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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主要以性侵犯罪为视角,讨论了同意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同意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以及不同意的表现形式等,全面审视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其中涉及“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性同意年龄、强制手段、完美受害者等论题。第二章作者介绍了同意的概念及不同意判断标准。对于同意的概念,作者提出同意并非单纯的事实,它存在一定的社会评价。同意是一种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者只是提供了评价的导向,或者说只是赋予了价值的形式,具体的评价需要司法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完成。之后作者介绍了在中国刑法学界,在一场如何理解性侵犯罪中“不同意”的争论中形成的七种不同的学说。第三章是不同意的表现形式。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不考虑婚内性侵犯这种复杂情况,那么其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其一,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严重的强制性,导致同意无效,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过度性决定了被害人无法反抗;其二,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因而无性同意能力,并且由于欠缺反抗能力而无法反抗,行为人实施性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三,对于成年健康的被害人,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那么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过度性就必须依赖于被害人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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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感悟
说到性侵,在大陆,其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不同意问题,如果在一起案件中,可以找到不同意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证明性侵案件确实发生过了。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四种: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不等于不”标准和“是等于是”标准。
首先,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这是最古老的一种标准。当时的人们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没有以死相搏来捍卫贞操,就不能算作不同意。在古代,不论中外,女性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出嫁之前的女性,是父亲的财产;出嫁之后的女性,是丈夫的财产。在这种封建的观念之下,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女性的贞操甚至比生命更重要。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所以,在面对性侵的时候,女性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须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比如身体上的极力阻挡,或者是衣服的撕裂,这才能表明不同意。
时代在发展,女性地位在提高,在此之后,通奸罪被废除,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开始变成合理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以死相搏,誓死不从,女性只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同意。不过,合理反抗标准也存在问题,在哪些情况下,受害者感觉到自己有危险,这个判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大多数法官都是男性,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本身就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说,男生不会在夜里上了出租车后,记下车号发给家里人;一个人住不会在门口特意摆上许多双拖鞋。打开门拿了外卖不会表现出家里有人的假象,回头喊一声饭到了。大家心中都有各自的标准,如果法官和原告的标准不一致,就会出现问题。
只有反抗才能代表拒绝,这个标准本身就不合理,所以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继续进化,出现了第三种类型,叫“不等于不”标准。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说不就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同意。但可能有一种偏见认为女性说不就是半推半就、一种象征性拒绝,但这种偏见绝对不合理,当一个人已经明确说了不,我们应该尊重她说不的权利,罗翔老师也认为,如果一名男性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理念,让坚持这种偏见的人付出代价。因为no means no。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新的标准,叫做肯定性同意标准,也就是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除此之外,哪怕是沉默也要被视为拒绝。此种标准貌似更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但是若在此标准下,举个例子,一对情侣,男生偷亲女生一口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但这明显违背了我们日常的认知,所以“是等于是”标准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我们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准,而“是等于是”标准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
虽然我们希望男女平等,但是在性侵案件中,确实是女性更容易被伤害,我们在思考相关的问题时,一定要开启女性视野,法律也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就如上文提到的,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也是不同的。这是我们面对的现状,这是个不完美的世界,希望随着法律的进步,随着我们观念的前进,男女这种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小,女性的安全感可以越来越强。
监制:张永江
作者:邓思,湘潭大学法学院2024级刑事法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邓思
责编:廖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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