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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之民法典篇,核心筆記

主編

議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點:民事法律關系與非民事法律關系的差別

一、調整範圍:平等、人與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财産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差別:管理活動(不是主體關系、行為關系);

2、區分不具有私法效力的人際關系

(1)自行承擔風險:自願參加,文化活動有一定風險,對其他參與者造成損害,不追究侵權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辦方除外有安全義務

3、區分不具有私法效力的财産關系:

(1)善意:無意的、合法的權利義務關系;

(2)搭便車侵權責任:非機動車輛、未付的附加險、過失應當減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除外

第2點:民法的基本原則

性質是對一般規定和法律适用性的補充

1、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平等原則:法律地位、平等

3、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義

4、公平原則:合理判斷

(1)高空抛物線的處理: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很難确定侵權人,除非證明他不是侵權人,否則可能會損害建築物的使用,賠償,賠償可以追回,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安全措施,相應的侵權責任,公安機關負責調查

5、誠信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1)濫用權利 (2)剝奪法人人格(3)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生效條件的影響 (4)轉讓條款(品質)條款 (5)違反合同義務(合同疏忽責任和違約責任)

6、守法公序原則

(1)公共秩序和調解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沖突的良好禮儀

(2)違反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

(3)違反當地限購政策,不得因違反公共秩序和習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7、綠色環保原則: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

(1)合同履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态;

(2)銷售合同:物品包裝方式: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

(3)公序良俗VS誠信:1)誠信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影響合同效力 2)公序良好禮儀調解個人與公衆利益沖突,合同無效

議題二 民事主題

第一節 自然人

第3點:胎兒權益保護

繼承,接受禮物,侵權,保護胎兒利益,作為擁有,公民權利能力,屍體,從未存在過

(1)無能力權的原則 (2)例外創造 (3)違背公序良俗的創造義務無效(4)被認為(5)生下屍體,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測試點4: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

1.英雄烈士民事利益損害責任: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名譽、損害公共利益、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典 185

2.保護死者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譽、隐私、遺體、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1)隻有死者的近親8類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職位不同

(3)同樣的順序意味着自主,誰想去誰去

(4)以非死者的名義

(5)精神損害賠償屬于原告,不屬于遺産

第五點: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公司股東資格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能獨立執行,民事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滿8周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承認,但可以獨立執行,純利益或改編,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8歲以下,法定代表人,代理執行

4.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法定繼承人、繼承、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死亡

第二節 法人

第六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設立:未成立,創始人承擔,設立2人以上,共同債權、共同債權、自名權、選擇權(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容忍理論)《民法典》75号。

2、股東出資:貨币、實物、知識産品、土地使用權、估值和轉讓

3、越權相對無效原則:超出依法注冊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除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外,(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禁止經營),不影響效力,(原則有效、禁止、限制、特殊無效)

4、見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非法組織負責人、境外、親屬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境外,代辦行為有效,合同有效

第7點:剝奪法人資格制度(濫用權利)

1、剝奪法人資格:濫用職權、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逃債、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人債務連帶責任

(1)誰共同決定誰是(惡意股東) (2)否認,就此事(3)一人公司舉證責任颠倒過來

第8點: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

(一)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二)以法人名義從事,後果由法人承擔。

(3)善意第三方的法規或權威,代表權的限制以及不對抗

2、法定代表人的侵權責任:履行職責,法人承擔。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1)評委代表(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代理人(董事、監事、法務、部門經理)

(2)代理人的行為是職責行為(法人承擔)或個人行為(他自己的行為承擔)

(三)新法定代表人否認原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可以親自行事

第三節 非法人組織

第9點:法人實體的分支機構

一、非法組織

1、類型:獨資、合夥、分公司

2.債務清算:不足以償還債務,出資人或創始人,無限責任

3、分支機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由法人承擔,也可以管理财産,不足,法人承擔

(1) 是

(2)責任: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

(3)連帶責任:外部是公司,分公司總部不得承擔連帶責任;

議題三 民事法律行為

第10點:民事法律行為的确立

1、設定及效果:

(1)成立(目的):除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外,其含義表達的弊端;

(2)有效(主觀):含義是指合法和真實的

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自設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不依法或經對方同意,不得變更、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11點:意義

1、類型含義及有效時間

1)如何交談:了解内容

2)非法對話:抵達

3) 資料封包形式:

l 指定特定系統,輸入

l 沒有具體系統指定,知識淵博或應該知道進入

l 生效時間另行約定,并由其規定。

2、公告的含義是指:做出公告的含義,公告生效時。

第12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生效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治安良好風俗,含義真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3點: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強、公開、主、意、惡

1. 虛假含義和隐藏行為

1、虛假含義、無效(違背自願原則)

2、隐匿民事法律行為,依法

二、強制性規定和良好風俗的公共秩序

1. 發牌制度(相對有效的強制性)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在起訴前取得,可以認定為有效。

(2)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租賃合同無效的,在法院一審辯論結束前,取得、準許建設,應視為有效

(3)建設合同:承包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效,起訴前

2、備案登記制度(行政強制性規定)

(1)商品房銷售合同: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為由,未登記,請求确認無效,不支援。該協定應以備案和登記手續的形式進行,作為生效的條件,從該協定開始,但已履行主要義務并被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2)租賃合同:無需租賃合同登記,無影響,效力

三、惡意串通:惡意串通(串通、謀取私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無效

第14點: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1、流(質押)質押條款:債務期限屆滿前,約定到期不能履行的債務,由債權人所有,隻能,優先償付

2、存款合同

(1)押金合同,交貨押金,設立

(2)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金額不得超過20%,超額不得産生,定金生效

3、無效格式條款及免責聲明

(1)無效形式條款:不合理免責、減輕責任、增加對方責任、限制和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2)免責條款的無效性:免責人身傷害、故意或重大過失财産損失

4、貸款合同利率:年利率36%以上,無效

5、20年以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部分以上無效

第15點: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待定

一、無權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應實施代理行為,如未得到代理人承認,對代理人不産生影響。

2、對方人可以催促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認。代理人不表達的,視為拒絕承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得到承認之前,善意的對應方有權撤回。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3. 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被承認,善意的對應人應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要求行為人賠償他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代理人認可時對方可獲得的收益。

4. 如果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行為人無權在床上行事,則對方和行為人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16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重大誤會:物質(本金支付義務)誤會(自發)、行為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1)對行為性質的誤解:未付時支付

(2)對另一方的誤解:不包括對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誤解

(3) 對客體的誤解

2、詐騙:故意告知虛假事實,隐瞞事實

(1)欺詐手段,與真實含義相悖,欺詐方、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2)第三方欺詐,與真實含義相悖,對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欺詐的一方、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1)負面欺詐:期間房屋銷售,開發商告知買家未來有...,當傳遞房屋不存在時

2)産權欺詐:商業主體欺詐導緻買受人房屋所有權無法獲得,欺詐方可以要求不超過購買金額1倍的賠償,(一房售出,先售後到,先延期售,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拆遷安置補償住房)

3.脅迫:一方或第三方,脅迫,違背真實含義,脅迫方,法院或仲裁

4.明顯不公平:處于困境,缺乏判斷力,不公平的确定,受害方,法院或仲裁

(1) 如果十分之一的罰款構成單一承諾債務,則撤銷權的行使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為由

5.撤銷權的消滅:1年知悉原因,90天知悉重大誤會,1年終止脅迫,1年明示或明示放棄行為,5年行為日期

第17點:特别民事法律行為

1、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加生效或者取得的條件時生效的;(2)當附加的解雇或成就條件時,應失效

2、準備效果: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正當阻撓、作為有條件的成就、不正當的晉升、作為有條件的成就

3.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有效期、有效期、終止期限、到期日

議題四 代理制度

第18點:濫用代理權

1、濫用代理權

(1)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義與本人進行民事訴訟,但經代理人同意或認可的除外。

(2) 代理人不得代表代理人和其他同時代表自己行事的人執行民事法律行為,但經代理人同意或認可的除外

2、代理商的責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未完成履行職責,緻使代理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代理人合法權益,承擔連帶責任

測試點 19:再代理

1.如果代理人需要轉讓給第三方,他應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認可。

2、轉讓代理人經同意或認可,代理人可直接訓示轉讓給第三方,代理人隻對第三人候選人、第三方的訓示、責任

3. 未經同意或認可,代理人應承擔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的責任,除非在緊急情況下,以維護代理人的利益

測試點20:作業代理

在權限範圍内執行法人或者違法行為人的工作任務,對法人或者非法法人組織産生影響,限制職權範圍,不與善意的第三人對質

試驗點21:無藥劑與外觀劑

一、看代理:不,超越,終止後,還是執行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1、組成要素:

(一)行為人在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

(2) 善意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3)我将承擔法律後果。

2、判斷:主觀誠信無過錯(對必要的檢驗義務);客觀上有外觀的權利(介紹信、加蓋印章或合同特殊印章空白合同,交易習慣)

3、合同效力:無權與代理人簽字待定,代理人的出現是否合法有效

4、法律效力:必須由代理人(或本人)承擔,承擔責任後向代理人追償。注意:代理商已履行其合同義務,并被視為已得到認可

5、民事權利:代理人收回權、拒絕權、第三方通知權、撤銷權

6、不構成可見的代理情況

(1)僞造、公章合同授權、僞造他人姓名

(2)公章合同被授權、遺失或被盜用的

(3)終止工作關系,以合理的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應當告知

議題五 時效法規

第22點:訴訟時效的适用範圍

1、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制止侵權,消除阻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産權、登記動産權

3) 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 4) 其他

第23點:訴訟時效暫停

1.訴訟時效的中止:在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内,由于以下障礙,時效期限無法行使,訴訟時效被中止:

(1)不可抗力(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不可逾越、客觀)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管理人;

(四)權利人由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申索權的障礙。

時效期限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内屆滿

第24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1.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被中斷,時效期限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并自相關訴訟程式結束之時(3年)起計算:

(一)權利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2) 債務人同意履行其義務,

(3)訴訟或仲裁,(4)其他

第二部分 财産權

專題六中不動産權的基本原則

第25點:财産權的保護

1、主張不動産的權利

(1)不動産權的确認:由于産權(歸屬、内容)糾紛,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确認權利

(2)歸還原件的權利債權:無權占有、占有人、要求返還原件

2、擁有保護權的主張權:

(1) 占有動産或不動産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歸還原件;

(2)占有人有權要求停止侵權,排除阻礙和消除危險;(3)對于因占有或阻撓而造成的損失,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4)擁有要求歸還原件、占用日期、1年内取消的權利

3、财産保護期限制

(1)對财産的要求權:

1)退回原始索賠的權利:

l 房地産:不受訴訟時效(登記制度)的限制;

l 動産:1>特殊動産,不受時效限制 2>普通動産,一般情況(兩人之間)時效3年,特殊情況(涉及第三方)2年排除期

2)擁有歸還要求的權利:1年排除期,入侵發生之日

(2)債權:普通債權、3年訴訟時效、存托金國家救助

4、遺失财産的追回:失物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失物。失物人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非處分權利人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悉或者知悉受讓人之日起2年内要求将原件退還受讓人,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從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處取得失物的, 權利人在要求歸還原件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非處分權利人追償

第七章 所有權

第一節 産權變更

1、一般不動産權變更:處分權、有效合同權、登記或傳遞權、産權變更權、後續取得權

2、特殊産權變更:無處分、有效合同、登記或傳遞、物權變更、原購、誠信收購

第26點:區分原則

1、不動産差別化原則變更:不以不計物權登記為準,不影響合同效力

2、救濟: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返還不當利潤、選擇一種選擇

(1)違約:合法有效,違約責任,繼續履行

3、測試合同有效性(無法計件)的答題要點

第27點:正确的登記和異議登記制度(按名稱購買房屋)

一、正确登記和異議登記:

1、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産登記簿上記錄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産登記簿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确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2、如不動産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登記異議,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内未起訴的,異議登記即告失效。異議登記不當,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要求損害賠償。

二、産權證與登記不一緻:房産證是産品證,應當一緻、不一緻,除非有登記錯誤的證據,以不動産登記為準。公信公信公示原則,推定登記正确,處罰權

1、利害關系人對登記、訴訟購房、處置權、合法有效以及随後的購置權無異議

2、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訴訟中登記、敗訴、買房、有權處置、合法有效、由繼承人取得

3、利害關系人異議登記、勝訴、訴訟在出售房屋時得到承認,有權遵守紀律處分,合法有效,取得後

4、利害關系人異議登記、勝訴,在出售房屋的訴訟中不予承認,無紀律權,合法有效,不能善意取得

第28點:預先登記制度

一、提前注冊

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協定或其他不動産權協定,保護将實作物權,可以申請提前登記,未經權利人同意,提前登記、處置,不影響産權。

2、提前登記後,索賠被銷毀或可在90天内在房地産登記,無登記或無效

二、實事求得:法律建構、實作事實行為、取得不動産

1、異議登記(街道名稱買房):不屏蔽債權也不屏蔽産權,隻有屏蔽但善意獲得,自登記之日起15天内提出異議

2、提前登記(期間房屋售出的房數)不妨礙索賠隻阻止産權,自能夠進行房産登記之日起90天

第29點:動産傳遞系統

1.即決傳遞:動産權在設立和轉讓前,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生效之日起,一直被合法占有。

2、指令傳遞:動産權,在設立和轉讓前,合法占有第三方,通過轉讓請求歸還原有權利,代替傳遞

3、占有權變更:轉讓動産權,并約定,繼續占有,協定生效時,不動産的效力

第30點:不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不動産權變化

1、因财産權變更公權力:法律文書(有限權利判決,支付判斷不立即導緻物權變更)、征用決定、生效

2、因繼承權變更:開始繼承(唯一繼承,多人繼承不立即)

3、因實事行為而改變的物權:實作事實行為(違約、侵權、出其輕、損失、無端經營、不當利潤、發明、創造、發現、添加)

測試點31:誠信獲得

1.善意收購:無處分,主觀誠信無重大過失,客觀支付合理價格,注冊或傳遞

2.善意取得效力:善意取得産後動産權,撤銷原有權利、轉讓、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的權利,但除外

3、無紀律權:不影響合同效力

試驗點32:找回丢失的動産

1.遺失物公告期限:公告之日起,1年内,無人認領,退回國家

測試點33:添加系統

(加工、符合、混合)的産權歸屬,有約定,無合同依法,無法律規定的效用和保護貨物無過失,一方有過失賠償,無過失造成損害的另一方賠償

第二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34點:成員資格

一、業主共同決定事項(278):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二) 制訂及修訂管理章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拔、辭退;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維修資金;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籌集資金;

(七)重建或者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公用件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件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享、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要事項。

業主應當共同決定事項,且占三分之二以上自有部分的業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者人數的業主應當表決。

關于前款第6項至第8項所指事項的決定,應由專用區四分之三以上和投票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所有人商定。

前款其他事項的決定,由參加表決的區域排他性部分的所有人和參加表決的所有人準許。

試驗點35:住房改革制度:

經營性住房的住宅改建,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規章外,經利害關系業主同意

(1)該建築物的所有者自動認為存在利益(2)建築物的所有者認為生活品質和房屋的價值受到影響,并親自證明該利益

第36點:維持資金

1、歸因與使用

(1)全社群業主共享并用于(電梯屋頂外牆和無障礙設施)等(維護,更新,翻新),維護資金(籌集,使用)的零件總數

(2)緊急情況,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使用

(3) 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

第37點:總部分收入歸屬

建設機關、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共同部分産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業主共同

第38點:所有者的監督權

1、物業或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委托(基本合同,有特殊申請),管理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受業主監督,回複業主的詢問

2、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實施政府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第39點:業主、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行為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要求。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政府依法實施的其他管理措施。

(2)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關于飼養動物的違法規定、拒不繳納财産費等)、請求權(制止侵權、消除阻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狀态、賠償損失)

(三)對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對未履行義務的,有關各方可以向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舉報或者投訴,依法處理。

2. 動物飼養者行為準則: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涉他人生活。

第三節 共享系統

測試點40:基于共同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轉讓VS LLC的股權

1、根據股份優先購買權:股份、可轉讓、股份、其他共有人,條件相同,購買權

2、根據行使股份優先購買權:根據股份、轉讓股份,應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提出索賠,協商,按照各自普通股的比例在轉讓時

3、根據優先購買權VS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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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額共享

有限責任公司

系統歸因

民事制度

商業系統

限制層次結構

行為法則意義上的單層限制

組織法和行為法意義上的兩級限制

繼承問題

普通股權利标的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的,除共同所有人另有約定外,其他主張優先購買的共同所有人不得予以支援。

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該股東的資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

自然人股東因繼承而變動!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院不予支援,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

内部轉賬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其他股東要求優先購買的,則不支援股份之間的普通股轉讓

股東可互相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

外部轉賬

轉讓自由

股東将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以确認收到股份。經其他股東多數同意

運動的持續時間

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期間,當事人之間應當有約定,不得按照下列情形界定任何協定或者協定:(1)行使期限應當在轉讓人給其他股東的通知中載明,其中載有相同條件的; 以誰為準;(二)通知中未列明的行使期限,或者自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以内的期限為15天;(3)轉讓人未通知的,其他共有人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第15天最終确定相同的條件;(4)如果轉讓人未通知,無法确定其他股東是否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相同條件的最終确定,則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六個月内

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份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限内提出購買請求。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或規定未知條款,則以通知确定的期限為準,通知确定的期限應少于30天,或者如果行使期限未明确行使,則行使期限應為30天。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式轉讓股東權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平等條件

數量、價格、付款方式、期限

相同

沖突解決

兩個以上的命題,協商和協商不成比例的分享

鍛煉限制

如果超過半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轉讓的股份;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們應被視為同意轉讓

議題八 受益财産權的使用

試驗點40:土地承包經營權

1、宣傳對抗主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确認:合同生效時由設立、登記機構出具證書和登記,并确認土地經營權

(2)轉讓登記土地合同管理權的效力:土地合同管理權(互換、轉讓)與第三方善意的不宜未經登記反對

2、流通土地管理權:

(1)土地經營權的轉讓:獨立決定、租賃、股權、其他方式、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2)土地經營權轉讓對對抗的影響:流轉期超過5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期超過5年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生效時的訂立權、未向善意第三方登記

(3)土地經營權專項流轉:承包農村土地,登記後取得産權證書,可以(出租、分享、抵押等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

第41點:居留權

1、概念:居住權、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房的權利,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受益财産權,滿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

2、居住權VS租賃:

(1)立法目的:保護居住權

(2) 權利的性質:與具有受益财産權的債權

(3)基本:書面合同(将)VS租賃期超過6個月

(4)期限:可超過20年 VS範圍從20年以上

(5)登記效力:登記生效VS登記備案

(6)付費否:付費可以免費,免費VS付費的原則

(7)權利限制:不可轉讓,不可繼承,不可出租(合同除外)VS有合同,範圍從未經授權的轉租

(8)消除:期限屆滿或死亡(外部登出)VS租賃期滿

第42點:地役權

1. 對抗效力的地役權的設立和登記:合同在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三名善意人進行抗争

(1)基本合同(2)自權利(3)已訂立,土地合同管理權,未經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設立地役權

議題九 擔保權益

第一節 擔保權益的基本原則

第43點:擔保合同的訂立和過失賠償

1、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2、從合同上看:主債權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未約定)的除外

3、責任:擔保合同已被認定為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各人承擔相應責任

4、獨立擔保:當事人約定排除财産無效的擔保,但當事人的意思要表達的真相,根據無效行為的理論轉換,也要将其轉換為一般從财産上獲得的保證。

第44點:擔保權益的擔保範圍

主要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擔保财産的保管費、擔保權益的實作費用,另行約定的(大于協定的主要債務部分無效)

第45點:擔保權的材料是财産:

擔保财産、(損毀、滅失、征用)、擔保權人、取得(保險、賠償、賠償)、優先賠償、履行期限未滿、定金

第46點:債權轉讓對擔保權益的影響(來自屬性):

第三方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轉讓債務,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試驗點47:财産保險與人類保全共存的處理:

1、财産保險和他人保全,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實作索賠;

(二)如無約定指令,債務人自行提供财産擔保的,債權應當先以财産的擔保實作

3、第三方為貨物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實作貨物擔保的債權或者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4、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之間不得互相追償)

第二節 抵押貸款

第48點:抵押品

1、抵押物品:有權使用海、能、連同抵押

2、不可抵押物品

(一)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可以與工廠等建築物一并抵押。

(二)土地所有權集體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扣押、監督權)、(所有權、使用權)糾紛财産、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其他公益設施)、非法建築、(宅基地、自留場地、自留山)等

3、建立築的處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不屬于抵押财産的建立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與建立築一并處置,但建立築的價格不受補償。

4、将房屋單獨抵押:根據規則将房屋作為一體,作為同一财産,确定結算順序

第49點:抵押貸款的建立

1、房地産按揭

(1)設立房地産抵押:登記時

1)區分原則:未登記抵押、抵押合同的有效期、擔保義務,應當協助登記,但抵押不成立,無擔保責任,無優先權的賠償權

2)不動産抵押合同的訂立:對損失、轉讓、導緻抵押未登記的,債權人請求承擔責任,以抵押的價值範圍、法院支援、範圍不得超過、有效設立、應當承擔責任

2、動産抵押:抵押合同在訂立時生效,未登記的不得違背善意的第三人(抵押的土地管理權也是)

第50點:移動财産的浮動抵押貸款

1、動産浮動抵押登記效果:不得違背正常經營,已支付合理價格并獲得抵押購房者,

2、動産浮動抵押與一般抵押競争:設立浮動抵押後,部分财産設立動産抵押,抵押登記,在首次浮動抵押登記後優先于動産抵押

3、價格擔保:動産抵押,擔保為抵押價格,在交貨後10天内登記,優先于其他擔保人支付,留置權除外

第51點:抵押權與租賃權之間的沖突解決

1、設立第一原則:在抵押設立之前,已經出租并轉讓占有權,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

(1)租賃行為:既無處置權,也不具有處分權、債權與債務關系、負擔行為

第52點:抵押品的轉移系統

1、抵押品的早期轉移

(1)抵押期限、可轉讓、合同、抵押權不受影響

(二)抵押權人轉讓抵押财産時,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提前結算、定金),轉讓價格超過債權部分的抵押權人,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53點:抵押的從屬财産

1.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開轉讓,也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轉讓。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

2、受讓人向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非抵押合同當事人且未登記變更的,抵押權人未為受讓人辯護的,法院不予支援。

第54點:抵押貸款保值

1、抵押權人的行為足以降低抵押财産的價值,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停止。

二、抵押财産價值下降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複或者提供與減價相對應的擔保。

3、抵押權人不恢複抵押财産的價值,不提供擔保,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

第55點:抵押的處置和效力(409)

1.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或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權的狀況和附擔保債權的數額。但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産生不利影響。

(二)債務人以自有财産設立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權人排序居次或者變更抵押的,另一擔保人應當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賠償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另一擔保人承諾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56點:抵押貸款的還清順序

1、按揭結算順序(414):登記時間已連續,登記前未登記、未登記比例

2、抵押權與品質權沖突的解決(415):抵押權的設立與品質權的設立,登記和交貨的時間已經确定

第57點:抵押貸款的行使期限

1、抵押行使期限:主債權的時效期限(物權法、協定或登記部門本身規定的時效期限無效)

2.主要債權時效期屆滿後的法律後果:主體債權時效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權,主要債權時效期屆滿後,抵押權人請求申請登記支援抵押權

第58點:最高抵押貸款

一、在最高抵押權确立之前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以最高抵押作保的債權範圍。

2.在确定最高抵押擔保的債權前,轉讓部分債權,最高抵押權不得轉讓,除非另有約定

(三)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應當為債權在一定期限内連續發生提供擔保财産,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債權最高限額的償付。

4、宣告破産,債權認定

5、在未約定的最高保證期内,擔保人有權任意解除債務,并可以随時通過單方書面通知解除,擔保人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節 質押權

測試點59:移動産權

一、設立動産品質權:品質權自質押财産出交時設立

測試點60:品質合适

1、基金份額、股權

(一)基金份額、股權為品質的,應當登記并設立品質權。

(二)基金股份、股權發行後,除生産者與權利人協商同意外,不得轉讓。

(3) 發行人轉讓的基金的股份及股權價格應提前清償或存入

二、應收賬款品質權的設立和權利轉讓的限制

(1)對應收賬款發放品質問題,自辦理時起設立品質登記

(2)品質釋出後,不得轉讓,但品質人與品質權利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3)轉讓價格應提前付清或存入

3、品質處置權:發行人不具有品質處置權,善意傳遞的材料,可以善意取得,質押合同是單一的不可償還合同,不要求轉讓合理的價格

第四節 留置權

第61點: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設立條件

1、債務已到期;

2、合法占有債務人的流動财産;

(1)動産:留置權的标的隻能是動産

(2) 合法占有:

(一)法律:債權人根據合同的性質占有債務人的動産,

l 因侵權而占有債務人動産的債權人,非法占有的,不得主張留置

l 撿回失物的人不是合法占有的,不得主張留置權

2)占有:簡單地持有不符合留置權的條件

(三)動産的占有與債權的發生,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1) 占有與債權人的權利有關

(2)商業留置權不要求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

4、不違反法律與當事人約定。

(1)法律禁止流通的動産,

(2) 當事人約定不予保留的動産,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習俗

二、留置權的實施:寬限

一、留置權持有人和債權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之後債務的履行期限,

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60天以上的履約期,但新的、腐蝕性的除外,

3、逾期履約,留置權顧問可以同意債務人貼現,也可以拍賣出售,優先賠償

4、打折或售中,應參照市場價格

三、留置權的消除:喪失占有權,接受額外的擔保

第三部分 債務法通則

十債專題的法定分類制度

分類

細分

固定債務

單一承諾債務

合同債務

大自然的債務

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

賭債、毒資、錢等非法債務

私人借貸債務年利率為24%-36%

限制超出遺産範圍的債務繼承金額

彩禮

法定債務

侵權債務

無緣無故管理的債務

過度的盈利債務

合同疏忽債務

第62點:自然債權:債權的存在,不得由法院執行,債務人不得要求返還不正當利潤後

第63點:單一承諾債務

1、公告的含義是指生效時間:通過公告做出的意思表達,公告生效時

2、獎勵廣告:以公開方式聲明,完成特定行為人、支付、完成該人的行為,可要求其付款

第64點:無緣無故管理的債務

1、無因管理的識别

(1)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必要的費用,并賠償因管理而遭受的損失,以避免損害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務;

(二)管理事項不符合受益人本意,不享有前款規定權利的;

2、經理的義務

(1)管理方法和管理中斷:管理者應管理他人事務,應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更有害,不得無正當理由地中斷。

(2)管理人通知和接收訓示的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務,能夠及時通知他們,不需要緊急處理,并應等待受益人的訓示

(3)管理人的報告和财産轉讓義務:管理結束,向受益人報告管理服務,管理服務獲得的财産,及時轉移受益人

測試點65:不當的營利性債務

(一)牟取暴利者無法律依據取得不正當利益的,受損害人可以要求牟取暴利者并返還利益的;

(2)除履行道德義務外,在債務到期前清償債務,明知未履行義務

2、牟取暴利者退貨義務

(1)善意的獲利者返還的義務:牟利者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收益沒有法律依據,獲得的利益不再存在,不承擔返還義務

(2)惡意牟利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利潤沒有法律依據,被害人可以要求返還所得利益,并賠償損失

3、免費第三方退貨義務:牟取暴利者已免費轉讓給第三方,受損者,可要求第三方,在相應範圍内承擔退貨義務

題目十一債務的科學分類體系

第66點:單一債務和大多數人的債務

一、單筆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

多數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一方或雙方

1、根據債務:

(一)債權人兩人以上,銀團标的物,按照份額,各享有債權;

(2)債務人是兩人以上,标的物可以分割,按份額,各承擔債務。

(3)份額難以确定,視同,份額相同

2、相關債務:

(1) 含義

1)共同債權:如果債權人超過兩人,部分或全部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2)連帶債務:如果債務人是兩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

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

(2) 内部關系

1)與債務人共同,份額難以确定,視為同一份額。

(二)債務人可以主張其實際負責為超過其本份、超支的債權人和其他債務人的未實作份額進行抗辯,追償、享有債權,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

(三)追償的連帶債務人、若幹債務人不能支付其份額的,其他共同債務人、若幹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内按比例分攤。

(3) 履行連帶義務的規則

(一)債務人履行、抵銷或者存存部分債務的,應當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另一債務人的債務;債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如果共同債務人的部分債務被債權人免除,另一債務人的債務應當在共同債務人承擔的份額内消除。

(三)如果共同涉及債務人的部分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歸屬于同一人,則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承擔的份額後繼續存在。

(四)債權人遲延向部分關聯債務人的償付的,應當對另一個共同參與的債務人産生影響。

(4)行使連帶債權的規則:股份難以确定,被考慮,股份相同,實際債權人收到,按比例分攤,并返還給其他債權人

第67點:财産債務、勞動債務和金錢債務

1、财産債務:

(1)具體債務:财産本身不可更換,傳遞前滅失,免繼續履約;

(2)債務類型:可替代、交貨前滅失、不免除繼續履行義務

2、勞動債務:不履行或履行不遵守約定,不得強迫履行,承擔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3、貨币債務:以支付貨币為内容的債務,除法律規定或者另有約定外,在實際履行法定貨币時

測試點68:簡單債務和選擇債務

1、單純債務:履行标的隻有一項

2、選擇債務:

(1)債務的履行有幾種類型的标的物,但債務人有選擇權、法律規定的除外或有其他交易習慣。

(2)約定的期限或履行期限屆滿的,無選擇權,經催複,在合理期限内尚未選擇,将期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

3、標明債務的行使:

(1)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應當在到達時發出,标的物應當确定。在确定主題後,除非獲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不得更改主題。

(2)如果标的無法執行,則不能選擇不能執行的主題,但未能履行是由另一方造成的除外

第四部分 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69點:合同的科學分類

1、國家計劃合同:

(一)國家應當按照緊急救援或者疫情防控,釋出指令或者指令任務,依法與有關民事主體簽訂合同。

(2) 有義務提出要約的一方應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三)負有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或者提出合理要求。

2、預約及本合同(商品房銷售):

(1)預訂合同:雙方同意在未來一定時間内訂立合同(認購、訂購、預訂、意向書)。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取消合同要求賠償的損害賠償,不得強制履行。

3、第三方權益合同:

(一)當事人約定履行對第三人債務,債務人未履行或者履行與第三人約定不符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對債務的,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債務、未履行債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承擔;

專題十一 十三 合同的訂立

第70點: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差別

1. 要約的含義和要素(472):希望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含義意味着其含義應與以下方面保持一緻:内容具體明了;

(1) 承諾:表示受要約人同意要約

3、要約邀請的含義和類型:希望他人自行發送邀請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内容符合要約規定,構成要約

(1)商品房銷售:

1)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均以邀請函形式提出,但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描述及承諾具體确定合同訂立及房價對視同要約有重大影響。

2)說明和承諾即使未包含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應視為合同的内容,如果當事人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2)品質不合格:性能不足中的缺陷

測試點71:履行醫治法則

1、合同成立時間

(一)書面合同,雙方簽訂或者按手印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簽字,合同成立;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時,應當訂立合同。

2、無權代理:代理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對方履行,作為合同的承認

測試點72:合同時間(網上購買)

1、當事人使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多種形式的合同,要求簽訂确認書,簽訂确認書,合同成立。

2、當事人通過網際網路釋出符合要約條件的商品或服務資訊,對方選擇商品或服務,并在合同訂立時成功送出訂單,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73點:格式化條款(合同)

1、識别

(1)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預先制定、訂立合同,未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2)提供格式條款,遵循公平原則,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重大利益,按要求說明

(3)未履行義務表明,導緻缺乏關注或了解,物質利益條款,可以主張,本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2、無效情形:提供當事人的形式,不合理免除或減輕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3.格式條款的解釋:争議,按照通常的了解,解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解釋,應做出不利于提供者,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緻,使用非格式條款

第74點:合同疏忽責任

1、合同疏忽責任: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1)虛假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2)故意隐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

3) 違反誠信原則

2.侵犯商業秘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已知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披露或不當使用,造成對方損失,承擔責任

第75點:争議解決條款的獨立性:

合同條款的效力,不生效、廢止、無效、終止等,且不影響争議解決方式

關于主題十六的合同履行 十六

第76點:履行合同的補充規則

1.合同生效後,可以通過協定進行補充

1、價格或報酬不明确: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按照規定的履行

2、履行地點不明确:1)支付貨币的地點、收款貨币的地點、履行;2)不動産傳遞、房産選址、業績;3)其他目标、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

3、履約期限不明确:1)債務人随時履行;(二)債權人在任何時候請求履約,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作、履行;

5、履約成本的負擔不明确: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負擔,由于債權人原因導緻的履約成本增加,債權人的負擔

第77點:電子合同的履行

一、通過網絡簽訂的電子合同

1、快遞貨物:簽收時間是交貨時間;

2、提供服務:憑證上注明的時間就是服務時間;

3、使用标的物線上傳輸投遞:接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并能檢索到鑒定時間、投遞時間;

4、即将有後續

測試點78:執行三大防禦的兩次服務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互債,不得連續,應當同時,在另一方履行拒絕權之前,另一方履行不遵守約定,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請求

2、首先履行抗辯權:互相債務,有順序,應當先,在履約方有拒絕權後,先履行方履行不符,後者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應當首先有明确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沒有确切證據可以中止,違約責任

(1)業務嚴重惡化,

(2)财産轉讓,提取資金以避免債務,

(3)商業信譽受損,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4.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1)如果根據前款暫停履行,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二)另一方提供擔保并恢複履約。

(3)中止後,如果對方當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複其履約能力,且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如果該行為表明主要債務未履行,則暫停履行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79點:合同履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1.履約困難:債權人(合并、分居、變更居住地),未通知債務人,使履約困難,債務人可以暫停或存入标的物

2、提前履約:債權人可以拒絕,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費用增加、債務人負擔重等情況除外

3、部分履約:債權人可以拒絕,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除了增加費用、債務人的負擔

4、當事人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變更(姓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而變更或未能履行合同義務。

專題十六 合同的儲存(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測試點80:外科醫生

1、組成要素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級債務人的債權、債權是合法和到期的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及債權的

(3) 債務人的債權并非債務人所獨有

2、債權人優先行使從屬權利:在債權人債權屆滿前,債務人訴訟時效期即将屆滿或破産債權未及時申報,影響債權實作,債權人可以請求排序居次并履行給債務人

3、行使範圍:債權人的應得債權有限

4、訴訟地位:債權人原告、次級債務人被告、債務人獨特

5、抗辯權的轉讓:對方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提出債權

6.訴訟費用:債權人行使外科醫生,必要費用,債務人負擔

7. 勝訴的收益:法院認定外科醫生已經成立,債務人的對應方履行了對債權人的義務

8.法律效力:債權人接受履約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對方、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9.訴訟時效:債權人提起抵押訴訟,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第81點: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回債務人及其對應人的法律行為)

(1)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法律債權

(2)主觀上,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

(三)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損害了債權的

2.訴訟狀态:債權人原告、債務人被告、債務人對應人是獨一無二的

3. 撤銷的後果:債務人的對手方将财産返還給債務人

4、訴訟必要費用:本金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的對手方有過錯,并适當分擔

5、撤銷權免責期限:在債權人知悉撤回原因時,1年不行使,撤銷權消滅,不知道5年

6.注:債務人實施的8種欺詐性債權行為:

(1) 放棄債權(到期和未決債權),

(2) 放棄保修,

(3)串通延期(惡意串通事後抵押,惡意串通延長債權履行期),(4)且知(明顯不合理的低成本轉讓且受讓人知道,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與轉讓人知道)

(5)免費接送

7、繼承權兼具财産和人格;

專題十六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測試點82:債權轉讓(内外不同通知)

1.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相對性原則、債權轉讓協定、債權轉讓的效力

2.債權因債務人效力而轉移的時間:通知債務人

3.債權的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不經通知,不生效,即不産生外效

4.通知債務人後撤回:原則上,除非經債務人同意,否則不得撤銷

5、轉讓債權連帶擔保人責任:原擔保範圍、繼續承擔、債務不變、不增加擔保人責任、未經擔保人同意

6. 訴訟時效:債權轉讓、訴訟時效、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的中斷和重新計算

7、債權人轉讓債權人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受讓人的救濟:根據合法有效的轉讓協定,調查債權人對有缺陷的擔保責任,即違約責任

8、通知債務人還清:債權轉讓、原債權人退出原債務關系、債權債務喪失、受讓人代替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九、債務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向原債權人履行:

(1)無效後,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隻能向受讓人履約;

(2)原債權人構成不正當利益(無法律理由、一方受益、一方損害、利益與損害取得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0. 債務人的抗辯:通知債務人,轉讓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提出針對受讓人的抗辯

11.債務人的抵銷權:到期原則,當收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向設保人的債權,且債權在轉讓前到期時,債務人可以要求抵消

12.受讓人委托受讓人代為該人接受履約,債務人違約:合同相對性原則,代為受讓人接受履約人、非合同方、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83點:債務承諾(内外有差別和同意)

1.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内部有效的外部無效,債務人轉讓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同意,無外部效力

2、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協定:可以、債權人以行為、同意、債務轉讓的方式簽署協定

3、債務人與第三方協定出具未償條款,債權人就債務簽訂:債務并存,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後,沒有特别協定。與債務人連帶責任

4.所有債務轉讓債務人不履行: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所有債務轉讓,原債務人與債務的關系,非合同方、新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5、抗辯權轉讓和禁止抵銷:

(1) 如果債務人轉讓債務,新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抗辯

(2)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沒有債權,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專題十六 第十六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試驗點84:替代清算

1、概念: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債權人受制于其他種類的償付而不是原來的償付,并使債權人的債務被銷毀

(1)債對債協定:諾成協定,立即生效,兩筆債務并存,債權人有選擇權

2、構成要素:原債的存在,雙方約定以其他種類的付款代替原付款,達成替代和解協定,應收賬款支付的現實情況

3、履約期滿後達成債轉債協定:

(1)履約期滿後,和解尚未傳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傳遞的,法院重點審查第三人是否惡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支援。

(二)一審程式達成債務減免、撤回起訴、允許、二審程式、撤回上訴、通知撤回起訴、不申請不撤回起訴、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因為債務人可以立即完全履行協定,是以無需發出調解函; 是以是不允許的,應該繼續聽從原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關系

4、履行期滿前達成貨物債務減免協定:債務尚未傳遞,債權人要求傳遞,法院應當說明,根據原債權人的權利義務提起訴訟,拒絕變更債權,駁回,且不得影響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單獨提起訴訟

測試點85:清算抵消

1、概念: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承擔多種類型的債務,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付款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債務人指定履行債務。

2. 債務人未指明:

(1)第一次演出已滿;

(2)所有到期的債務,在沒有擔保或最低限度擔保的情況下首先履行,

(3)未得到保證或同等保證,履約負擔較重,

(4)帶負,第一到期,

(5)随着到期,比例

測試點86:平倉

如果債務人履行主要債務,則還支付利息和相關費用,付款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除非另有約定,按履行順序,費用 - 利息 - 本金義務

測試點87:合同取消

1. 法定解除權

1、解除一般合法權利(563):

(1)不可抗力,導緻或未能達到合同目的

(一)隔離期間,實施檢疫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命支援;被隔離人員有工作機關的,隔離機關在隔離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作報酬。

(二)履約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确或者以行為表明,未履行主要債務的,不履行的一方解除,并追究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三)當事人在通知後延遲履約,未在合理期限内履約的,應當解除違約責任,并追究違約責任。

(4)延遲履行或其他違反合同,導緻和無法實作合同目的的行為

(5) 法律規定其他

(六)繼續履行債務的非預定合同,随時終止債務,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7) 情況變更(533):

1)合同完成前,不可預見的,商業風險沒有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不利影響可以重新談判,合理期限無法協商,請求法院或仲裁,變更解除

(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按照公正原則變更或者駁回案件。

2、特殊法定解除權(任意解除權):

(1)不規範租賃合同:雙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2)物業服務合同不規範:雙方随時取消,提前60天書面通知

(3)不規範的合夥合同:合夥人,随時終止,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合夥人

(4)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随時取消,因合同終止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怪當事人的原因外,

1)委托合同終止的一方當事人無償賠償,應當賠償因解除合同時間不當而造成的直接損失。

2)已付委托合同終止的一方應賠償、直接損失并取得利益。

(5)紀律合同:雙方當事人

(6)監護合同:存款人,雙方無監護期

(7)合同:修理工,造成承包商損失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8)貨運合同:承運人交貨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暫停運輸、退回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将貨物傳遞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是以遭受的損失。

(9)旅遊合同:遊客

1)旅遊結束前,遊客可以終止合同;

2)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将餘額退還給遊客。

3. 解除權的行使和效力

(1) 解除義務的行使

1)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約定,行使期限内取消,不行使的權利屆滿,解除權消滅。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的,權利人的取消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此事的原因,或者由對方提示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消除

2) 練習 (565):

l 一方主張依法解除,并應當通知另一方,并在到達時通知另一方;

l 通知規定,如未履行義務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則合同自動終止,該期限内不履行的期限在通知中指明的期限屆滿時終止;

l 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在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内,請求法院或者仲裁,确認駁回的效力。

l 未經通知、直接訴訟或仲裁請求解除以及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的索賠副本、自我起訴書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當事人時,索賠終止

(2) 有效性

1) 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 (566)

l 放電後終止履行;根據履行和合同的性質、恢複原狀或補救措施要求賠償所履行義務的權利

l 如果違約被取消,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l 解除後,擔保人仍應對擔保承擔責任,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終止的效力範圍(567):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和解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問:A公司是否有權終止與B公司的合同?為什麼?

第88點:偏移量

一、法定抵銷:

1、主動債權已到期: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标的物(類型、品質)相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抵銷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到期的債務、協定或法定非抵消

2、通知義務: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另一方當事人生效,抵銷不得有條件或期限限制

二、設定抵消:互相債務,标的(類型、品質)不同,共識、抵消

抵銷權的性質:

1、形成權:單邊意義意味着産生私法效力

2、簡單形成權:既可以通過通知行使,也可以通過抗辯或反訴的方式行使

三、抵銷的含義是指,當抵銷的效力在到達另一方當事人時生效時,抵銷的效力、追溯效力的效力和抵銷條件的實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應當在相同數額内予以清償。

測試點89:存款

一、存款理由(570):在下列情形之一下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交存标的物: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債權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遺産管理人或者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存放或者存款手續費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出售标的物,并将價款所得入金存。

2、定金标的(571):債務人依法将标的或者标的傳遞給存托部門拍賣、出售的,應當設立定金。存款是設定的,應視為債務人已在其存款範圍内傳遞給标的物。

三、存款的有效性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完成存款,消除債務,如債務人單獨清算,存款人取回存款

(1)存款通知書(572):基礎财産存放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或者财産保管人。

2、存管部門與存托部門之間:存托部門有義務保管存金,因存托部門保管不善造成存管損壞,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存托部門與債權人之間:交存标的物後,風險受損,損失由債權人承擔。在存款期間,标的物的利息歸債權人所有。存款費由債權人承擔

四、存款的收取

1、債權人可以随時回暖。但是,債權人欠債務人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應當根據債務人的請求拒絕收取定金。

2、債權人收取定金的權利自存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行使和取消,存金扣除存金費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義務,或者債權人放棄向存管人收取保證金的權利,則債務人在産生定金費用後有權取回定金。

第90點:棄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應當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務,但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絕的除外。

第91點:混合

如果索賠和義務屬于同一人,則索賠和義務應終止,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除外。

專題十七 違約責任

第92點:違約責任的構成要素(有違約,無免責)

1、有違約行為:

(1)逾期債權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款,加大賠償額、延遲期、不支付利息。

2、無免責:

(1)免除違約責任的原因:

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責任,則視影響,部分或全部豁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如不可抗力不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

第93點:違約賠償責任的形式

1、繼續執行

(1)非貨币債務違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或按照協定履行,則可以要求履行。排除:

1)合法(銷售一些物品)或事實上(損壞和丢失)不能執行,

2)債務标的不适合強制履行(勞動債務),

3)前款規定的例外情況,導緻未能達到合同目的的,通過法院或者仲裁,合同終止,不影響違約責任

(2)勞動義務違約責任:不履行或不履行協定的成本、債務性質的非強制性履行、請求負擔、第三方替代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1)違約責任履行缺陷:不遵守協定,違反協定責任,無協定或不确定,合理選擇,(修理,重做,更換,退貨,降低價格或報酬)

3、損壞

(1)損害賠償:不履行或不遵守協定、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有其他損失的,賠償損失

1)

(2)可預見性規則: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未履行或履約,對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履約後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違約方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

1)适用條件: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預期時間是合同訂立的時間,預期的内容是損害的類型和類型,以防賠償範圍過寬

2)可用利益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而本應獲得的利益實際上并未獲得。可用福利的損失應遵守可預測性規則

(三)減損規則: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合理費用、另一方當事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适當措施、擴大損失未要求賠償、擴大支援預防損失的合理費用、違約方的負擔

4、違約

(一)違約适用的規則:約定違約的,約定低于損失的,法院或者仲裁可以根據請求過度增加,通過法院仲裁減少;

(2)違約金的支付和補救措施

(3)約定違約超過損失的30%,過高

5、押金

(1) 存款責任

(一)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定金合同,定金成立時實際傳遞。2)協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目标的20%,超額不得産生定金的效果,實際傳遞不得與協定一緻,并應視為協定的變更

(2)押金罰金:支付保證金的一方未履行,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作,無權要求退還;

1)商品房銷售:預購方式,定金作為合同擔保,不歸屬于雙方,合同未訂立,退還定金

(3)違約付款和押金的選擇适用:既有違約付款,也有押金,非違約方,可以選擇

(4)交存判決:傳遞留置權、擔保、合同、定金或定金,未約定交存的性質,主張存金權,不支援

測試點94:雙方均應對違約負責

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另一方有過錯,可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

第95點:違約責任中的相對性原則:

1、因第三方造成的違約責任:一方因第三方原因,依法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一方與第三方之間,按照協定或法定待遇

第二子系列典型合同

專題十九 買賣合同

第96點:無權處分的銷售合同

1、對銷售合同标的的要求:由于賣方未取得處分權,導緻标的物所有權無法轉讓,買方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對違約承擔責任。法律根據其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

(1)買賣合同産生債權與債務的關系,不直接導緻不動産權的變更,原則上不要求出賣人擁有所有權。

《商品房合同解釋》第三條:

第97點:銷售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1、含義:合同訂立後,由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故受到指責,标的物受到損害和破壞

2、原則:有預約

3、異常

(1)傳遞(動産适用):交貨前、賣方、交貨後、買方、法律協定等

(2) 所有權

1) 預設優先:

l 買方延遲收貨的風險負擔:買方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内交貨、買方因違反協定而造成的損壞和滅失風險

l 買方不接受标的的風險負擔:賣方按照協定或法定約定将标的放在交貨地,标的物放在交貨地,買方不違反協定收取合同,買方承擔違約時的風險

l 基礎材料缺陷保修責任及風險負擔:标的物品質不符合要求,無法達到合同目的,買方可以拒絕接受或終止合同,風險由賣方承擔

(二)在途貨物:賣方将過境貨物出售給承運人,除非另有約定,合同訂立時由買方承擔;

(3) 區分原則:

1)違約免除支付義務不影響風險轉移:賣方按照協定不傳遞标的的檔案和資料,不影響标的物損壞、損失風險轉移

2)風險負擔不影響違約責任:标的物損壞或丢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履行義務不符合協定,則不影響買方要求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4)代理寄售

1)第一承運人的風險負擔:

l 标的物傳遞給買方指定地點并按照約定傳遞給承運人後,标的物的損壞或者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

l 損壞和滅失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交貨地點或約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确,則在标的物傳遞給第一承運人後,買方可以根據委托合同追究賣方違約(選擇過錯) 且損壞和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買方可能根據委托合同承擔侵權責任);

測試點98:賣方有缺陷的保修義務

1.缺陷安全責任特别協定(618):雙方同意減少或免除賣方對缺陷的責任,因為賣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将标的物的缺陷告知買方,賣方無權要求減輕或免除

測試點99:買方的檢驗義務

1、檢驗期約定過短處理:約定檢驗期過短,根據性質和交易習慣,難以完成檢驗,如所見,出現缺陷要提出異議。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保證期,以法定行政法規為準,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2、檢驗期未約定處理:未約定檢驗期,買方簽署交貨單确認書,指定(數量、型号、規格)、推定,已對數量外觀缺陷進行檢驗,有充分證據可推翻除

3、檢驗标準協定不一緻的處理:賣方按照買方的訓示,傳遞給第三方,賣方和買方約定檢驗标準,而買方與第三方約定的檢驗标準不一緻,賣方和買方約定檢驗标準

第100點:賣方的回收義務 (6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經當事人約定,标的物在使用壽命屆滿後應當回收,賣方有義務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回收标的物。

第101點:買賣合同中權益的歸屬

傳遞前标的物産生的收益應歸賣方所有;交貨後産生的收益歸買方所有。但是,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1)适用于其他轉讓标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所有權",由出租人擁有

測試點102:三類特殊銷售合同

1、分期購銷合同(至少3次)

(1)賣方權利:買方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為1/5,提醒後,合理期限尚未支付,賣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額價款或終止合同

1)單方面更改合同:買方必須一次性支付剩餘價格

2)單方面終止合同:可以要求賣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退還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選擇一個

(2) 訴訟時效:最後一個履約期滿的日期

2、試銷合同

(1)含義:雙方同意由買方試用或檢查标的物,并将買賣标的物作為銷售合同的條件。

(2)試用期:有預約,無合同由賣方确定。買方可以選擇(形成權)是否在試用期内購買。在試用期結束時,買方未表明它被視為購買。

(3)特許權使用費:如果試售雙方沒有協定或協定對标的物使用費不明确,賣方無權要求買方付款。

(4)同意購買。

1)沉默: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試用期應視為無代表購買。

2) 推定

一個。在将試用期傳遞給買方并要求退還标的後,買方拒絕該标的物。

B.如果買方在試用期内支付了部分價格,則應視為已同意購買

C、如果買受人在申請期内實施了出售、出租或設定标的物擔保權益的行為,應視為已同意購買(注:第三方善意收購的問題)

(5)風險負擔:在試用期内标的物損壞或丢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3、動産所有權保留合同(非典型擔保)

(1) 含義:保留所有權,不進行登記,不反對善意的第三方

(2)取回權(低于所付價格的75%)

1)标的:賣方(在主題的所有轉讓之前,除非另有約定)

2) 行使職權:

l 價格未按約定支付,在提示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内未支付;

l 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l 出售、制作品質或其他不當懲罰标的物(由第三方善意獲得,賣方要求追償,未經法院支援)

3) 注意:

l 出賣人和買受人可以協商取回、不驗證和參照擔保權的實作程式;

l 回收對象的主題和價值顯著降低,損失得到補償

(3) 取消抵押品贖回權

1) 主題:買方

l 賣方取回标的物後,當事人約定或者賣方指定贖回期限,剔除标的物,可以請求贖回;

l 賣方在贖回期間可以不作贖回而賣出;

l 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原買方未支付的價格和必要的費用後,仍有剩餘的返還給買方,原買方清算不足

測試點103:售出的物品數量

一、售出的房地産數量

1、變更登記及出售前:有權處置,銷售合同合法有效

二、售出動産數量

普通動産

特殊移動

合同的有效性

有效

對結果進行排序

第一個收到交貨&gt;先付價款&gt;先建立合同

第一次收到交貨&gt;第一次登記&gt;合同先成立

主題20 資優合同

第104點:贈與合同的确定

1、贈與人将免費贈送其财産,接受者表示接受;

2、免費準入,不支付價格,雙方法律行為

檢驗點105:給予者任意撤銷權

一、給予者的權利和任意撤銷的限制:

1.撤銷:在産權轉讓之前,贈與人可以撤回,

2、限制:公證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的合同(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不得撤銷

第106點:贈與人對缺陷保證的責任

1. 如果給予的财産有缺陷,則給予者不承擔責任。如果具有義務的贈與有缺陷,則贈與人應在扣押義務的範圍内承擔與賣方相同的責任。

2、如果給予者故意不告知缺陷或保證其無瑕疵,導緻受贈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107點:賦予撤銷合同的合法權利

1.給予者的合法撤銷權:自知或應當知道撤銷是在1年内行使的

(一)嚴重侵害給予者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2)對給予者負有贍養義務且未履行

(3)未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2、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權:因受讓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受讓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銷;

3、贈與财産的返還:撤銷、撤銷贈與的權利,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予财産

4、有條件贈與合同附加義務贈與合同的差額:

(一)有條件的:指贈與合同的效力;

(二)附帶義務:指受讓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履行與否與合同效力無關的義務

第108點:終止贈與合同的合法權利(貧困的抗辯權)

贈與者财務狀況明顯惡化,嚴重影響生産經營或家庭生活,贈與義務可能不再履行

議題21 借款合同

第109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實用合同,在提供貸款時,建立

第110點:出租擔保制度(非典型擔保)

概念: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附擔保債務,将标的物轉讓給另一人,如果債務未履行,該人可以優先償付标的物;

1、讓位于擔保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一般而言);

2、合同約定轉讓條款部分無效,另一部分有效;

3、産權變更未公示,債務人應予清償的,債權人可以拍賣、出售或者折價支付債權,但不得享有優先受償

(四)已公開債權人可以請求拍賣、出售或者以折價出售财産以償還債權,并應當依照擔保權益的規定享有優先賠償權。

5、債務人到期未清償的,有權請求拍賣、出售或者貼現财産,以償還合同項下欠債權人的債務。

議題22 保證合同

第111點:保證合同的基本原則

1、母從合同關系:

(一)擔保合同來自合同:主要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約定;

(二)保證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并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人的限定:機關法人(國務院準許的貸款除外)、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非法法人組織、不得擔保人

3、保證合同的訂立方式

(一)另行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主要債權債務的擔保條款;

(三)第三人單方面書面向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無異議地收到,并保證合同的成立;

(4)主合同無擔保條款,擔保人,在主合同中,保證人身身份,簽訂、擔保合同的成立

(5)兩個以上非利害關系方的口頭保證(僅書面)證明。

第112點:保證方式"颠覆性立法重要"

1、擔保的方式和推定:擔保合同未約定,或協定不明确,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2. 喪失一般擔保和第一行動抗辯

(1) 原則:程式中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起訴一般擔保人,實體中的債權人不得先執行一般擔保人的财産

(2) 例外情況:

1)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執行财産

2)法院已受理債務人破産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行為能力

4)擔保人以書面形式放棄第一次抗辯

3、連帶擔保:擔保合同約定連帶責任擔保

(一)債務人未履行本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擔保範圍内承擔擔保責任。

第113點:保證範圍

主要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變現費用,有義務

第114點:保證期

1、排除期,無暫停中斷延長

2、保證期:自合同期滿之日起有約6個月的非合同自主債務履行期,約定提前于履行期或與主要債務履行期同時,視為無協定

3、主要債務履行期未約定履行期,自到期日起為寬限期

第115點:擔保人的豁免

1、一般擔保:債權人未在擔保期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不再承擔2、連帶擔保:不在擔保期内,擔保人提出債權,不再承擔

第116點:擔保債務時效(694)

1、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屆滿前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起訴、仲裁債務人、擔保人的,自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2、聯付和多次擔保:在擔保期屆滿前,請求擔保人承擔,自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計算擔保債務的期限

第117點:從酒店擔保

一、主要合同内容變更

1、主要合同變更至擔保人的效力:

(一)債權人、債務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内容減債的,由擔保人承擔變更後債務的擔保責任;債務加重的,擔保人不承擔加重的擔保責任;

(2)未經書面同意,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應予變更,不受影響

2. 索賠轉讓

(一)債權人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在不通知擔保人的情況下,轉讓對擔保人不具有效力;

2、同意禁止轉讓債權,未經書面同意,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債務轉讓(雙重同意)

(一)債權人應當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允許債權人未經其同意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停止承擔債務,除非另有約定,

2、第三方加盟債務,確定責任不受影響

測試點118:共同保證(内外不同)

1、連帶和多重共同擔保:同一債務兩份以上擔保,按照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無約定股份,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擔保人,在擔保範圍内承擔;

2、追償時,先向債務人、不足部分由其他擔保人承擔相應份額,

(1)約定份額:按約定比例分攤内部

(2)無約定份額:平分

第119點:權利保障

1、追償權: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抗辯權:擔保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擔保人仍享有抗辯權

3. 抵銷權和撤銷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或者撤銷權的,擔保人可以在相應的範圍内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議題23 租賃合同

第120點:租賃合同的形式

超過6個月,應以書面形式,不得以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視為不正常

第121點:租賃财産的風險負擔(所有權)

1、因不可歸因的租賃人員原因,造成損壞和損失,可要求減免或不支付租金

2、由于租賃的損失,導緻合同未能達到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第122點: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租金适當義務:按照協定傳遞租賃、租賃期限、維護、租賃貨物,符合約定的使用

2、維護義務:

(1)出租人的贍養義務: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出租人應履行修理租賃貨物的義務。

(2)出租人履行其贍養義務

1)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需要修理的合理期限内修理财産

(二)出租人不履行義務,自行修理,承擔出租人的費用

3)如果租賃的維持影響承租人的使用,則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4)因承租人的過錯需要修複租賃權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責任

3、租賃的缺陷保修責任:租賃的貨物危及人身或健康,即使訂立合同時明知品質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時取消

4、正确缺陷保證

(1)承租人可以因第三方的索賠而要求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進而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獲得

(2)第三人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的義務

1、正确使用:

(1)承租人正确使用的義務:按約定使用,無合同或約定不明,根據第510條仍不能确定,根據使用的性質而定

(2)正常損失責任:按照協定或性質使用,造成租賃财産損失,不承擔責任

(3)未按照協定使用租賃的責任:未按照協定使用租賃或不按照合同性質使用,導緻租賃損失,根本違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壞和破壞,責任

3、無所作為

(1)禁止附加:經同意改進或添加,未經同意而改進或添加,要求,恢複原始狀态或賠償損失

(2) 禁止轉租

1)轉租:經同意,轉租,租賃合同的持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租人的賠償;

2)轉租期限超過剩餘期限:轉租期限超過剩餘租期,超過部分,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限制力,除非另有約定。

3)在出租人提出異議期間:出租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轉租,在6個月内無異議同意

(3)支付租金:

(一)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限不足1年、租賃期限不足1年時,每1年支付一次,剩餘不足1年的租賃期限在租賃期滿時支付。

2)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責任:未支付或延遲付款,在合理期限内提醒付款,逾期付款,可以解除

(4)退貨義務:租賃期限屆滿後,應歸還租賃,歸還的租賃财産應符合使用後的狀态或性質

第123點:承租人的權利

1、法定解除權:未因承租人的原因,導緻租約不能使用,可解除

(扣押和扣押租賃财産,對租賃财産所有權有争議的,租賃财産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限制性規定的效力)

2、出售不中斷租賃: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占有期限、實權發生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優先購置房屋的權利:出租人出售房屋,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分擔權和直系親屬的權利,但除外;在履行通知義務後,15天内未明确說明、考慮和放棄優先購買權

(2)優先購買權的放棄:出租人應當拍賣房屋,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參加拍賣,視為已放棄

(3)承租人購買權被侵犯後的救濟:未通知承租人、損害購買權、可索賠責任以及出租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4、續租權

(1)共同居民或經營者的續租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在其一生中共同生活的人或共同經營者可以按照原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5、優先租賃權:

(1)租賃合同不規範及優先租賃權: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無異議,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不規範。租約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應當享有同等條件和租賃優先權

第124點:轉租

1. 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法轉租)

(1)出租人不得向分承租人收取租金,合同相對性原則,合法有效

(2)超額收費不構成不正當收益(無法律依據,一方獲利,一方的損失、利益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分租人救濟:合法轉租、承租人違約租金、分租人可以代付、租金和違約、打折分租租金、超額租金部分、向承租人追償

(4)承租人擅自解除出租人的救濟

1)直接起訴分租人:侵權責任、财産索賠權恢複原狀、選擇一種選擇

2)起訴承租人:違約責任、恢複财産主張權、選擇承租人承擔責任後、依法效力、違約責任

2. 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非法轉租或未經授權轉租)

(1)如轉租合同無效,分租人逾期,出租人的救濟:要求分租人支付占用費(因租賃合同取消或宣告無效,分承租人逾期,利潤不當)

(2)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權利的救濟: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違約責任

(3)出租人主張分租合同無效分出租人救濟:調查承租人對合同疏忽的責任

(4)行使限制:自知或應知轉租理由,6個月,無異議視為同意

第125點:無效租賃合同的情形和處理

1、情況

(1)非法建築租賃合同(未經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臨時建設未經準許)

(2)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的剩餘租賃期限合同(超過部分無效)

(3)未經出租人同意且出租人反對的轉租合同

2、處理:不能要求傳遞租金,基于不正當利潤,可以要求占有特許權使用費(參照約定的租金标準),對方可以要求對合同疏忽承擔責任

第126點:一房間租金

1、合同有效期:均有效

2、排序:合法擁有&gt;備案登記&gt;合同設立第一位

3、待遇:對于其他未履行、合同無法實作的目的、合同終止的,對違約責任承擔賠償,賠償損失

第127點:裝飾性裝飾或擴建

1、裝修: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加附加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要求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

2、擴充

(1)未經出租人同意:裝修或擴建費用、承租人的負擔、要求恢複或賠償損失、法院支援

(2)經出租人同意:費用未約定,合法建設程式-出租人負擔,合法施工程式未辦理-雙方應根據過錯分擔

第128點:不規範的租賃合同

(1)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應書面,未書面,無法确定租賃期限,并應視為不規範

(2)如果租賃期限未約定或約定為未知,并且無法根據第510條(協商)确定,則應視為不正常,随時取消,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另一方

(3)租賃期限屆滿、繼續使用、無異議、繼續有效、租賃期限不規範

2、行使權利:雙方享有,無賠償,出租人提前行權通知,承租人不使用

議題24 融資租賃合同

1、交貨: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就出賣人和租約的選擇訂立的銷售合同,按照約定将标的物傳遞給承租人,承租人應當享有買受人對标的的權利。

(1)賣方違反其向承租人傳遞标的物的義務的,承租人可以拒絕賣方接收貨物的租賃,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租賃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2)承租人或出租人發出通知後,未能按照協定傳遞租約,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傳遞。

(三)承租人拒絕接受租約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2、租賃品質缺陷(賣方執行不合規)

(1)承租人索賠:出租人、出賣人或者承租人可以約定,如果出租人未能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承租人應當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承租人行使其要求賠償的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

(2)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如果租賃财産不符合協定或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來确定租約,或者出租人幹預租約的選擇。

(三)承租人的贍養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财産。承租人在租賃存續期間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出租人不承擔贍養費責任。

(4)租金:承租人對賣方行使索賠權,而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如果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來确定租約,或者出租人幹預租約的選擇,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相應的租金。

3、風險負擔:承租人在租賃人占有期間,租賃被損壞或丢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侵權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财産的,出租人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不承擔責任

5、租賃所有權: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到期的租賃财産的所有權。對租賃财産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租賃财産的所有權仍不确定的,出租人為所有人。

(2)如果雙方約定租賃物品在租賃期結束時由承租人擁有,承租人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無法支付剩餘的租金,出租人是以終止了收回租賃物品的合同,則收回的租賃财産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 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物品在租賃期結束時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因租賃财産損壞、丢失、附帶或與其他物品混在一起而不能歸還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賠償。

議題25 保護合同

第130點:種子合同

1.含義:應收賬款債權人,現有或現有,應收賬款,轉讓給套期保值人,套期保值人提供(财務通訊、應收賬款管理或收款、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合同

2、内容:保護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交易合同基本情況、應收賬款資訊、轉讓價款、服務補償及付款方式等。

3、自然:雙重事務、名氣、有償、無成、必不可少

4.虛構處理: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虛構的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标的,以及與套期保值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簽訂保護合同的發行人,不得以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存在為由,除非針對衛理公會、衛理公會明知故犯

5、通知義務:

(1) 套期保值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注明套期保值人的身份并附上必要的檔案。

(2) 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或終止相關交易合同,無正當理由對保險人産生不利影響的,對方法論者無效的。

6、型式

(1)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要求返還保理融資本息或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提出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提出應收賬款債權要求,扣除保理融資的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有盈餘。應退還應收賬款債權人

(2)無追索權保護: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對應收賬款債權提出債權,套期保值人獲得的超過對沖融資的本金和利息及相關費用,并且不要求其返還應收賬款的債權人

7、一債多險:同一應收賬款債權訂立多份保護合同,登記前未登記,均按照登記順序登記,未先登記到達債務人應收賬款通知優先權,既未登記也不按比例通知

特别26 建築合同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試驗點131:施工合同的禁止行為

1、情形:禁止承包人肢解合同,禁止承包人将整部分分包、肢解,禁止承包人分包給不具備條件的機關,禁止分包機關分包

2、法律後果:為保證項目品質,(違反資質管理、招标規定)作為有效性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3、注意事項:

(1)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者經承包者同意完成,将主體結構分包給第三方無效;

(二)承包人分包給第三方,承包人與第三方對第三方工作成果承擔連帶責任;

(三)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或者不具備借用合格企業名稱的資格,與他人簽訂建設合同,法院可以扣押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4) 分包需要承包商的同意

第132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處理

1、陰陽合同(理論上虛假含義的例外):對同一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合同、中标合同中标内容與記錄的中标合同不符,作為計算工程價格的依據

2、承包人超出資質處理: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簽訂施工合同,在完成資質前,請求合同無效,無支援

3、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1)能夠處理審批和拒絕的處理:在簽訂建設合同時,未獲得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能夠處理準許并拒絕這樣做,理由是沒有經過審理程式,濫用權利,請求确認無效,法院不支援

(2)取得起訴前:簽訂建設合同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請求法院确認合同無效,法院支援,由承包商取得起訴前,除外

4、不合格但品質待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項目訂立的幾份合同無效,但對品質合格的項目,當事人要求參照合同實際履行的結算價款,應當予以支援;

5、無效情況

(1)投标人與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簽訂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建設性房産購買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一方偏離中标合同的實質,請求确認無效,法院支援

(2)投标人與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無償簽訂住房配套設施建設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一方通過合同背離中标合同的實質内容,請求确認無效,并得到法院支援。

(3)投标人與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簽訂向建設機關捐贈财産的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一方以合同方式背離中标合同的實質,請求确認無效,并得到法院支援

6、挂存關系:缺乏合資格機關或個人,借用合格建築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對工程品質不合格等,因貸款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133點:建設合同中的預付資金和訴訟狀态

1、實際施勞工員代位求償訴訟:實際承包人向被告、法院應當增補、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第三人,查明承包人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人的金額,判決承包人在拖欠實際施勞工員的範圍内

第134點:建設項目價格優先補償:

1、承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催促合理支付期限,未在期限内支付,可以約定打折或者請求法院拍賣工程,建設工程價格應當先付,但根據其性質不宜拍賣的除外。

1、裝修工程:裝修工程承建商,要求工程價格,對裝修工程打折或拍賣,價格優先賠償,法院應予以支援,裝修工程承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業主,除

2、尚未完工但品質合格:未完工項目的品質合格,承包人要求項目價格,部分建設項目打折或拍賣,優先付清,法院支援

3、建設項目優先賠償範圍:僅支援項目本身,逾期支付利息、違約、損害賠償、無優先賠償

4、優先受付期限:自發承包人應當自付項目價款之日起6個月内支付,并有權行使工程價款的優先補償權

5、同意放棄優先賠償的權利無效:承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項目優先賠償權利,損害勞工利益,協定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勞工利益)

6、建設項目優先擔保及其他債權:房地産糾紛、建築承包人優先賠償權、抵押權優先債權、其他債權

7、優先獲得補償權和消費者:傳遞全部或大部分購貨款,承包人的項目價格優先賠償,不得對買方不利

議題27 調試合同

第135點:間接代理

一、指定間接代理人(925):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内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悉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直接限制委托人與第三人;

二、匿名的間接代理人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第三方不知道存在代理關系,受托人因第三方原因未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 是以,受托人可以對第三方行使受托人的權利。然而,第三方在不知道委托人不會簽訂合同的情況下與受托人簽訂了合同。

2、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履行對第三方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是以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張其作為對應人的權利,但第三方不得變更標明的對應人。

3. 如果委托人對第三方行使受托人的權利,第三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如果第三方選擇委托人作為其對應方,則委托人可以向第三方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方的抗辯。

第136點: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終止委托合同。

2、如果另一方因合同終止而遭受損失,除原因外,不得歸于該方,

(1)無償終止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因解除合同時間不當而造成的直接損失。

(2)終止已付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的直接損失和可以獲得的利益。

特别28物業服務合約

第137點:物業服務合同

1.含義:物業服務人員在物業服務區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保養、環境衛生及訂單管理)等物業服務,業主向業主支付物業費合同。物業服務供應商包括物業服務公司和其他物業經理

二、内容

1、物業服務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服務費标準及征收方式、維修資金、服務室管理與使用、服務條款、服務交接等規定。

2、物業服務提供者公開作出業主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構成。

3、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雙重服務、名、有償、諾城、基本合同。

4.成立形式:對業主具有法律限制力

(一)建設機關與物業服務商依法訂立的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出的物業服務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5、提前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與新物業服務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建設機關與物業服務商依法訂立的期前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生效的, 物業前服務合同終止。

6. 物業服務商的義務。

(1)親自表演

(1)物業服務提供者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一些特殊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或第三方的,其應對該部分特殊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未經業主同意)

(2)物業服務商不得将其應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方,或付款後将所有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方。(根本違約)

(2)正确合理的性能

(1)物業服務人員應根據協定和财産的使用性質,妥善維護、維護、清潔、綠化和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業主的公用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2)對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違反公安、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3)公開報送:物業服務商應定期向業主披露服務事項、負責人、品質要求、收費标準、績效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公用部分的經營收入等情況,并以合理的方式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報告。

(4) 合同後義務(誠信原則)

(1)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商應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将物業服務室、相關設施和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訊返還業主委員會,決定管理業主或其指定人員,配合新物業服務商做好移交工作, 并如實告知酒店使用和管理狀态。原物業服務商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後,不得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

(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商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要求業主支付業主或業主大會選擇的新物業服務商或決定接管自家管理物業的業主接管之前的一段時間内的物業費用。

7. 業主的義務

(1)支付住宿費

(1)業主應按照協定向物業服務商支付物業費。如果物業服務提供者已按照協定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二)業主違反約定,未在期限内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商在合理期限内督促支付;物業服務人員未在期限内付款的,物業服務人員可以起訴或者仲裁。

(2) 通知的義務

(1)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提前通知物業服務人員,遵守物業服務人員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二)業主依法轉讓、租賃财産專屬部分、确立居住權或者變更共同使用部分的,應當及時将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8. 解雇

(1)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雇物業服務商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雇的,應當提前60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商,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通知期限除外。

(2)如果按照前款規定終止合同導緻财産服務提供者的損失,業主應賠償損失,但不能歸咎于業主的原因除外。

9. 續訂

(1)業主共同決定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2)物業服務商不同意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續簽服務期限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90日書面通知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另行約定的通知期限除外。

10. 不定期的物業服務合同

(1)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約或者聘請其他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決定,物業服務提供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正常。

(二)當事人可以随時終止不規範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議題29 合作合同

第138點:合夥合同

1、含義: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企業的共同目的,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2、夥伴關系的本質:共同融資、合作、分享收益、分擔風險

3、出資義務:合夥人應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金額和繳費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4、合夥企業财産:合夥人出資、因合夥企業事務依法獲得的收益等财産

5、财産分割:合夥企業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财産。

6、合夥交易執行

(1) 合夥企業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進行。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定的,除非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否則應當取得全體合夥人的一緻同意。

(二)根據合夥合同條款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夥人開展合夥事務;

(3)如果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的事務提出異議;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執行事務。

(4)除非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合夥人不得要求支付履行合夥事務的費用。

7、損益分享(972):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合夥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出資比例配置設定和分攤出資比例;如果出資比例無法确定,合夥人應平均配置設定和分享

8、債務承諾: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承擔債務和多重債務。償還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企業債務,并從其他合夥人那裡收回。

9、财産份額的轉讓: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将全部或部分财産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

10. 禁止行使追償權: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替個人合夥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但合夥人要求配置設定利益的權利除外。

11、不定期合夥合同

(1)如果合夥人沒有協定或者合夥關系期限不明确,且本法第五百一十條(補充協定、交易習慣、相關規定)的規定尚不确定的,應當視為不規範的合夥企業。

(2)如果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履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反對,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規範。

(3)合夥人可以随時終止不規範的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12、終止: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應當終止合夥合同,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因合夥事務性質不适合終止的除外。

13、剩餘财産的配置設定:合夥企業合同終止後,合夥企業财産在支付終止和清償合夥債務産生的費用後有盈餘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配置設定。

第五部分 人格權

議題30 一般人格權和特定人格權

第139點:一般人格權(自由、尊嚴、獨立、平等)

非法拘留、剝奪自由、非法搜查他人屍體,被害人有權要求民事責任

測試點140:特定人格權的八大類

一、三類物質人格權

1. 生命權:排除自殺、協助自殺、侵犯生命權

2、身體權利:四肢、器官、組織完整性

3、健康權:生理或心理功能(功能)正常運作和玩耍

(一)法律援助義務:對受到侵犯或者遇險、有義務依法救濟的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2)人體組織捐贈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以醫療建議的形式)做出自己的決定,免費捐贈給任何個人組織,而不是(強迫,欺騙,誘導)。

2)完全有能力的自然人,未經同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決定(書面)或遺囑

(3)器官交易: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售、出售無效

(4)臨床試驗:主管部門和倫理委員會書面同意、通知、準許,不收取任何費用

(5)醫學和科研活動:(人體基因、人類胚胎),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危害人體,不得違反倫理,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6)性騷擾:違背他人意願,性騷擾,被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機關、(應當采取預防、受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從屬關系的權威、性騷擾

兩種或五種精神人格權

1、姓名權

(一)含義:自然人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的權利

1)民法典1017:馳名、(筆名、網名、譯名、字号、短名)、參考名、名權和姓名權保護規定

(二)主題:組織法人和違法者是姓名權

(3)内容:父母的姓名不是剝奪姓名權,是親權的行為

(4)侵權形式:幹擾、盜用(未經授權、謀取不當利益、擅自使用)、假冒(冒名頂替)。披露真實姓名、用過的姓名不侵犯姓名權

(五)自然人的姓氏:姓氏後應有父親、母親的姓氏,但有下列情況除外:直系親屬的選舉、法定受撫養人以外的受撫養人的姓氏、少數民族符合民族文化習俗的,以及其他不違反社會治安的正當理由。

2、肖像權

(1) 主題:自然人獨有的

(2)内容:整體圖像複制權、肖像使用權

(3)肖像的使用權

1)肖像許可合同的條款存在争議,應解釋為有利于肖像的權利持有人。

2)如肖像許可的使用條款未約定或協定不明确,任何一方有權随時取消,并随時通知對方;

3)使用許可姓名、參考肖像許可證的規定、健全保護、參考肖像保護

(4)侵權形式:

(一)污名化、僞造或者以技術手段僞造侵犯他人肖像權的;

2)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的權利人不得以出版、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權利人的肖像。

(5)合理使用肖像權:未經同意,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1)必要時,将公開的肖像用于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育和科學研究;

2)對于新聞報道來說,不可避免;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職責;

4)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這是不可避免的;

5)維護肖像權人的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

3、名譽權

(1)含義:不侮辱或诽謗他人聲譽的權利。(性格、聲望、才華、信用)

(2)主體:自然人、法人

(3)對象:社會評價(不具體的第三人評價)

1)新聞媒體侵權認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不承擔侵權責任,(捏造歪曲、他人提供嚴重失實陳述内容,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的,使用侮辱性詞語), 除了

2)文學藝術侵權的認定:描述真實或特定人的物品,含有侮辱和诽謗内容,侵犯他人名譽權,被害人有權依法要求民事責任

3)報紙和網絡媒體侵權的認定:民事主體、證據、報紙和網絡媒體的虛假内容、侵犯名譽權、要求媒體及時更正或删除的權利

4)信用評價:民事主體可以查詢自身信用評價、發現錯誤、有權反對、要求肯定或删除等情況,信用評價人員應當及時核實民事主體與信用局的關系,如屬實,并采取必要措施,并适用《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5、隐私

(1)含義:私人生活是和平的,不想被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資訊

(二)侵權形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甯,

2)進入,射擊,監視私人空間,

3 )拍攝、、竊聽、披露他人的私人活動,

4 )拍攝,偷看别人的,

5)處理他人的私人資訊,其他方式

第141點:個人資訊保護

1、含義: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1)可記錄性、可識别性(大資料處理統計,非個人資訊無法識别)

(2)個人資訊中的個人資訊應遵守隐私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則适用關于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2、合理使用:在處理個人資訊時,應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資訊公開處理規則;

(3)明确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3、知情權

(1)自然人可以依法向資訊處理者咨詢或複制其個人資訊,發現資訊有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及時更正等必要措施。

(2)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雙方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删除。

4、免責情形1036: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内合理實施的;

(二)合理處理自然人披露的資訊或者其他已依法披露的資訊,但自然人明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犯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5. 收集者和控制者的義務 (1038)

(1)資訊處理者不得披露或篡改其收集或存儲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除非處理不能識别特定個人且無法恢複。

(2)資訊處理者應采取技術和其他必要措施,確定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資訊的安全性,并防止資訊的洩露,更改或丢失;如果發生或可能發生個人資訊的洩露、變更或丢失,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通知自然人,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保密義務:履行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知悉、保密,不得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他人披露或非法提供。

第六部分 婚姻和家庭

議題31 婚姻與家庭關系

第142點:有效和有缺陷的婚姻(結婚年齡是一種威脅)

1.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登記前應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告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自明知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第143點:夫妻負債累累

1、共同簽名或事後承認等共同含義來表達債務,以及婚姻中在生存中為個人姓名的日常日常生活需要;

2、生存期、個人姓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屬于、為共同生活、合作,并基于雙方的共同含義除外

測試點144:确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異議和理由、父母起訴确認或否認、成年子女可被起訴确認

第145點:離婚制度

1、離婚協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請;

2、訴訟離婚的法律情況:

(1)重婚同居虐待遺産:訴訟尋求離婚并因過錯而要求損害賠償

(2)賭博毒品分離2年

(3)失蹤和生育糾紛導緻感情崩潰,調解無效

4.如果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如果雙方分居了一年,如果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應同意。

3、解除婚姻關系:離婚登記、判決或調解有效

4. 離婚後的親子關系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沒有消除

(2)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支援、教育和保護子女

(3)2歲以下,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兩歲未達成協定的,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年滿八歲的人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5.經濟賠償:一方有較多的義務,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賠償,雙方的具體約定,不得由法院承擔

主題32 收養關系

第146點:建立收養關系

1、被收養人:未成年人、失去父母、無法找到親生父母的孤兒、有特殊困難無法贍養的親生父母

2、監護人寄養限制:監護人收養孤兒,征得受撫養人的同意,義務人不同意,監護人不願意繼續監護,監護人依法另行确定監護人

3、采用者

(1)無子女或隻有一名兒童

(2)具有支援、教育和保護的能力

(3)沒有醫學意見認為兒童不應該被收養的疾病

(4)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

4、無配偶收養異性戀限制:非配偶收養異性戀子女,年齡相差40歲

5.自願收養和同意:由收養人收養并由收養人收養,應給予同意,收養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七部分 繼承

第147點:蘇爾蒙繼承

1.如果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人之前去世,他應由繼承人子女的直接血親繼承。

2. 如果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繼承人之前去世,他或她應由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

3. 王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148點:遺囑繼承

1、列印會:列印會應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作證。遺囑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2、視訊遺囑:以音視訊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作證。遺囑和證人應将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記錄在錄音和錄像中。

3、遺囑的有效性:遺囑人可以撤回,改變自己的遺囑。遺囑執行人訂立遺囑後,違反遺囑内容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已撤回遺囑的有關内容。有幾份遺囑,其内容互相沖突,以最終遺囑為準。

第149點:遺産的處理

1. 屋苑經理。

(1) 确定:在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應為破産财産的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産管理人;如果繼承人未當選,繼承人應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2)指定:對遺産管理人的認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3) 職務:屋苑經理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清理遺産,編制屋邨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産;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破産财産被毀;

(四)處理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

(5)根據遺囑或法律分割遺産;

(6)進行與遺産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4)責任:遺産管理人應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對繼承人、遺贈或債權人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5)補償:遺産經理可以依法或按照協定獲得報酬。

2. 通知義務:

1.在繼承開始後,知道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立即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解決人。

(二)繼承人不知道繼承人死亡或者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繼承人居住的機關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3.監護權:任何人擁有遺産,應當妥善保管,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A錢或者争奪遺産。

4. 确定

1.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的財產被分割時,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應分給配偶,其餘的應是繼承人的遺産。

2.如果遺產屬於家庭的共同財產,則在分割產時,應先分割另一人的財產。

5、胎兒儲備份額:在分割遺傳時,應保留胎兒的遺傳份額。如果胎兒在分娩時死亡,保留份額應按照合法繼承進行。

6.分割原則:遺産的分割應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應損害繼承的效用。不适合分割的遺産可以通過折扣,适當的補償或共同處理。

第八部分 侵權責任

議題34 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

測試點150:共同侵權

1、侵權行為的幾種類型:共同傷害、常見危險、教唆、與多人無趣接觸侵權

2、常見危險行為:兩人以上實施危險行為,一人或多人對他人造成損害,可識别具體侵權人,侵權人負責,不能認定,連帶責任

3、無興趣聯系多人共同侵權責任

(1)理由力競争:分别執行、造成相同損害、每一行為均為充分、全部損害、連帶責任

(2)原因與力的結合:分别執行、造成相同損害的,可确定責任的大小,各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平均承諾

第151點:免責

1.緊急風險規避:因緊急風險規避而造成的損害,對造成危險情況的人,自然原因,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賠償,風險規避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應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

2、故障抵消:對侵權人,發生或擴大的相同損壞,故障,可減少

3、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得到國家機關的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難以彌補損害,在必要的範圍内,采取合理措施,但應立即要求國家機關處理。不當措施造成損害并承擔侵權責任

4. 因果關系:條件關系(不可避免),等價(通常結果)

第152點:精神損害:

侵犯個人權益,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精神損害,侵權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1、根據:原則上,隻有侵權的索賠才能提出要求,違反合同而導緻人格權受到侵犯,也可以提出索賠。

(1)權利要求權的競争:如果一方違反合同,損害另一方的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選擇對違約責任提出索賠,則不影響精神損害賠償的索賠

2、适用範圍(法律規定,限于2):

(1)侵犯個人權利:

1)配偶的權利受到侵犯:離婚情況,無過錯方配偶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有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侵犯父母和兒童權利:非法解除監護人的監護權,監護人可以要求

(2)故意或重大過失侵犯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3、控方主體:原則上不是被害人本人,因侵權而死亡或死亡的損害,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其他近親屬

(1)精神損害賠償權屬于行為主張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但是,如果産權的轉換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則轉換方法主要包括兩種方式:

1. 已作出承諾,付款人已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

(二)賠償權利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議題35 特殊主體責任的七大類别

第153點:監護人責任

1、委托保管後的侵權責任:無限制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托監護職責,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相應責任

測試點154:就業責任

1、機關用人責任:

(1)用人機關從業人員因工作任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後,可能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追償

(二)被派遣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受勞務派遣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機關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個人用人責任:

(1)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後,可能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追償

(2)提供勞務的一方,對勞務造成的損害,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第三方行為,對提供勞動方造成損害,有權對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或要求勞動方賠償,并從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第155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1、網絡侵權責任(1194):網絡使用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網絡服務提供商應采取的措施(1195):

(1)網絡使用者利用網絡侵權,向權利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包括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

(2)接到通知後,應及時通知網絡使用者,并采取初步措施,未采取損害擴大部分、連帶責任;

(三)權利人虛假通知,對網絡使用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并承擔侵權責任。

3、網絡服務商轉讓和通知義務:

(1)網絡使用者收到傳輸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送出無侵權聲明。該聲明應包括不侵權的初步證據和網絡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對賬單後,應當将聲明轉交通知權利人,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向權利人轉讓聲明後,未收到權利人已提出投訴或者提起訴訟的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4、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網絡使用者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156點:安全職責(高空抛物線屬性)

1、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群衆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方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第三方應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營運商,經理或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他可以從第三方收回。

議題三十六 七種典型的侵權責任

第157點:産品責任

1、生産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

(一)如果缺陷産品對他人造成損害,侵權人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尋求賠償;

(2)産品的缺陷應由生産者造成,賣方有權在賠償後向生産者追償;

2、不良品危害人身财産安全侵權責任:産品缺陷危及人身财産安全,侵權人有權要求(生産者、銷售者)、(制止侵權、消除阻礙、消除危險)

3、缺陷産品預警及召回:經流通發現缺陷後,(生産者、銷售者),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未能及時或不充分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擴大,擴大損害也承擔侵權責任。(生産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人是以而産生的必要費用

4.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果知道産品有缺陷,仍在生産和銷售中,或沒有有效的補救措施,導緻死亡或嚴重損害健康,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

第158點: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責任

1、環境污染、生态損害責任原則:因污染環境而破壞生态,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人的舉證責任:破壞環境破壞生态糾紛,行為人不會對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況負責,且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兩個以上侵權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類型、濃度、排放、銷毀方式、範圍、程度、對損害後果的影響等因素

4、懲罰性賠償制度:侵權人故意污染環境,對生态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懲罰性賠償

5、生态環境責任中非正本連帶責任:因第三方的過錯,可以交給侵權人,也可以交給第三方,侵權人賠償後,追償

6、生态環境責任中的修複責任:能夠修複、國家機關或法律規定組織、要求合理期限的修複責任,在期限内不進行修複、自行委托或委托他人,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7、生态環境責任賠償範圍: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有權要求下列損失和費用

(1)對生态環境的破壞,對修複期服務功能造成的損失;

(二)因對生态環境造成永久性損害而造成的損失;

(三)生态環境調查評價費用;

(4)還清污染,修複生态成本

(5)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支出的成本

試驗點159:動物損害的責任

1.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飼養者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承擔或減輕

2、非法養殖動物造成的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飼養員或管理者、負者、侵權人為故意,可予以減輕

3.禁止飼養動物造成的傷害責任:禁止繁殖強壯的狗等,對他人,飼養員或管理者造成損害,應承擔

4、動物園動物傷害責任:動物園應承擔,做好自己的管理責任,不承擔

5、遺棄、逃逸動物的責任:遺棄或逃生期間,原飼養員或管理者

6、動物損害責任在非正本分帶責任:第三方過錯,可要求飼養員或管理人,也可要求第三人、飼養員或管理人追償

第160點:建築物和物體損壞的賠償責任

1、房地産坍塌、坍塌損壞責任

(一)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或者倒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建設機關與建設機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機關與建設機關能夠證明不存在品質缺陷的除外。建設機關或者建設機關支付賠償金後,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如果建築物,結構或其他設施因所有者,經理,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倒塌或倒塌,對他人造成損害,則所有者,經理,使用者或第三方應承擔侵權責任。

2、建築物等設施及貨架、懸挂物脫落、墜落的責任:業主、管理人或使用業主不能證明其無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所有者、管理人或使用者作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則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高空抛物線 (1254)

(1)禁止從建築物中投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扔出的物品或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品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應當由建築物的使用者賠償,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的使用者作出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物業服務企業等樓宇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三)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偵查查明責任人。

(4)公平賠償規則(1186):如果受害者和肇事者都不是造成損害的過錯,則損失應由雙方依法分擔

4、堆垛造成的損害責任:如果樁塌陷、翻滾或滑動對他人造成損害,堆垛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5、因阻礙通行物體而造成的損害責任:如果堆放、傾倒或遺留在公共道路上的物品對他人造成損害,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他已經履行了清潔、保護和警告的職責,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樹木造成的損害責任:森林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因樹木斷裂、傾倒或落果造成的損害而未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7、施工損壞責任

(一)在公共場所、道路挖掘、修理、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者不能證明已經設定了明顯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井等地下設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管理人未能證明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保險法解釋(三)》第二十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為由拒絕繳納保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被保險人因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