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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案例:将收入拆分為57家個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被查

作者:中彙信達
涉稅案例:将收入拆分為57家個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被查

甬稅稽三罰〔2024〕 94 号

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發票違法

一般程式處罰

經檢查查明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實際受益人張**利用掌握的煤礦資源優勢向甯波**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業經營焦炭)提供煤資源資訊,擷取根據煤品質好壞、煤市場行情,按照經營煤的數量,以'一單一議'方式商定的煤差價(業務提成)金額為服務費用,通過在象保區設立包括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在内的57家合夥企業,利用甯波象保區營業收入500萬以下實行小規模納稅人并核定征收的稅收政策,将張**個人的煤炭交易差價(業務提成)等經營業務收入,拆分為57家個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

2021年8月期間,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在未向甯波**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煤炭品質檢測情況下,向甯波**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品名為品質檢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發票号碼分别為11388572、11512311、11512313、11512317-11512318、11512325-11512326,共計金693069.3元,稅額6930.7元,價稅合計700000元(證據一)。上述品質檢測業務實際提供方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甯波**推廣服務部(有限合夥)。上述開具的發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機關上述虛開發票行為,處60000元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甯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甬稅稽三罰〔2024〕102号

甯波**策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發票違法

一般程式處罰

甯波**策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實際受益人張**利用掌握的煤礦資源優勢向浙江**供應鍊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業經營焦炭)提供煤資源資訊,擷取根據煤品質好壞、煤市場行情,按照經營煤的數量,以'一單一議'方式商定的煤差價(業務提成)金額為服務費用,通過在象保區設立包括甯波**策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内的57家合夥企業,利用甯波象保區營業收入500萬以下實行小規模納稅人并核定征收的稅收政策,将張**個人的煤炭交易差價(業務提成)等經營業務收入,拆分為57家個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

2021年10月期間,甯波**策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未向浙江**供應鍊有限公司提供煤炭品質檢測情況下,向浙江**供應鍊有限公司虛開品名為品質檢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号碼分别為13725660、13725661,共計金額198019.80元,稅額1980.20元,價稅合計200000.00元。上述品質檢測業務實際提供方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甯波**策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述開具的發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機關上述虛開發票行為,處60000.00元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甯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甬稅稽三 罰 〔2024〕 98 号

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發票違法

一般程式處罰 經檢查查明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實際受益人張**利用掌握的煤礦資源優勢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5家公司中其他2家企業經營焦炭)提供煤資源資訊,擷取根據煤品質好壞、煤市場行情,按照經營煤的數量,以'一單一議'方式商定的煤差價(業務提成)金額為服務費用,通過在象保區設立包括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内的57家合夥企業,利用甯波象保區營業收入500萬以下實行小規模納稅人并核定征收的稅收政策,将張**個人的煤炭交易差價(業務提成)等經營業務收入,拆分為57家個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

2021年11月期間,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未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煤炭品質檢測情況下,向浙江**能源有限公司虛開品名為品質檢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發票号碼分别為11512370-372、11539240-242、13720148、13720154-155,共計金額821782.18元,稅額8217.82元,價稅合計830000元。上述品質檢測業務實際提供方為山西**能源煤化有限公司,非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上述開具的發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甯波**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30201*****D9L 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機關上述虛開發票行為,處60000元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甯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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