另一方造成的除外

第四部分 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69点:合同的科学分类

1、国家计划合同:

(一)国家应当按照紧急救援或者疫情防控,发布命令或者指令任务,依法与有关民事主体签订合同。

(2) 有义务提出要约的一方应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三)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提出合理要求。

2、预约及本合同(商品房销售):

(1)预订合同:双方同意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订立合同(认购、订购、预订、意向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取消合同要求赔偿的损害赔偿,不得强制履行。

3、第三方权益合同:

(一)当事人约定履行对第三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与第三人约定不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对债务的,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承担;

专题十一 十三 合同的订立

第70点: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1. 要约的含义和要素(472):希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含义意味着其含义应与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内容具体明了;

(1) 承诺: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3、要约邀请的含义和类型:希望他人自行发送邀请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构成要约

(1)商品房销售:

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均以邀请函形式提出,但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描述及承诺具体确定合同订立及房价对视同要约有重大影响。

2)说明和承诺即使未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当事人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不合格:性能不足中的缺陷

测试点71:履行医治法则

1、合同成立时间

(一)书面合同,双方签订或者按手印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签字,合同成立;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时,应当订立合同。

2、无权代理: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对方履行,作为合同的承认

测试点72:合同时间(网上购买)

1、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多种形式的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

2、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符合要约条件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在合同订立时成功提交订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73点:格式化条款(合同)

1、识别

(1)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制定、订立合同,未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2)提供格式条款,遵循公平原则,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重大利益,按要求说明

(3)未履行义务表明,导致缺乏关注或理解,物质利益条款,可以主张,本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无效情形:提供当事人的形式,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做出不利于提供者,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使用非格式条款

第74点:合同疏忽责任

1、合同疏忽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1)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 违反诚信原则

2.侵犯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知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披露或不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承担责任

第75点: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条款的效力,不生效、废止、无效、终止等,且不影响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主题十六的合同履行 十六

第76点:履行合同的补充规则

1.合同生效后,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

1、价格或报酬不明确: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按照规定的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1)支付货币的地点、收款货币的地点、履行;2)不动产交付、房产选址、业绩;3)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3、履约期限不明确:1)债务人随时履行;(二)债权人在任何时候请求履约,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履行;

5、履约成本的负担不明确: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负担,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的履约成本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第77点:电子合同的履行

一、通过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

1、快递货物:签收时间是交货时间;

2、提供服务:凭证上注明的时间就是服务时间;

3、使用标的物在线传输投递:接入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并能检索到鉴定时间、投递时间;

4、即将有后续

测试点78:执行三大防御的两次服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互债,不得连续,应当同时,在另一方履行拒绝权之前,另一方履行不遵守约定,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2、首先履行抗辩权:相互债务,有顺序,应当先,在履约方有拒绝权后,先履行方履行不符,后者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首先有明确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没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违约责任

(1)业务严重恶化,

(2)财产转让,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

(3)商业信誉受损,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如果根据前款暂停履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二)另一方提供担保并恢复履约。

(3)中止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其履约能力,且未能提供担保,则视为,如果该行为表明主要债务未履行,则暂停履行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79点:合同履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履约困难:债权人(合并、分居、变更居住地),未通知债务人,使履约困难,债务人可以暂停或存入标的物

2、提前履约: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费用增加、债务人负担重等情况除外

3、部分履约:债权人可以拒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除了增加费用、债务人的负担

4、当事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变更(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而变更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专题十六 合同的保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测试点80:外科医生

1、组成要素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债权、债权是合法和到期的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及债权的

(3) 债务人的债权并非债务人所独有

2、债权人优先行使从属权利:在债权人债权届满前,债务人诉讼时效期即将届满或破产债权未及时申报,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排序居次并履行给债务人

3、行使范围:债权人的应得债权有限

4、诉讼地位:债权人原告、次级债务人被告、债务人独特

5、抗辩权的转让: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债权

6.诉讼费用:债权人行使外科医生,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

7. 胜诉的收益:法院认定外科医生已经成立,债务人的对应方履行了对债权人的义务

8.法律效力:债权人接受履约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9.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抵押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81点: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回债务人及其对应人的法律行为)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法律债权

(2)主观上,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三)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的

2.诉讼状态: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债务人对应人是独一无二的

3. 撤销的后果:债务人的对手方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

4、诉讼必要费用:本金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的对手方有过错,并适当分担

5、撤销权免责期限:在债权人知悉撤回原因时,1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不知道5年

6.注:债务人实施的8种欺诈性债权行为:

(1) 放弃债权(到期和未决债权),

(2) 放弃保修,

(3)串通延期(恶意串通事后抵押,恶意串通延长债权履行期),(4)且知(明显不合理的低成本转让且受让人知道,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与转让人知道)

(5)免费接送

7、继承权兼具财产和人格;

专题十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测试点82:债权转让(内外不同通知)

1.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的效力

2.债权因债务人效力而转移的时间:通知债务人

3.债权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经通知,不生效,即不产生外效

4.通知债务人后撤回:原则上,除非经债务人同意,否则不得撤销

5、转让债权连带担保人责任:原担保范围、继续承担、债务不变、不增加担保人责任、未经担保人同意

6. 诉讼时效:债权转让、诉讼时效、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7、债权人转让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受让人的救济:根据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调查债权人对有缺陷的担保责任,即违约责任

8、通知债务人还清:债权转让、原债权人退出原债务关系、债权债务丧失、受让人代替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九、债务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向原债权人履行:

(1)无效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约;

(2)原债权人构成不正当利益(无法律理由、一方受益、一方损害、利益与损害取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0. 债务人的抗辩:通知债务人,转让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提出针对受让人的抗辩

11.债务人的抵销权:到期原则,当收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向设保人的债权,且债权在转让前到期时,债务人可以要求抵消

12.受让人委托受让人代为该人接受履约,债务人违约:合同相对性原则,代为受让人接受履约人、非合同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83点:债务承诺(内外有区别和同意)

1.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内部有效的外部无效,债务人转让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无外部效力

2、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协议:可以、债权人以行为、同意、债务转让的方式签署协议

3、债务人与第三方协议出具未偿条款,债权人就债务签订:债务并存,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后,没有特别协议。与债务人连带责任

4.所有债务转让债务人不履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有债务转让,原债务人与债务的关系,非合同方、新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抗辩权转让和禁止抵销:

(1) 如果债务人转让债务,新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没有债权,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专题十六 第十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试验点84:替代清算

1、概念: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制于其他种类的偿付而不是原来的偿付,并使债权人的债务被销毁

(1)债对债协议:诺成协议,立即生效,两笔债务并存,债权人有选择权

2、构成要素:原债的存在,双方约定以其他种类的付款代替原付款,达成替代和解协议,应收账款支付的现实情况

3、履约期满后达成债转债协议:

(1)履约期满后,和解尚未交付,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法院重点审查第三人是否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二)一审程序达成债务减免、撤回起诉、允许、二审程序、撤回上诉、通知撤回起诉、不申请不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因为债务人可以立即完全履行协议,因此无需发出调解函; 所以是不允许的,应该继续听从原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关系

4、履行期满前达成货物债务减免协议:债务尚未交付,债权人要求交付,法院应当说明,根据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提起诉讼,拒绝变更债权,驳回,且不得影响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单独提起诉讼

测试点85:清算抵消

1、概念: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多种类型的债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付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债务人指定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未指明:

(1)第一次演出已满;

(2)所有到期的债务,在没有担保或最低限度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履行,

(3)未得到保证或同等保证,履约负担较重,

(4)带负,第一到期,

(5)随着到期,比例

测试点86:平仓

如果债务人履行主要债务,则还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付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履行顺序,费用 - 利息 - 本金义务

测试点87:合同取消

1. 法定解除权

1、解除一般合法权利(563):

(1)不可抗力,导致或未能达到合同目的

(一)隔离期间,实施检疫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命支持;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隔离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二)履约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或者以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的,不履行的一方解除,并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在通知后延迟履约,未在合理期限内履约的,应当解除违约责任,并追究违约责任。

(4)延迟履行或其他违反合同,导致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5) 法律规定其他

(六)继续履行债务的非预定合同,随时终止债务,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7) 情况变更(533):

1)合同完成前,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没有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不利影响可以重新谈判,合理期限无法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变更解除

(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按照公正原则变更或者驳回案件。

2、特殊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1)不规范租赁合同:双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2)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双方随时取消,提前60天书面通知

(3)不规范的合伙合同:合伙人,随时终止,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4)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取消,因合同终止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怪当事人的原因外,

1)委托合同终止的一方当事人无偿赔偿,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时间不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已付委托合同终止的一方应赔偿、直接损失并取得利益。

(5)纪律合同:双方当事人

(6)监护合同:存款人,双方无监护期

(7)合同:修理工,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8)货运合同:承运人交货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暂停运输、退回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9)旅游合同:游客

1)旅游结束前,游客可以终止合同;

2)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将余额退还给游客。

3. 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1) 解除义务的行使

1)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约定,行使期限内取消,不行使的权利届满,解除权消灭。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的,权利人的取消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此事的原因,或者由对方提示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消除

2) 练习 (565):

l 一方主张依法解除,并应当通知另一方,并在到达时通知另一方;

l 通知规定,如未履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则合同自动终止,该期限内不履行的期限在通知中指明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l 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确认驳回的效力。

l 未经通知、直接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索赔副本、自我起诉书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索赔终止

(2) 有效性

1) 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566)

l 放电后终止履行;根据履行和合同的性质、恢复原状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所履行义务的权利

l 如果违约被取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l 解除后,担保人仍应对担保承担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终止的效力范围(56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和解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问: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与B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第88点:偏移量

一、法定抵销:

1、主动债权已到期: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标的物(类型、质量)相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抵销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到期的债务、协议或法定非抵消

2、通知义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生效,抵销不得有条件或期限限制

二、设定抵消:相互债务,标的(类型、质量)不同,共识、抵消

抵销权的性质:

1、形成权:单边意义意味着产生私法效力

2、简单形成权:既可以通过通知行使,也可以通过抗辩或反诉的方式行使

三、抵销的含义是指,当抵销的效力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时,抵销的效力、追溯效力的效力和抵销条件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应当在相同数额内予以清偿。

测试点89:存款

一、存款理由(570):在下列情形之一下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交存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权的;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存放或者存款手续费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标的物,并将价款所得入金存。

2、定金标的(571):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或者标的交付给存托部门拍卖、出售的,应当设立定金。存款是设定的,应视为债务人已在其存款范围内交付给标的物。

三、存款的有效性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完成存款,消除债务,如债务人单独清算,存款人取回存款

(1)存款通知书(572):基础财产存放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者财产保管人。

2、存管部门与存托部门之间:存托部门有义务保管存金,因存托部门保管不善造成存管损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存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交存标的物后,风险受损,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在存款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存款费由债权人承担

四、存款的收取

1、债权人可以随时回暖。但是,债权人欠债务人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拒绝收取定金。

2、债权人收取定金的权利自存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行使和取消,存金扣除存金费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义务,或者债权人放弃向存管人收取保证金的权利,则债务人在产生定金费用后有权取回定金。

第90点:弃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应当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91点:混合

如果索赔和义务属于同一人,则索赔和义务应终止,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除外。

专题十七 违约责任

第92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有违约,无免责)

1、有违约行为:

(1)逾期债权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款,加大赔偿额、延迟期、不支付利息。

2、无免责:

(1)免除违约责任的原因:

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责任,则视影响,部分或全部豁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如不可抗力不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93点:违约赔偿责任的形式

1、继续执行

(1)非货币债务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按照协议履行,则可以要求履行。排除:

1)合法(销售一些物品)或事实上(损坏和丢失)不能执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劳动债务),

3)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导致未能达到合同目的的,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

(2)劳动义务违约责任:不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成本、债务性质的非强制性履行、请求负担、第三方替代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1)违约责任履行缺陷:不遵守协议,违反协议责任,无协议或不确定,合理选择,(修理,重做,更换,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

3、损坏

(1)损害赔偿:不履行或不遵守协议、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有其他损失的,赔偿损失

1)

(2)可预见性规则: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履行或履约,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包括履约后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1)适用条件: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期时间是合同订立的时间,预期的内容是损害的类型和类型,以防赔偿范围过宽

2)可用利益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而本应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并未获得。可用福利的损失应遵守可预测性规则

(三)减损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合理费用、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未要求赔偿、扩大支持预防损失的合理费用、违约方的负担

4、违约

(一)违约适用的规则:约定违约的,约定低于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可以根据请求过度增加,通过法院仲裁减少;

(2)违约金的支付和补救措施

(3)约定违约超过损失的30%,过高

5、押金

(1) 存款责任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定金合同,定金成立时实际交付。2)协议不得超过主合同目标的20%,超额不得产生定金的效果,实际交付不得与协议一致,并应视为协议的变更

(2)押金罚金:支付保证金的一方未履行,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退还;

1)商品房销售:预购方式,定金作为合同担保,不归属于双方,合同未订立,退还定金

(3)违约付款和押金的选择适用:既有违约付款,也有押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

(4)交存判决:交付留置权、担保、合同、定金或定金,未约定交存的性质,主张存金权,不支持

测试点94:双方均应对违约负责

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另一方有过错,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

第95点:违约责任中的相对性原则:

1、因第三方造成的违约责任:一方因第三方原因,依法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按照协议或法定待遇

第二子系列典型合同

专题十九 买卖合同

第96点:无权处分的销售合同

1、对销售合同标的的要求:由于卖方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让,买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违约承担责任。法律根据其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

(1)买卖合同产生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不直接导致不动产权的变更,原则上不要求出卖人拥有所有权。

《商品房合同解释》第三条:

第97点:销售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含义:合同订立后,由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故受到指责,标的物受到损害和破坏

2、原则:有预约

3、异常

(1)交付(动产适用):交货前、卖方、交货后、买方、法律协议等

(2) 所有权

1) 默认优先:

l 买方延迟收货的风险负担:买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买方因违反协议而造成的损坏和灭失风险

l 买方不接受标的的风险负担:卖方按照协议或法定约定将标的放在交货地,标的物放在交货地,买方不违反协议收取合同,买方承担违约时的风险

l 基础材料缺陷保修责任及风险负担: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或终止合同,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在途货物:卖方将过境货物出售给承运人,除非另有约定,合同订立时由买方承担;

(3) 区分原则:

1)违约免除支付义务不影响风险转移:卖方按照协议不交付标的的文件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损坏、损失风险转移

2)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标的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则不影响买方要求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4)代理寄售

1)第一承运人的风险负担:

l 标的物交付给买方指定地点并按照约定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损坏或者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l 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则在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方可以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卖方违约(选择过错) 且损坏和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可能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侵权责任);

测试点98:卖方有缺陷的保修义务

1.缺陷安全责任特别协议(618):双方同意减少或免除卖方对缺陷的责任,因为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将标的物的缺陷告知买方,卖方无权要求减轻或免除

测试点99:买方的检验义务

1、检验期约定过短处理:约定检验期过短,根据性质和交易习惯,难以完成检验,如所见,出现缺陷要提出异议。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保证期,以法定行政法规为准,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2、检验期未约定处理:未约定检验期,买方签署交货单确认书,指定(数量、型号、规格)、推定,已对数量外观缺陷进行检验,有充分证据可推翻除

3、检验标准协议不一致的处理: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交付给第三方,卖方和买方约定检验标准,而买方与第三方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卖方和买方约定检验标准

第100点:卖方的回收义务 (6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经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在使用寿命届满后应当回收,卖方有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回收标的物。

第101点:买卖合同中权益的归属

交付前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应归卖方所有;交货后产生的收益归买方所有。但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适用于其他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所有权",由出租人拥有

测试点102:三类特殊销售合同

1、分期购销合同(至少3次)

(1)卖方权利: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为1/5,提醒后,合理期限尚未支付,卖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额价款或终止合同

1)单方面更改合同:买方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格

2)单方面终止合同: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选择一个

(2) 诉讼时效:最后一个履约期满的日期

2、试销合同

(1)含义:双方同意由买方试用或检查标的物,并将买卖标的物作为销售合同的条件。

(2)试用期:有预约,无合同由卖方确定。买方可以选择(形成权)是否在试用期内购买。在试用期结束时,买方未表明它被视为购买。

(3)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试售双方没有协议或协议对标的物使用费不明确,卖方无权要求买方付款。

(4)同意购买。

1)沉默: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应视为无代表购买。

2) 推定

一个。在将试用期交付给买方并要求退还标的后,买方拒绝该标的物。

B.如果买方在试用期内支付了部分价格,则应视为已同意购买

C、如果买受人在申请期内实施了出售、出租或设定标的物担保权益的行为,应视为已同意购买(注:第三方善意收购的问题)

(5)风险负担:在试用期内标的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3、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非典型担保)

(1) 含义:保留所有权,不进行登记,不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2)取回权(低于所付价格的75%)

1)标的:卖方(在主题的所有转让之前,除非另有约定)

2) 行使职权:

l 价格未按约定支付,在提示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支付;

l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l 出售、制作质量或其他不当惩罚标的物(由第三方善意获得,卖方要求追偿,未经法院支持)

3) 注意:

l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协商取回、不取证和参照担保权的实现程序;

l 回收对象的主题和价值显著降低,损失得到补偿

(3) 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1) 主题:买方

l 卖方取回标的物后,当事人约定或者卖方指定赎回期限,剔除标的物,可以请求赎回;

l 卖方在赎回期间可以不作赎回而卖出;

l 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原买方未支付的价格和必要的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返还给买方,原买方清算不足

测试点103:售出的物品数量

一、售出的房地产数量

1、变更登记及出售前:有权处置,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二、售出动产数量

普通动产

特殊移动

合同的有效性

有效

对结果进行排序

第一个收到交货&gt;先付价款&gt;先建立合同

第一次收到交货&gt;第一次登记&gt;合同先成立

主题20 资优合同

第104点:赠与合同的确定

1、赠与人将免费赠送其财产,接受者表示接受;

2、免费准入,不支付价格,双方法律行为

检验点105:给予者任意撤销权

一、给予者的权利和任意撤销的限制:

1.撤销:在产权转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回,

2、限制:公证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合同(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

第106点:赠与人对缺陷保证的责任

1. 如果给予的财产有缺陷,则给予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具有义务的赠与有缺陷,则赠与人应在扣押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卖方相同的责任。

2、如果给予者故意不告知缺陷或保证其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07点:赋予撤销合同的合法权利

1.给予者的合法撤销权:自知或应当知道撤销是在1年内行使的

(一)严重侵害给予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2)对给予者负有赡养义务且未履行

(3)未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2、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因受让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受让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

3、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撤销赠与的权利,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财产

4、有条件赠与合同附加义务赠与合同的差额:

(一)有条件的:指赠与合同的效力;

(二)附带义务:指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履行与否与合同效力无关的义务

第108点:终止赠与合同的合法权利(贫困的抗辩权)

赠与者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赠与义务可能不再履行

议题21 借款合同

第109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实用合同,在提供贷款时,建立

第110点:出租担保制度(非典型担保)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附担保债务,将标的物转让给另一人,如果债务未履行,该人可以优先偿付标的物;

1、让位于担保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一般而言);

2、合同约定转让条款部分无效,另一部分有效;

3、产权变更未公示,债务人应予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出售或者折价支付债权,但不得享有优先受偿

(四)已公开债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出售或者以折价出售财产以偿还债权,并应当依照担保权益的规定享有优先赔偿权。

5、债务人到期未清偿的,有权请求拍卖、出售或者贴现财产,以偿还合同项下欠债权人的债务。

议题22 保证合同

第111点:保证合同的基本原则

1、母从合同关系:

(一)担保合同来自合同:主要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并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人的限定:机关法人(国务院批准的贷款除外)、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非法法人组织、不得担保人

3、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另行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主要债权债务的担保条款;

(三)第三人单方面书面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地收到,并保证合同的成立;

(4)主合同无担保条款,担保人,在主合同中,保证人身身份,签订、担保合同的成立

(5)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方的口头保证(仅书面)证明。

第112点:保证方式"颠覆性立法重要"

1、担保的方式和推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或协议不明确,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 丧失一般担保和第一行动抗辩

(1) 原则:程序中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起诉一般担保人,实体中的债权人不得先执行一般担保人的财产

(2) 例外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执行财产

2)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行为能力

4)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第一次抗辩

3、连带担保:担保合同约定连带责任担保

(一)债务人未履行本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113点:保证范围

主要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变现费用,有义务

第114点:保证期

1、排除期,无暂停中断延长

2、保证期: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有约6个月的非合同自主债务履行期,约定提前于履行期或与主要债务履行期同时,视为无协议

3、主要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履行期,自到期日起为宽限期

第115点:担保人的豁免

1、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再承担2、连带担保:不在担保期内,担保人提出债权,不再承担

第116点:担保债务时效(694)

1、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届满前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起诉、仲裁债务人、担保人的,自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2、联付和多次担保:在担保期届满前,请求担保人承担,自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期限

第117点:从酒店担保

一、主要合同内容变更

1、主要合同变更至担保人的效力:

(一)债权人、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减债的,由担保人承担变更后债务的担保责任;债务加重的,担保人不承担加重的担保责任;

(2)未经书面同意,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予变更,不受影响

2. 索赔转让

(一)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在不通知担保人的情况下,转让对担保人不具有效力;

2、同意禁止转让债权,未经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转让(双重同意)

(一)债权人应当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权人未经其同意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停止承担债务,除非另有约定,

2、第三方加盟债务,确保责任不受影响

测试点118:共同保证(内外不同)

1、连带和多重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两份以上担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无约定股份,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

2、追偿时,先向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

(1)约定份额:按约定比例分摊内部

(2)无约定份额:平分

第119点:权利保障

1、追偿权: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抗辩权: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担保人仍享有抗辩权

3. 抵销权和撤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议题23 租赁合同

第120点:租赁合同的形式

超过6个月,应以书面形式,不得以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正常

第121点:租赁财产的风险负担(所有权)

1、因不可归因的租赁人员原因,造成损坏和损失,可要求减免或不支付租金

2、由于租赁的损失,导致合同未能达到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第122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1、租金适当义务:按照协议交付租赁、租赁期限、维护、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使用

2、维护义务:

(1)出租人的赡养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租人应履行修理租赁货物的义务。

(2)出租人履行其赡养义务

1)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需要修理的合理期限内修理财产

(二)出租人不履行义务,自行修理,承担出租人的费用

3)如果租赁的维持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则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4)因承租人的过错需要修复租赁权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3、租赁的缺陷保修责任:租赁的货物危及人身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取消

4、正确缺陷保证

(1)承租人可以因第三方的索赔而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从而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获得

(2)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的义务

1、正确使用:

(1)承租人正确使用的义务:按约定使用,无合同或约定不明,根据第510条仍不能确定,根据使用的性质而定

(2)正常损失责任:按照协议或性质使用,造成租赁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3)未按照协议使用租赁的责任:未按照协议使用租赁或不按照合同性质使用,导致租赁损失,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和破坏,责任

3、无所作为

(1)禁止附加:经同意改进或添加,未经同意而改进或添加,要求,恢复原始状态或赔偿损失

(2) 禁止转租

1)转租:经同意,转租,租赁合同的持续有效,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租人的赔偿;

2)转租期限超过剩余期限: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

3)在出租人提出异议期间:出租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转租,在6个月内无异议同意

(3)支付租金:

(一)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不足1年、租赁期限不足1年时,每1年支付一次,剩余不足1年的租赁期限在租赁期满时支付。

2)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责任:未支付或延迟付款,在合理期限内提醒付款,逾期付款,可以解除

(4)退货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归还租赁,归还的租赁财产应符合使用后的状态或性质

第123点:承租人的权利

1、法定解除权:未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约不能使用,可解除

(扣押和扣押租赁财产,对租赁财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租赁财产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约束性规定的效力)

2、出售不中断租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占有期限、实权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优先购置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出售房屋,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分担权和直系亲属的权利,但除外;在履行通知义务后,15天内未明确说明、考虑和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出租人应当拍卖房屋,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已放弃

(3)承租人购买权被侵犯后的救济:未通知承租人、损害购买权、可索赔责任以及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4、续租权

(1)共同居民或经营者的续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在其一生中共同生活的人或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5、优先租赁权:

(1)租赁合同不规范及优先租赁权: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无异议,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不规范。租约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和租赁优先权

第124点:转租

1.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法转租)

(1)出租人不得向分承租人收取租金,合同相对性原则,合法有效

(2)超额收费不构成不正当收益(无法律依据,一方获利,一方的损失、利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分租人救济:合法转租、承租人违约租金、分租人可以代付、租金和违约、打折分租租金、超额租金部分、向承租人追偿

(4)承租人擅自解除出租人的救济

1)直接起诉分租人:侵权责任、财产索赔权恢复原状、选择一种选择

2)起诉承租人:违约责任、恢复财产主张权、选择承租人承担责任后、依法效力、违约责任

2.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非法转租或未经授权转租)

(1)如转租合同无效,分租人逾期,出租人的救济:要求分租人支付占用费(因租赁合同取消或宣告无效,分承租人逾期,利润不当)

(2)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权利的救济: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违约责任

(3)出租人主张分租合同无效分出租人救济:调查承租人对合同疏忽的责任

(4)行使限制:自知或应知转租理由,6个月,无异议视为同意

第125点:无效租赁合同的情形和处理

1、情况

(1)非法建筑租赁合同(未经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临时建设未经批准)

(2)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且出租人反对的转租合同

2、处理:不能要求交付租金,基于不正当利润,可以要求占有特许权使用费(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对方可以要求对合同疏忽承担责任

第126点:一居室租金

1、合同有效期:均有效

2、排序:合法拥有&gt;备案登记&gt;合同设立第一位

3、待遇:对于其他未履行、合同无法实现的目的、合同终止的,对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赔偿损失

第127点:装饰性装饰或扩建

1、装修: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加附加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扩展

(1)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或扩建费用、承租人的负担、要求恢复或赔偿损失、法院支持

(2)经出租人同意:费用未约定,合法建设程序-出租人负担,合法施工程序未办理-双方应根据过错分担

第128点:不规范的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应书面,未书面,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并应视为不规范

(2)如果租赁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为未知,并且无法根据第510条(协商)确定,则应视为不正常,随时取消,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另一方

(3)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无异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不规范

2、行使权利:双方享有,无赔偿,出租人提前行权通知,承租人不使用

议题24 融资租赁合同

1、交货: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就出卖人和租约的选择订立的销售合同,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当享有买受人对标的的权利。

(1)卖方违反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卖方接收货物的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租赁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承租人或出租人发出通知后,未能按照协议交付租约,但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三)承租人拒绝接受租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租赁质量缺陷(卖方执行不合规)

(1)承租人索赔:出租人、出卖人或者承租人可以约定,如果出租人未能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应当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承租人行使其要求赔偿的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2)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租赁财产不符合协议或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约,或者出租人干预租约的选择。

(三)承租人的赡养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财产。承租人在租赁存续期间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出租人不承担赡养费责任。

(4)租金:承租人对卖方行使索赔权,而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约,或者出租人干预租约的选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相应的租金。

3、风险负担:承租人在租赁人占有期间,租赁被损坏或丢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侵权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财产的,出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租赁所有权: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到期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仍不确定的,出租人为所有人。

(2)如果双方约定租赁物品在租赁期结束时由承租人拥有,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法支付剩余的租金,出租人因此终止了收回租赁物品的合同,则收回的租赁财产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物品在租赁期结束时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因租赁财产损坏、丢失、附带或与其他物品混在一起而不能归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赔偿。

议题25 保护合同

第130点:种子合同

1.含义:应收账款债权人,现有或现有,应收账款,转让给套期保值人,套期保值人提供(财务通讯、应收账款管理或收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合同

2、内容:保护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交易合同基本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补偿及付款方式等。

3、自然:双重事务、名气、有偿、无成、必不可少

4.虚构处理: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以及与套期保值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保护合同的发行人,不得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存在为由,除非针对卫理公会、卫理公会明知故犯

5、通知义务:

(1) 套期保值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注明套期保值人的身份并附上必要的文件。

(2) 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或终止相关交易合同,无正当理由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方法论者无效的。

6、型式

(1)有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返还保理融资本息或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应收账款债权要求,扣除保理融资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有盈余。应退还应收账款债权人

(2)无追索权保护: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对应收账款债权提出债权,套期保值人获得的超过对冲融资的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并且不要求其返还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7、一债多险:同一应收账款债权订立多份保护合同,登记前未登记,均按照登记顺序登记,未先登记到达债务人应收账款通知优先权,既未登记也不按比例通知

特别26 建筑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试验点131:施工合同的禁止行为

1、情形:禁止承包人肢解合同,禁止承包人将整部分分包、肢解,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分包

2、法律后果:为保证项目质量,(违反资质管理、招标规定)作为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3、注意事项:

(1)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者经承包者同意完成,将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方无效;

(二)承包人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与第三方对第三方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或者不具备借用合格企业名称的资格,与他人签订建设合同,法院可以扣押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

(4) 分包需要承包商的同意

第132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1、阴阳合同(理论上虚假含义的例外):对同一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中标合同中标内容与记录的中标合同不符,作为计算工程价格的依据

2、承包人超出资质处理:承包人超出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在完成资质前,请求合同无效,无支持

3、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1)能够处理审批和拒绝的处理:在签订建设合同时,未获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能够处理批准并拒绝这样做,理由是没有经过审理程序,滥用权利,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不支持

(2)取得起诉前:签订建设合同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支持,由承包商取得起诉前,除外

4、不合格但质量待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项目订立的几份合同无效,但对质量合格的项目,当事人要求参照合同实际履行的结算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5、无效情况

(1)投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签订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建设性房产购买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格,一方偏离中标合同的实质,请求确认无效,法院支持

(2)投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无偿签订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格,一方通过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请求确认无效,并得到法院支持。

(3)投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签订向建设单位捐赠财产的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格,一方以合同方式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请求确认无效,并得到法院支持

6、挂存关系:缺乏合资格单位或个人,借用合格建筑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贷款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133点:建设合同中的预付资金和诉讼状态

1、实际施工人员代位求偿诉讼:实际承包人向被告、法院应当增补、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承包人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人的金额,判决承包人在拖欠实际施工人员的范围内

第134点:建设项目价格优先补偿:

1、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催促合理支付期限,未在期限内支付,可以约定打折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格应当先付,但根据其性质不宜拍卖的除外。

1、装修工程:装修工程承建商,要求工程价格,对装修工程打折或拍卖,价格优先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装修工程承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业主,除

2、尚未完工但质量合格:未完工项目的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项目价格,部分建设项目打折或拍卖,优先付清,法院支持

3、建设项目优先赔偿范围:仅支持项目本身,逾期支付利息、违约、损害赔偿、无优先赔偿

4、优先受付期限:自发承包人应当自付项目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并有权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补偿权

5、同意放弃优先赔偿的权利无效:承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项目优先赔偿权利,损害工人利益,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工人利益)

6、建设项目优先担保及其他债权:房地产纠纷、建筑承包人优先赔偿权、抵押权优先债权、其他债权

7、优先获得补偿权和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货款,承包人的项目价格优先赔偿,不得对买方不利

议题27 调试合同

第135点:间接代理

一、指定间接代理人(925):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悉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二、匿名的间接代理人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不知道存在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方原因未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 因此,受托人可以对第三方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然而,第三方在不知道委托人不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与受托人签订了合同。

2、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履行对第三方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张其作为对应人的权利,但第三方不得变更选定的对应人。

3. 如果委托人对第三方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如果第三方选择委托人作为其对应方,则委托人可以向第三方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方的抗辩。

第136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如果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损失,除原因外,不得归于该方,

(1)无偿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时间不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终止已付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特别28物业服务合约

第137点:物业服务合同

1.含义: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及订单管理)等物业服务,业主向业主支付物业费合同。物业服务供应商包括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物业经理

二、内容

1、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标准及征收方式、维修资金、服务室管理与使用、服务条款、服务交接等规定。

2、物业服务提供者公开作出业主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构成。

3、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双重服务、名、有偿、诺城、基本合同。

4.成立形式: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商依法订立的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出的物业服务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5、提前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商依法订立的期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生效的, 物业前服务合同终止。

6. 物业服务商的义务。

(1)亲自表演

(1)物业服务提供者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一些特殊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或第三方的,其应对该部分特殊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未经业主同意)

(2)物业服务商不得将其应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或付款后将所有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根本违约)

(2)正确合理的性能

(1)物业服务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财产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维护、清洁、绿化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公用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公安、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公开报送:物业服务商应定期向业主披露服务事项、负责人、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绩效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公用部分的经营收入等情况,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4) 合同后义务(诚信原则)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商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室、相关设施和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返还业主委员会,决定管理业主或其指定人员,配合新物业服务商做好移交工作, 并如实告知酒店使用和管理状态。原物业服务商违反前款规定的,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商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要求业主支付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的新物业服务商或决定接管自家管理物业的业主接管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的物业费用。

7. 业主的义务

(1)支付住宿费

(1)业主应按照协议向物业服务商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提供者已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业主违反约定,未在期限内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商在合理期限内督促支付;物业服务人员未在期限内付款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起诉或者仲裁。

(2) 通知的义务

(1)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人员,遵守物业服务人员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二)业主依法转让、租赁财产专属部分、确立居住权或者变更共同使用部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8. 解雇

(1)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雇物业服务商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决定解雇的,应当提前60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商,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通知期限除外。

(2)如果按照前款规定终止合同导致财产服务提供者的损失,业主应赔偿损失,但不能归咎于业主的原因除外。

9. 续订

(1)业主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与原物业服务提供者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商不同意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续签服务期限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另行约定的通知期限除外。

10. 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约或者聘请其他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决定,物业服务提供者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不正常。

(二)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不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议题29 合作合同

第138点:合伙合同

1、含义:合伙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企业的共同目的,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伙伴关系的本质:共同融资、合作、分享收益、分担风险

3、出资义务:合伙人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费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出资、因合伙企业事务依法获得的收益等财产

5、财产分割:合伙企业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6、合伙交易执行

(1) 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进行。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定的,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二)根据合伙合同条款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开展合伙事务;

(3)如果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事务提出异议;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执行事务。

(4)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人不得要求支付履行合伙事务的费用。

7、损益分享(972):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合伙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摊出资比例;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和分享

8、债务承诺: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和多重债务。偿还超过其份额的合伙企业债务,并从其他合伙人那里收回。

9、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 禁止行使追偿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替个人合伙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合伙人要求分配利益的权利除外。

11、不定期合伙合同

(1)如果合伙人没有协议或者合伙关系期限不明确,且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相关规定)的规定尚不确定的,应当视为不规范的合伙企业。

(2)如果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履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反对,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不规范。

(3)合伙人可以随时终止不规范的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2、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应当终止合伙合同,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因合伙事务性质不适合终止的除外。

13、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企业合同终止后,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终止和清偿合伙债务产生的费用后有盈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部分 人格权

议题30 一般人格权和特定人格权

第139点:一般人格权(自由、尊严、独立、平等)

非法拘留、剥夺自由、非法搜查他人尸体,被害人有权要求民事责任

测试点140:特定人格权的八大类

一、三类物质人格权

1. 生命权:排除自杀、协助自杀、侵犯生命权

2、身体权利:四肢、器官、组织完整性

3、健康权:生理或心理功能(功能)正常运作和玩耍

(一)法律援助义务:对受到侵犯或者遇险、有义务依法救济的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救助。

(2)人体组织捐赠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以医疗建议的形式)做出自己的决定,免费捐赠给任何个人组织,而不是(强迫,欺骗,诱导)。

2)完全有能力的自然人,未经同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书面)或遗嘱

(3)器官交易: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售、出售无效

(4)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通知、批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5)医学和科研活动:(人体基因、人类胚胎),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人体,不得违反伦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6)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被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受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的权威、性骚扰

两种或五种精神人格权

1、姓名权

(一)含义:自然人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的权利

1)民法典1017:驰名、(笔名、网名、译名、字号、短名)、参考名、名权和姓名权保护规定

(二)主题:组织法人和违法者是姓名权

(3)内容:父母的姓名不是剥夺姓名权,是亲权的行为

(4)侵权形式:干扰、盗用(未经授权、谋取不当利益、擅自使用)、假冒(冒名顶替)。披露真实姓名、用过的姓名不侵犯姓名权

(五)自然人的姓氏:姓氏后应有父亲、母亲的姓氏,但有下列情况除外:直系亲属的选举、法定受抚养人以外的受抚养人的姓氏、少数民族符合民族文化习俗的,以及其他不违反社会治安的正当理由。

2、肖像权

(1) 主题:自然人独有的

(2)内容:整体图像复制权、肖像使用权

(3)肖像的使用权

1)肖像许可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应解释为有利于肖像的权利持有人。

2)如肖像许可的使用条款未约定或协议不明确,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取消,并随时通知对方;

3)使用许可姓名、参考肖像许可证的规定、健全保护、参考肖像保护

(4)侵权形式:

(一)污名化、伪造或者以技术手段伪造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2)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权利人的肖像。

(5)合理使用肖像权:未经同意,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必要时,将公开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育和科学研究;

2)对于新闻报道来说,不可避免;

(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职责;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这是不可避免的;

5)维护肖像权人的公共利益或合法权益

3、名誉权

(1)含义:不侮辱或诽谤他人声誉的权利。(性格、声望、才华、信用)

(2)主体:自然人、法人

(3)对象:社会评价(不具体的第三人评价)

1)新闻媒体侵权认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侵权责任,(捏造歪曲、他人提供严重失实陈述内容,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使用侮辱性词语), 除了

2)文学艺术侵权的认定:描述真实或特定人的物品,含有侮辱和诽谤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害人有权依法要求民事责任

3)报纸和网络媒体侵权的认定:民事主体、证据、报纸和网络媒体的虚假内容、侵犯名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的权利

4)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查询自身信用评价、发现错误、有权反对、要求肯定或删除等情况,信用评价人员应当及时核实民事主体与信用局的关系,如属实,并采取必要措施,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隐私

(1)含义:私人生活是和平的,不想被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

(二)侵权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宁,

2)进入,射击,监视私人空间,

3 )拍摄、、窃听、披露他人的私人活动,

4 )拍摄,偷看别人的,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其他方式

第141点:个人信息保护

1、含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可记录性、可识别性(大数据处理统计,非个人信息无法识别)

(2)个人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应遵守隐私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适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合理使用: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信息公开处理规则;

(3)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3、知情权

(1)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咨询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及时更正等必要措施。

(2)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4、免责情形1036: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

(二)合理处理自然人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已依法披露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示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犯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5. 收集者和控制者的义务 (1038)

(1)信息处理者不得披露或篡改其收集或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除非处理不能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

(2)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并防止信息的泄露,更改或丢失;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变更或丢失,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知自然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保密义务: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知悉、保密,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他人披露或非法提供。

第六部分 婚姻和家庭

议题31 婚姻与家庭关系

第142点:有效和有缺陷的婚姻(结婚年龄是一种威胁)

1.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告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自明知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第143点:夫妻负债累累

1、共同签名或事后承认等共同含义来表达债务,以及婚姻中在生存中为个人姓名的日常日常生活需要;

2、生存期、个人姓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为共同生活、合作,并基于双方的共同含义除外

测试点144: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异议和理由、父母起诉确认或否认、成年子女可被起诉确认

第145点:离婚制度

1、离婚协议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

2、诉讼离婚的法律情况:

(1)重婚同居虐待遗产:诉讼寻求离婚并因过错而要求损害赔偿

(2)赌博毒品分离2年

(3)失踪和生育纠纷导致感情崩溃,调解无效

4.如果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如果雙方分居了一年,如果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應同意。

3、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判决或调解有效

4. 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没有消除

(2)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支持、教育和保护子女

(3)2岁以下,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年满八岁的人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5.经济赔偿:一方有较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赔偿,双方的具体约定,不得由法院承担

主题32 收养关系

第146点:建立收养关系

1、被收养人: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孤儿、有特殊困难无法赡养的亲生父母

2、监护人寄养限制:监护人收养孤儿,征得受抚养人的同意,义务人不同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监护,监护人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3、采用者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儿童

(2)具有支持、教育和保护的能力

(3)没有医学意见认为儿童不应该被收养的疾病

(4)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收养异性恋限制:非配偶收养异性恋子女,年龄相差40岁

5.自愿收养和同意:由收养人收养并由收养人收养,应给予同意,收养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七部分 继承

第147点:苏尔蒙继承

1.如果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人之前去世,他应由继承人子女的直接血亲继承。

2. 如果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继承人之前去世,他或她应由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

3. 王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48点:遗嘱继承

1、打印会:打印会应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2、视频遗嘱:以音视频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遗嘱和证人应将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记录在录音和录像中。

3、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可以撤回,改变自己的遗嘱。遗嘱执行人订立遗嘱后,违反遗嘱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已撤回遗嘱的有关内容。有几份遗嘱,其内容相互冲突,以最终遗嘱为准。

第149点:遗产的处理

1. 屋苑经理。

(1) 确定: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应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当选,继承人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 职务:屋苑经理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遗产,编制屋邨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破产财产被毁;

(四)处理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5)根据遗嘱或法律分割遗产;

(6)进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继承人、遗赠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5)补偿:遗产经理可以依法或按照协议获得报酬。

2. 通知义务:

1.在繼承開始後,知道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立即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解決人。

(二)继承人不知道继承人死亡或者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继承人居住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监护权:任何人拥有遗产,应当妥善保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或者争夺遗产。

4. 确定

1.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的財產被分割時,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應分給配偶,其餘的應是繼承人的遗产。

2.如果遺產屬於家庭的共同財產,則在分割產時,應先分割另一人的財產。

5、胎儿储备份额:在分割遗传时,应保留胎儿的遗传份额。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保留份额应按照合法继承进行。

6.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应损害继承的效用。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的补偿或共同处理。

第八部分 侵权责任

议题34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测试点150:共同侵权

1、侵权行为的几种类型:共同伤害、常见危险、教唆、与多人无趣接触侵权

2、常见危险行为:两人以上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多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可识别具体侵权人,侵权人负责,不能认定,连带责任

3、无兴趣联系多人共同侵权责任

(1)理由力竞争:分别执行、造成相同损害、每一行为均为充分、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2)原因与力的结合:分别执行、造成相同损害的,可确定责任的大小,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平均承诺

第151点:免责

1.紧急风险规避:因紧急风险规避而造成的损害,对造成危险情况的人,自然原因,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赔偿,风险规避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故障抵消:对侵权人,发生或扩大的相同损坏,故障,可减少

3、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难以弥补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不当措施造成损害并承担侵权责任

4. 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不可避免),等价(通常结果)

第152点:精神损害:

侵犯个人权益,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精神损害,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1、根据:原则上,只有侵权的索赔才能提出要求,违反合同而导致人格权受到侵犯,也可以提出索赔。

(1)权利要求权的竞争: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损害另一方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选择对违约责任提出索赔,则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

2、适用范围(法律规定,限于2):

(1)侵犯个人权利:

1)配偶的权利受到侵犯:离婚情况,无过错方配偶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有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犯父母和儿童权利:非法解除监护人的监护权,监护人可以要求

(2)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3、控方主体:原则上不是被害人本人,因侵权而死亡或死亡的损害,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

(1)精神损害赔偿权属于行为主张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是,如果产权的转换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则转换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1. 已作出承诺,付款人已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二)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议题35 特殊主体责任的七大类别

第153点:监护人责任

1、委托保管后的侵权责任:无限制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委托监护职责,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相应责任

测试点154:就业责任

1、单位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可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追偿

(二)被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个人用人责任:

(1)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可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追偿

(2)提供劳务的一方,对劳务造成的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三方行为,对提供劳动方造成损害,有权对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要求劳动方赔偿,并从劳动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第155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119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的措施(1195):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向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包括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2)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网络用户,并采取初步措施,未采取损害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三)权利人虚假通知,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并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服务商转让和通知义务:

(1)网络用户收到传输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无侵权声明。该声明应包括不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对账单后,应当将声明转交通知权利人,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权利人转让声明后,未收到权利人已提出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56点:安全职责(高空抛物线属性)

1、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方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运营商,经理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他可以从第三方收回。

议题三十六 七种典型的侵权责任

第157点: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一)如果缺陷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寻求赔偿;

(2)产品的缺陷应由生产者造成,卖方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2、不良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制止侵权、消除阻碍、消除危险)

3、缺陷产品预警及召回:经流通发现缺陷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未能及时或不充分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扩大,扩大损害也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人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知道产品有缺陷,仍在生产和销售中,或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第158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

1、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责任原则:因污染环境而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纠纷,行为人不会对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负责,且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类型、浓度、排放、销毁方式、范围、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等因素

4、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对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5、生态环境责任中非正本连带责任:因第三方的过错,可以交给侵权人,也可以交给第三方,侵权人赔偿后,追偿

6、生态环境责任中的修复责任:能够修复、国家机关或法律规定组织、要求合理期限的修复责任,在期限内不进行修复、自行委托或委托他人,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7、生态环境责任赔偿范围: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要求下列损失和费用

(1)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修复期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

(二)因对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调查评价费用;

(4)还清污染,修复生态成本

(5)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成本

试验点159:动物损害的责任

1.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承担或减轻

2、非法养殖动物造成的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饲养员或管理者、负者、侵权人为故意,可予以减轻

3.禁止饲养动物造成的伤害责任:禁止繁殖强壮的狗等,对他人,饲养员或管理者造成损害,应承担

4、动物园动物伤害责任:动物园应承担,做好自己的管理责任,不承担

5、遗弃、逃逸动物的责任:遗弃或逃生期间,原饲养员或管理者

6、动物损害责任在非正本分带责任:第三方过错,可要求饲养员或管理人,也可要求第三人、饲养员或管理人追偿

第160点:建筑物和物体损坏的赔偿责任

1、房地产坍塌、坍塌损坏责任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或者倒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后,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如果建筑物,结构或其他设施因所有者,经理,用户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倒塌或倒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所有者,经理,用户或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等设施及货架、悬挂物脱落、坠落的责任: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业主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者、管理人或用户作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则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高空抛物线 (1254)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扔出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应当由建筑物的使用者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作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物业服务企业等楼宇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侦查查明责任人。

(4)公平赔偿规则(1186):如果受害者和肇事者都不是造成损害的过错,则损失应由双方依法分担

4、堆垛造成的损害责任:如果桩塌陷、翻滚或滑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堆垛人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5、因阻碍通行物体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如果堆放、倾倒或遗留在公共道路上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他已经履行了清洁、保护和警告的职责,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树木造成的损害责任:森林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因树木断裂、倾倒或落果造成的损害而未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7、施工损坏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道路挖掘、修理、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者不能证明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井等地下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管理人未能证明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为由拒绝缴纳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