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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叔衡:人民政权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

作者:学习时报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院在江西省瑞金市成立,何书恒任院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34年2月正式成立。

今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的老院子里,一尊栩栩如生的青铜雕像矗立着。双方村民握手和形象背后,是何树恒解决两村"水战"的故事。

深入领域调解纠纷

瑞金四区白鹭乡毛姓少村一村贫水,利用封建迷信,煽动落后群众阻挠他村镇用水,甚至武装打仗。贺龙乡人因为春耕、急需灌溉,所以向中央政府投诉。

中央政府派人到乡考察,并于1932年3月8日与白鹭乡、贺龙乡民合作,讨论、打破迷信和庸俗,决定继续放水。但到三月底,少数毛姓破水,蓄意阻挠水利,违反地法。白鹿乡和贺龙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同年4月,时任中央临时最高法院院长何树恒亲自前往瑞金县,会同县裁判厅组织巡回法院,召集区领导和两村开会,坚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裁判理念,赢得了广大毛泽东人民的支持, 有效解决了河龙镇白鹿之间的水纠纷,使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成为苏区审判工作的典范。

从入党那天起,他就把自己的生命完全献给了党。

在中苏共和国审判史上,身穿红军制服的翻译向记者讲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位"首席大法官"何树恒的生平。

何树恒(1876-1935),湖南宁乡,字裕恒,字号。1918年4月,何树恒、毛泽东、蔡和森等人组织成立著名的革命团体新民社,作为最年长的成员,担任执行主席。1920年,何树恒、毛泽东发起成立俄学研究会,参加长沙共产党组。1921年,他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作为共产党人,你们不应该害怕死。从我们入党的那一天起,我们就把我们所拥有的一切,包括我们自己的生命,都献给了党。1931年11月,贺书恒怀着忠信念离开上海,前往中苏地区中部江西省瑞金,在那里他和毛泽东一起参加了中央工农政府的领导。在中苏第一次、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何树恒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临时中央政府工农业人民检察院人民委员会委员(即部长)。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院,由任何叔叔担任临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席)。

"叔叔做事,但大局",这是毛泽东对何书恒的评价。从清末到反封建主义者,从革命民主到马克思主义,何书恒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与中苏区徐三、谢谷轩、林伯元、董必武并称为"五老",是我党司法战线的先锋和杰出领袖。

案件审理注重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于事实和法律。他审理案件时,坚持适应罪罚的原则,注重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他在审查过程中非常谨慎,仔细审查和审查每一个案件。特别是在省、县、区死刑案件中,他严格把握量刑规模,凡是物质不足、判刑有失偏颇、不被批准,就纠正了一大批不法。其中一个案例是"柔道扩展案"。

"被告人朱道天是瑞金县玉田乡人,被朱道庭判处死刑。1932年5月,何书恒收到苏联瑞金县地方法官第20号判决书。

由于在农村的检查工作多次与朱做延伸联系,据他们了解朱做延伸,何树恒觉得案件背后会有隐隐的感受。于是,何书恒立即对盐田村进行了包查核实,发现朱道天虽然有一些罪行,但主要是他多次举报乡镇干部试图报复他。因此,何树恒在判决书中发表声明:"朱道丁死刑案件不能被批准。柔道在被枪杀后被判处两年徒刑。根据供述和判决中列举的事实,这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不是反革命犯罪,而是宁、石、瑞三县督察等的腐败和虚假指控。朱镕基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已经七十二岁了,所以死刑被减为监禁。"

"何树恒的指示,短短几十字,就把法律原因、道德底线和人性、感情、理性、法律都融入到案件中,是我们司法审判的典范。瑞金市人民法院四级调查员钟东庆在谈到此案时说。

在坚持法律、重程序、重证、从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同时,何树恒是一个铁脸无私、执法如山一样,从不放过坏人的"黑脸"。对于犯下最令人发指罪行的有据可查的罪犯的定罪和判刑,他从不心软。例如,在1932年5月朱镕复判的同一天,何书恒还审理了瑞金县苏安地方行政机关举报的两起关于钟通环和罗红的反革命案件。钟、罗两名罪犯都曾杀害革命同志,罗洪接到并买子弹捡土匪,到苏区瑞林寨焚烧抢劫等犯罪行为,瑞金县苏维埃地方行政机关判处第二名犯人死刑,何书恒经核实后,立即批准处决二号犯。

在展厅里,记者看到贺树恒这一时期的指示、指示,涉及审判程序、法律文书、适用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审判工作,文字中充满了革命热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

正是何书恒细致入微、认真的工作作风,推动了中苏地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为我们党的早期法律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人民司法的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摘自2021年7月1日《人民法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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