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向老张借款十万元久拖不还。老张催要时,大林的妻子小丽当场保证偿还借款,并于次日归还三万元,大林重新出具了七万元的借条,仍一直未还。老张将二人诉至法院,小丽辩称自己没签字不属于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本条规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老张提供的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小丽向其作出愿意偿还借款的保证,应当认定小丽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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