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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将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被查

作者:中汇信达
涉税案例:将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被查

甬税稽三罚〔2024〕 94 号

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发票违法

一般程序处罚

经检查查明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实际受益人张**利用掌握的煤矿资源优势向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业经营焦炭)提供煤资源信息,获取根据煤质量好坏、煤市场行情,按照经营煤的数量,以'一单一议'方式商定的煤差价(业务提成)金额为服务费用,通过在象保区设立包括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在内的57家合伙企业,利用宁波象保区营业收入500万以下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并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将张**个人的煤炭交易差价(业务提成)等经营业务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2021年8月期间,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在未向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煤炭质量检测情况下,向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质量检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1388572、11512311、11512313、11512317-11512318、11512325-11512326,共计金693069.3元,税额6930.7元,价税合计700000元(证据一)。上述质量检测业务实际提供方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宁波**推广服务部(有限合伙)。上述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600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甬税稽三罚〔2024〕102号

宁波**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票违法

一般程序处罚

宁波**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受益人张**利用掌握的煤矿资源优势向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业经营焦炭)提供煤资源信息,获取根据煤质量好坏、煤市场行情,按照经营煤的数量,以'一单一议'方式商定的煤差价(业务提成)金额为服务费用,通过在象保区设立包括宁波**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57家合伙企业,利用宁波象保区营业收入500万以下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并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将张**个人的煤炭交易差价(业务提成)等经营业务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2021年10月期间,宁波**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向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煤炭质量检测情况下,向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质量检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3725660、13725661,共计金额198019.80元,税额1980.20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上述质量检测业务实际提供方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宁波**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60000.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甬税稽三 罚 〔2024〕 98 号

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票违法

一般程序处罚 经检查查明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受益人张**利用掌握的煤矿资源优势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业经营焦炭)提供煤资源信息,获取根据煤质量好坏、煤市场行情,按照经营煤的数量,以'一单一议'方式商定的煤差价(业务提成)金额为服务费用,通过在象保区设立包括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57家合伙企业,利用宁波象保区营业收入500万以下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并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将张**个人的煤炭交易差价(业务提成)等经营业务收入,拆分为57家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2021年11月期间,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煤炭质量检测情况下,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质量检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1512370-372、11539240-242、13720148、13720154-155,共计金额821782.18元,税额8217.82元,价税合计830000元。上述质量检测业务实际提供方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30201*****D9L 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600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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